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分類處理,分類施策,深化改革,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業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關於國有企業辦教育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
國資發改革[2017]134號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
對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分類處理,分類施策,深化改革,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業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堅持統籌謀劃。貫徹落實健康中國建設戰略部署和教育事業發展要求,協調推進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深化改革,既要減輕國有企業辦社會負擔,激發國有企業活力;更要通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職業教育、健康產業發展,擴大教育、醫療健康服務有效供給,提升服務效率。
2.堅持分類處理。結合區域教育改革發展規劃和衛生規劃(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對企業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採取資源最佳化整合、移交等多種方式實現專業化管理、收支平衡,對運營困難、缺乏競爭力的予以關閉撤銷。區分國有企業辦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機構推進改革,鼓勵國有企業繼續舉辦職業院校,對其舉辦的普通學校(普通中國小、學前教育、普通高校等)移交地方,自身經營困難、難以為繼的職業院校,原則上應移交地方或予以撤併。繼續由國有企業舉辦或為主舉辦的醫療機構堅持非營利性原則,完善管理制度,實現集中運營管理。
3.堅持規範操作。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深化改革要嚴格遵守相關制度規定,規範重組改制行為,完善工作流程,認真做好決策審批、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產權交易、信息公開等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妥善分流安置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企業和社會穩定。
二、主要任務
(一)關於教育機構深化改革。
1.整合資源集中管理。繼續發揮國有企業職業教育重要辦學主體作用,對與企業主業發展密切相關、產教融合且確需保留的企業辦職業院校,可由國有企業集團公司或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進行資源最佳化整合,積極探索集中運營、專業化管理。支持運營能力強、管理水平高的國有企業跨集團進行資源整合。確需保留的企業辦學前教育機構也可進行資源最佳化整合。
面向企業內部、以職工繼續教育培訓為主的培訓中心、黨校等機構,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培訓療養機構改革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2.鼓勵多元主體辦學。鼓勵國有企業多元主體組建教育集團,優質院校可通過兼併、託管、合作辦學等形式,整合辦學資源。探索多種方式,引入實力強、信譽高、專業化的社會資本參與國有企業辦職業教育重組改制。
3.移交地方統籌管理。對企業辦的普通中國小、學前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原則上移交地方管理。經協商一致,地方政府同意接收的企業辦職業教育機構移交地方管理。
4.有序實現關閉撤銷。對運營困難、缺乏競爭優勢的企業辦教育機構,可以關閉撤銷,及時辦理註銷手續。擬關閉撤銷的教育機構要繼續完成好現有在校學生的教學任務,落實學籍檔案接收單位,再辦理註銷手續。學前教育機構確需撤銷的,應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協商,充分考慮當地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布局和入園需求,協調解決好原服務區域內適齡兒童入園問題。
(二)關於醫療機構深化改革。
1.鼓勵移交地方管理。鼓勵國有企業將與地方政府協商一致且地方同意接收的企業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移交地方管理,按照政府辦醫療機構相關規定管理。地方不同意接收的企業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醫療機構,企業可自行選擇關閉撤銷或其他改革方式妥善解決。
2.有序實施關閉撤銷。對運營困難、缺乏競爭優勢的醫療機構,予以關閉撤銷,妥善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
3.積極開展資源整合。支持以健康產業為主業的國有企業或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通過資產轉讓、無償劃轉、託管等方式,對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進行資源整合,實現專業化運營和集中管理,創新升級醫療衛生服務,發展健康養老、健康旅遊等產業。不以健康產業為主業的國有企業,除承擔職業病防治等特殊功能的、特殊領域醫療保障的醫療機構,以及面向企業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衛生所、醫務室外,原則上不再直接管理醫療機構。
積極推動國有企業舉辦和參與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改革,落實國有企業辦醫責任,在進一步明確功能定位的基礎上,參照執行當地政府辦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相關政策,破除以藥補醫,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參與藥品耗材集中招標採購,推動建立運行新機制。在醫保、服務監管等方面加強與地方管理的銜接。
4.規範推進重組改制。積極引入專業化、有實力的社會資本,按市場化原則,有序規範參與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重組改制,優先改制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要認真做好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規範交易行為,公開擇優確定投資人,通過市場形成合理交易價格,達成交易意向後應及時公示交易對象、交易價格等信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重組改制要充分聽取擬重組改制醫療機構職工意見,職工安置方案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辦醫療機構重組改制後,不以健康產業為主業的國有企業原則上不再參與舉辦,確需參與舉辦的不再承擔主要舉辦責任。
三、政策保障
(一)營造良好政策環境。
國有企業要根據經費來源、企業發展需要和承受能力,合理確定企業辦教育機構深化改革的方式。繼續舉辦職業教育機構的國有企業,應充分發揮辦學主體責任,依法籌措辦學經費,參照當地生均撥款制度逐步建立健全長效投入機制,保障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開展,現有公共財政經費繼續按原有渠道落實。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支持企業辦職業教育的政策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財政補貼、以獎代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適當支持,促進國有企業辦職業教育。因特殊原因確需保留的學前教育機構,國有企業可繼續保留並負責落實辦學經費,面向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的,可按規定享受中央和地方的支持政策。移交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由各地按照現行有關投入機制等政策規定籌集辦學經費。探索企業支持教育發展的多種方式,企業可通過 “訂單班”、定向委培、學徒制培養、職工教育培訓基地、捐贈等多種方式,積極支持職業教育。
按照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要求和屬地原則,省市縣政府要將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納入區域衛生規劃(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實行屬地化行業監管,在重點學科建設、人才培養、職稱晉升等方面享有同等政策。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納入分級診療體系,明確功能定位,按規定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範圍。鼓勵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參與承接政府購買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對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按照促進健康產業發展等有關規定,落實相應的財稅、用地、投融資等支持政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完善房產、土地及相關醫療資質證照,並為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深化改革辦理相關手續提供便利條件。
(二)嚴格規範移交程式。
對整合資源集中管理、移交地方管理的企業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移交時涉及的事業編制和公共財政經費基數一併劃轉;涉及的資產,在國有企業與地方政府間或國有企業之間可實行無償劃轉,按照有關規定由企業集團公司審核批准,報主管財政機關、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符合《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等有關條件的,可執行該檔案規定的股權、資產劃轉政策。移交企業應當依法履行資產移交相關程式,做好移交資產清查、財務清理、審計評估、產權登記等工作,規範進行財務處理。多元股東的企業,應當經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後,按照各自持有股權的比例核減所有者權益。以資產轉讓方式實施改革的,要嚴格遵守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相關制度規定,規範工作流程,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做好人員分流安置。
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深化改革過程中,要採取多種方式做好人員分流安置工作。對移交地方管理的企業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涉及的人員,由企業和地方政府協商妥善安置。對仍留在企業的人員,繼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退休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待遇。在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距離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可實行內部退養,合理確定內部退養期間的待遇標準。
鼓勵企業充分挖掘內部潛力,通過協商薪酬、轉崗培訓等方式,在企業內部分流安置部分職工,轉崗培訓期間要安排過渡期生活費。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的,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地方政府要做好再就業幫扶,落實扶持政策,提供就業服務,加大職業培訓力度,鼓勵職工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
(四)完善管理制度。
保留的企業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要依法註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按照相應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國有企業集團公司要完善所辦教育機構考核機制,重點考核成本控制、營運效率、畢業生就業率和社會認可度等,建立相應的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分配製度。
積極引導國有企業辦醫院建立科學有效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國家、社會、機構和職工利益相統一的原則,依法制定章程,明晰相關各方的責、權、利,健全監督、決策和制衡機制,實現有效的激勵和約束,維護公益性,提高服務積極性。完善醫院考核制度,非營利性醫院要建立以公益性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和符合醫療行業特點的薪酬分配製度,重點考核功能定位、職責履行、社會滿意度、費用控制、運行績效、財務管理等指標。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國有企業發展與主業相符的健康產業,依託先進醫療技術提供前沿醫療服務,深入專科醫療細分領域提供特色醫療服務,提供高端醫療、中醫藥服務、康復療養、休閒養生等健康養老、健康醫療旅遊服務,擴大服務有效供給。
四、組織領導
(一)加強政府組織領導。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結合當地教育、醫療資源狀況和發展規劃,精心組織,統籌推進本地區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深化改革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戰略部署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要求,將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納入公立醫院改革統一部署,協調推進。
中央國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深化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企業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責任主體是企業。國有企業集團公司要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落實工作責任,認真制定實施方案,積極推進所屬企業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深化改革。主辦企業要加強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努力爭取支持,切實做好所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要充分發揮黨組織、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作用,做好政策宣傳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社會面引導、形成合理改革預期,加強輿情研判,及時有效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確保企業和社會穩定。
國務院國資委 中央編辦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計生委
2017年7月28日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計生委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