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關於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關於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由湖北省政府發布於2000年8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政府關於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鄂政發[2000]41號
  • 發布日期:2000-08-03



【生效日期】2000-08-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國有企業下崗
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政發〔2000〕41號2000年8月3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國辦發〔2000〕9號檔案精神,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巨觀調控,促進市場就業機制的形成
1、堅持減員增效與促進再就業相結合,企業對富餘人員必須遵循先分流後下崗、多分流少崗網的原則,創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實行主輔分離、轉崗分流。企業在制定兼併、減員增效方案時,必須同時制定下崗職工再就業計畫,落實下崗職工分流途徑、辦法和資金來源。
2、停產半停產企業,對鄂發〔1998〕14號檔案規定不得安排下崗的職工,確有困難不能為其安排工作崗位的,應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其支付生活費;對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各級政府可將其列為特困職工幫困對象,按有關規定給予基本生活救助。
3、對勞動契約期滿的下崗人員,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不得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
4、嚴格執行企業空崗報告制度。各類用人單位有用工需求時,應按不低於300%的比例招用下崗職工。
5、凡使用農村及外來勞動力的單位,一律不得安排職工下崗。凡下崗職工沒有得到妥善安置的用人單位,除生產經營必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外,不得新招聘職工。
6、改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安置辦法,積極創造條件,逐步由進中心保生活,轉向直接享受失業保險,並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促進市場就業機制的形成。
二、妥善處理下崗職工勞動關係
7、企業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排職工下崗,可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不能就解除勞動關係達成一致意見的,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並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協定作為勞動契約的附屬檔案,具有與勞動契約相同的法律效力。
8、下崗職工在協定期內,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企業應與其解除勞動契約。其中,符合給予經濟補償條件的應給予經濟補償。
(1)下崗職工自願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
(2)到其他用人單位就業或通過自謀職業而實現再就業的;
(3)無正當理由三次不服從介紹就業或不接受再就業培訓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未能親自領取基本生活費的;
(5)協定期內勞動契約到期的。
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具體指:一是下崗職工被其他用人單位招用,並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了半年以上勞動契約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半年以上的;二是下崗職工自謀職業,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領取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的;三是下崗職工創辦經濟實體,或者從事種植、養殖業,有了較穩定的收入的。
9、下崗職工在協定期內,經轉崗培訓後被本企業重新安排上崗的,中心應與其解除協定,企業應根據新崗位要求與其變更勞動契約。對分流到本單位所屬獨立核算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的,新的用人單位應與其重新簽訂勞動契約,原企業應與其解除勞動契約。
10、下崗職工被其他用人單位招用的,新的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契約確立勞動關係,原用人單位應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已招用下崗職工尚未簽訂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應立即補簽勞動契約,其中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半年以上的,補償的勞動契約期限應不少於一年。
11、積極鼓勵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對協定期間自謀職業的,企業在與其解除勞動契約後,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外,可將其應享受的基本生活費餘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12、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10年以內的下崗職工,企業可與職工協商達成一致,按規定繳足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費後,解除其勞動關係,並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也可給予一次性安置費後解除其勞動關係。
13、下崗職工與原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原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集資款、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等應予以支付和補繳。雙方債權債務關係不得因職工下崗或勞動關係變更、解除或終止而改變,支付有困難的可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定,明確償還期限。
14、下崗職工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契約後,到新單位就業或自謀職業的,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和續保手續。原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與續保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三、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幫助下崗職工再就業
15、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好中發〔1998〕10號、鄂發〔1997〕11號、鄂發〔1998〕14號、鄂政辦發〔1998〕115號等檔案規定的促進再就業的優惠扶持政策,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勵下崗職工到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就業、組織起來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落實優惠政策實行部門負責制。各有關部門要迅速制定具體的落實辦法和措施。
16、下崗職工籌資興辦私營企業,註冊資金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資額可為30%,1年內追回到60%,3年內全部到位。
17、對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部門在1年內免收個體工商管理費,稅務部門免收個體稅務登記費,1年內營業稅實行先征後返,由同級財政按實際繳納營業稅額的50%返給本人,下崗職工憑《湖北省再就業優惠證》(以下簡稱《優惠證》)和繳款單據辦理返款手續。其中對從事飲食、食品經營活動的,衛生監督防疫部門免收食品衛生許可證工本費和衛生監督防疫培訓費;對從事個體文化經營活動的,文化部門2年內免收文化市場管理費;對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廣播電視部門2年內免收製品管理費;對從事圖書報刊經營活動的,新聞出版部門2年內免收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費;對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體育部門2年內免收體育市場管理費。
18、實行再就業優惠證制度。《優惠證》是下崗職工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有效證件。《優惠證》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製,提供優惠政策的各有關部門加蓋公章,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發。下崗職工領取《優惠證》後,不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下崗證》不再作為下崗職工再就業享受優惠政策的憑證。
19、積極實施“再就業幫困行動”。各級政府要拿出專項資金,採取免費提供經營場地、借貸啟動資金等措施,重點幫助特困下崗職工(含家有兩人以上下崗)早日實現再就業。
20、進一步加大再就業培訓力度。各地要選擇一批培訓機構作為再就業培訓基地,指導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與之建立培訓夥伴關係,確保每個下崗職工都能得到培訓機會。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方面免費或優惠為下崗職工再就業提供職業培訓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應優先用於下崗職工轉業轉崗培訓。
21、按照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為下崗職工提供快捷、全方位的就業服務。
22、進一步明確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行業主管部門和勞動力市場推薦下崗職工再就業的任務,廣泛開展結對幫扶、巾幗建功和無下崗、失業人員居委會活動,積極幫助下崗職工再就業。
四、切實加強領導,強化目標管理
23、各級政府要把“就業優先”作為政府巨觀經濟政策和社會穩定目標,進一步完善目標責任制,強化目標管理,力爭實現出中心、再就業人數大於新增下崗人數。要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城鎮就業補助費和再就業補助費優先足額列入財政預算,並將預算安排情況於每年4月底前報省政府備案。對中央財政的補助經費和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要與各地財政實際投入、此項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和工作成效掛鈎。
24、建立勞動保障、財政、經貿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聯合檢查制度,設立舉報監督電話,維護下崗職工的合法權益。
25、對工作目標任務完成好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予以表彰。對責任心不強,不執行有關政策規定,不能完成任務的地方和單位,年終不得評為先進集體,主要領導不得評為先進個人,企業不得購買轎車和行動電話,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年終不得全額兌現年薪。對因為官僚主義、工作不力造成下崗職工鬧事,影響惡劣的,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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