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保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的需要,規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助經費(以下簡稱再就業補助經費)管理,根據中央及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1-08-01
- 生效日期:2001-08-01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2001-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一)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政府審定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安排的資金;
(二)社會籌集資金,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的部分和社會捐贈資金等;
(三)上級財政補助收入;
(四)再就業補助經費的利息收入;
(五)其它資金。
(一)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開展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培訓、職業資格考核鑑定的補助支出;
(二)為開展再就業工作所需的其它支出。
(一)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培訓工作實行定點培訓和管理的辦法。定點培訓機構應具備一定的教學條件和師資力量,所開設的專業,要符合下崗職工特點和社會需要,突出培訓的實用性和有效性。定點培訓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公開招標後確定,具體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定點培訓機構應從大局出發,充分挖掘潛力,降低培訓費用。
(二)下崗職工的培訓工作實行“雙證制”,即下崗職工培訓結束後,須經考核、鑑定合格並取得國家承認的《就業培訓合格證》和《職業資格證》後,方視為培訓合格。省再就業服務中心按培訓合格的人數向培訓機構支付相應的培訓費用。
(三)下崗職工的再就業率原則上應達到35%以上,具體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每半年對省再就業服務中心進行一次考核。低於35%的,將按未達標的部分相應扣減再就業補助經費。
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自行確定掛鈎辦法。
(一)勞動保障部門的再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經同級政府審定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以及工作進度,按季提出並填寫用款計畫書,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用款計畫經核准後,財政部門按季及時將再就業補助經費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的再就業服務機構開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助資金專戶”,由再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使用。
(三)省級再就業經費實行預撥考核結算辦法,即按照上述(一)(二)條的規定,省財政按季將資金預撥到省再就業服務中心,第二季度和第四個季度後15個工作日內,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半年的下崗職工再就業率進行考核,未達到規定比例要求的,則按規定相應扣減以後的再就業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