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

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120號)精神,積極引導和鼓勵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2012年5月23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國資發產權〔2012〕80號印發《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共1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
  • 發文單位2: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時間: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 實行時間: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國資委通知,指導意見全文,負責人解讀,民間的反響,

國資委通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資發產權〔2012〕80號
各中央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120號)精神,積極引導和鼓勵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我們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指導意見全文

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120號)精神,為了積極推動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持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深入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機制。
二、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建立現代產權制度,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轉變發展方式。
三、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對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相關規定,遵循市場規律,尊重企業意願,平等保護各類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四、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時,應當通過產權市場、媒體和網際網路廣泛發布擬引入民間投資項目的相關信息。
五、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應當優先引入業績優秀、信譽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標追求的民間投資主體。
六、民間投資主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
七、民間投資主體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八、民間投資主體之間或者民間投資主體與國有企業之間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境外投資。
九、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應當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徵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時,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定附加條件。
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時,除國家相關規定允許協定轉讓者外,均應當進入由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認的產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定附加條件。
十一、從事國有產權轉讓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積極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功能,有序聚集和組合民間資本,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
十二、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企業章程,依法履行決策程式,維護出資人權益。
十三、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應按規定履行企業改制重組民主程式,依法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職工,做好勞動契約、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償還拖欠職工債務等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企業和社會的穩定。
十四、改制企業要依法承繼債權債務,維護社會信用秩序,保護金融債權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負責人解讀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出台《指導意見》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問:請介紹《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起草的背景。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答:國資委高度重視並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堅持毫不動搖地鞏固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深入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機制”的總體目標,在廣泛徵求各省(區、市)國資委、各中央企業以及部分私營企業、專家學者等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要求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委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建立現代產權制度,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轉變發展方式。
記者問:請介紹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基本原則。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答:《指導意見》對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的基本原則可以歸納為四個方面:符合國家對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相關規定;遵循市場規律;尊重企業意願;平等保護各類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記者問:請介紹國家對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相關規定。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答:國家對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相關規定體現在憲法、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之中,較為集中的反映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7號)上。按照國辦發〔2006〕97號檔案,國有資本應向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要礦產資源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幹企業集中。對需要由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要區別不同情況實行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對不屬於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國有資本,按照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原則,實行依法轉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記者問:請介紹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途徑與方式。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答: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應採取市場機制,信息公開,形式多樣,依法合規。《指導意見》規定: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時,應當通過產權市場、媒體和網際網路廣泛發布擬引入民間投資項目的相關信息,優先引入業績優秀、信譽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標追求的民間投資主體;民間投資主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記者問:請介紹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具體措施。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答:《指導意見》提出:民間投資主體之間或者民間投資主體與國有企業之間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境外投資;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時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應當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徵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以及在產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國有產權時,均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定附加條件。
記者問:請介紹“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定附加條件”規定的現實意義。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答:國有股東通過證券市場或產權市場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或者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並公開徵集受讓方時,可以對意向受讓人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為了把《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落到實處,確保民間投資主體的公平參與,《指導意見》特彆強調: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徵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以及在產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國有產權時,均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定附加條件。上述規定充分體現了對各類投資主體的平等對待,有利於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記者問:請介紹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規範要求。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答: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既要積極推進,也要規範操作。《指導意見》明確: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企業章程,依法履行決策程式,維護出資人權益,並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信用秩序、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等事項予以明確規範。

民間的反響

海通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迅雷(微博)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在之前民間資本進入國有企業當中,對於民間資本投資比例,是否可以參與公司治理,以及其在股東會中的席位均有所限制。李迅雷認為,此次《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民間資本進入國企不得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定附加條件,有利於公平競爭。民間資本進入國有企業,有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有利於股權平均化。
多年致力於企業投融資研究的民間資本投資專家、私募股權基金運營顧問、公司法律事務危機公關專家、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李增亮認為,《指導意見》為民間資本推開了一扇進入一些重點行業的“玻璃門”,業績優秀、信譽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標追求的民間投資主體可以在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時,完全有機會和可能得到國企通過產權市場、媒體和網際網路發布的相關信息,並可以多樣化的出資形式(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此外,《指導意見》確定了國有企業和民間資本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命題,民間投資主體之間或者民間投資主體與國有企業之間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境外投資成為合法定數。
著名經濟學家韓志國認為,此次《指導意見》中強調的股權投資基金是權益基金,國有控股地位不會改變,民間資本進入國有企業不太可能取得主導地位。但他警告,此次《指導意見》,意味著股市的資本擴張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將促使國企進行大量的融資,國有股大規模套現即將展開,這對市場是一個大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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