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民間投資實施細則制定出台及推動落實的有關情況,記者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42項民間投資實施細則已經陸續出台,請您介紹一下出台這些實施細則的意義和影響。
答:截至目前,42項民間投資實施細則已按國務院要求全部出齊,這首先解決了實施細則的有無問題,為《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簡稱“新36條”)的真正“落地”,提供了基本的依規,應該說是民間投資發展政策走向實施的一個重要步驟。
從實施細則本身來看,有關部門在制定過程中力求有所突破、邁出實質性步伐,很多細節值得關注。比如,《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在明確了引入民間投資四項原則的同時,提出了產權市場、股票市場和股權投資基金等三種市場化方式,並規定“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定附加條件”。又如,《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將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再如,為提高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細則印發後,衛生部等有關部門積極完善配套規則,相繼發布6個檔案,進一步健全了社會辦醫的政策法規體系。《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擴大能源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除對新36條規定的政策措施進行了細化外,還提出了煤炭資源勘探、開採、經營、加工轉化,以及電網、煉油和新能源等領域鼓勵民間投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努力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能源領域的政策措施系統化。此外,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農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建設,以及市政公用事業、科技創新、體育、旅遊、文化等領域的實施細則,也具有很強的系統性和可操作性。
當前,我國經濟下行壓力仍比較大,國務院要求把穩增長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並把穩增長與調結構、抓改革密切結合起來。這42項實施細則的制定出台,既是穩增長的需要,更是深化改革的需要。隨著這些細則的切實貫徹落實,相信會進一步提振民間投資的發展信心,激發民間投資活力。
問:儘管實施細則受到廣泛歡迎,但也有一些學者和私營企業主認為某些細則不夠細,操作性不夠強。對此,您怎么看?
答:民間投資實施細則的制定出台,充分體現了國務院鼓勵民間投資的決心及有關部門落實新36條的誠意,社會輿論總體上是給予肯定的。同時,也確有一些人認為,實施細則的改革力度不夠大,可操作性不夠強。對於這些意見和建議,我們應客觀分析並高度重視。
42項民間投資實施細則是對新36條所規定政策措施的具體細化,目前的首要任務是落實好新36條及相關實施細則。同時,國務院及有關部門還針對解決民營企業面臨的生產成本上升、融資困難、稅費負擔偏重等困難,出台了一些其他政策措施。上述政策措施與黨和政府關於深化重點行業領域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但與社會上迫切要求改善民營企業經營發展環境的熱切期望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這需要我們通過實踐不斷完善政策體系,特別是要深化體制機制方面的改革。
問:貫徹落實好上述實施細則具有哪些有利因素,還面臨哪些主要問題和挑戰?
答:民間投資實施細則出齊後,接下來的工作重點是要真抓實幹,狠抓落實,尤其要在鐵路、市政、能源、電信、衛生、教育等領域抓緊做幾件看得見、鼓舞人心的實事,進一步提振投資者信心,以突破“玻璃門”、“彈簧門”的實績來取信於民。
貫徹落實好上述細則的有利因素在於,國務院高度重視促進民間投資發展工作,各級政府部門對這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和自覺性也日益提高,加上廣大民營企業和社會輿論對拓寬民間投資領域的熱切期盼和有效監督,都將有利於將這些實施細則落到實處。
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還處於經濟社會發展轉型期,一些尚未破除的體制機制障礙,以及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還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一些行業領域客觀上對資金、技術和企業經營管理能力存在比較高的要求,而現階段民營企業自身素質和能力也還存在一些不能很好適應的問題。
下一步,要加快推進重點行業領域改革,進一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投資審批事項和管理法規。民營企業也需要積極轉變發展方式,主動積累資本、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切實提高“破門”、“進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