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4年04月22日發布,自1994年04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4年04月22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4月2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維護國有資產權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一些地方在進行國有企業產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國有企業產權交易活動健康有序地進行,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成批國有企業產權交易活動,必須報國務院審批。未履行報批手續的,要立即停止交易活動,補辦報批手續。地級市以下人民政府不準組織成批國有企業產權交易活動。
二、國有企業產權屬國家所有。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要經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其中有中央投資的,要事先徵得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屬中央投資部分的產權收入歸中央。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審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國有企業(包括地方管理的)的產權轉讓,報國務院審批。
三、轉讓國有企業產權前,必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的規定,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企業資產認真進行評估,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產權變動和註銷登記手續。評估工作須委託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資格的機構承擔並依法進行,不受行政干預。評估價值要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並據此作為轉讓企業產權的底價。
四、轉讓國有企業產權的收入,首先要償還銀行債務和安置好本企業職工,其餘才能由本級人民政府專項用於支持結構調整或補充需要扶持的國有企業資本金,不準用於經常性支出和彌補財政赤字,發放工資獎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使用方向的監督。
五、嚴格禁止將國有企業產權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甚至無償分給個人,不準以賒銷等方式轉讓國有企業產權或股權。已經這樣做的,必須糾正。
六、轉讓國有企業產權,必須有具體措施妥善解決好職工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同時做好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的思想工作,保持社會安定。
七、建立企業產權交易市場或交易機構是新問題,現在問題不少,因此,暫停企業產權交易市場和交易機構的活動。何時恢復,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抓緊組織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定。
八、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儘快制訂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的管理辦法,使國有企業產權交易及收入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本通知規定,切實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及主要行政領導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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