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鄂政發[1998]35號
【發布日期】1998-06-05
【生效日期】1998-06-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徵集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5日鄂政發〔1998〕35號)
近年來,我省的社會保險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對於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深化企業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尤其是在社會保險基金的徵集工作中,部分地方出現收繳率嚴重下降、基金收繳困難的現象,直接影響了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落實,有礙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為了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會議精神,確保社會的穩定和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現就加強我省社會保險基金收繳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要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當前維護社會穩定,推進企業改革進一步深化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及時了解情況,研究和解決社會保險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採取得力措施,確保本地區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徵集,盡力做到本地區基金的收支平衡。對已出現收不抵支、收繳率嚴重下降的地方,要分析原因,找出對策,儘快扭轉基金徵集工作中的困難局面,以推動這項改革的深入進行。
二、凡屬社會保險規定範圍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都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積極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城鎮個體、私營企業從業人員,也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各級政府要加強管理,要把參加社會保險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納入企業經營管理目標責任制。對長期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得興建辦公樓、職工住房和購買小汽車和其他社控商品;實行法人代表年薪制的企業,不得兌現法人代表年薪和獎金。對無故不參加社會保險和長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嚴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追究企業法人的責任。
三、各有關部門要支持和配合勞動部門及社會保險機構,積極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徵集工作。財政、審計部門要把企業繳納社會保險金作為財務檢查和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各金融部門在接到社會保險機構的委託收款單據後,應優先代為扣繳保險金,以確保離退休費用的正常支付。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勞動部門及社會保險機構,加強對城鎮個體工商戶社會保險工作的管理。
四、要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費的正常發放。對由於經營困難確實無力繳納社會保險金的企業,經審計核實後,社會保險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辦理緩繳手續,緩繳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在緩繳期內,社會保險機構要保證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的足額發放。緩繳期滿,企業仍不能繳納養老保險金的,經社會保險機構嚴格審核並報社會保險機構主管部門批准,可延長緩繳期;延緩時間一般控制在3個月以內。對超過延緩期、長期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勞動部門及社會保險機構要向當地政府報告,由企業主管部門給予適當幫助。地方財政部門予以必要補貼。
五、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大基金的徵集力度。要認真做好職工個人帳戶的建立和公布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接受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監督。對在社會保險基金收繳和擴大覆蓋面的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企業因關、停、並、轉或破產、拍賣、租賃時,所欠繳的社會保險金應與工資一道,作為第一順序清償。企業實施破產時,對移交給社會保險機構發放離退休金的人員,要從破產企業資產清償中一次性預繳不少於10年的社會保險費用。企業下崗職工凡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由企業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七、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退休政策,加強對企業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除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外,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再開口子,不得自行放寬退休條件和擅自提高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