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雲南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保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的需要,規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助經費(以下簡稱再就業補助經費)管理,根據中央及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1-08-01
  • 生效日期:2001-08-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2001-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雲南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8月1日)
一、為保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的需要,規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助經費(以下簡稱再就業補助經費)管理,根據中央及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本辦法所指的再就業補助經費是指財政預算安排及按國家有關規定籌集的,用於為進入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包括類似機構或代管科室,下同)的地方國有虧損企業下崗職工(以下簡稱下崗職工)開展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培訓等再就業工作的專項資金。企業自行組織的用於促進再就業的經費由企業自行安排,並在原渠道列支,不納入本辦法管理。
三、再就業補助經費根據企業隸屬關係,按照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
四、再就業補助經費的資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政府審定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安排的資金;
(二)社會籌集資金,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的部分和社會捐贈資金等;
(三)上級財政補助收入;
(四)再就業補助經費的利息收入;
(五)其它資金。
五、再就業補助經費的開支範圍是:
(一)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開展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培訓、職業資格考核鑑定的補助支出;
(二)為開展再就業工作所需的其它支出。
六、再就業補助經費的開支標準原則上按照經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有關職業培訓、介紹、資格考核鑑定收費標準綜合考慮後確定。其中,基本生活保障費由財政兜底或企業已經進入破產程式的省屬企業下崗職工,按450元/人的標準給予再就業補助經費;其它基本生活費享受“三三制”政策的省屬企業下崗職工,按320元/人的標準給予再就業補助經費。具體由勞動保障再就業服務機構根據不同專業的收費標準等實際情況予以支付。地縣企業的下崗職工再就業經費補助標準,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自行制定。下崗職工個人原則上不負擔再就業培訓經費(特殊職業技能培訓除外)。一個下崗職工只能享受一次再就業補助經費。
七、為最大限度地提高再就業補助經費的使用效益,省級實行再就業補助經費使用與再就業成果相掛鈎的辦法。
(一)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培訓工作實行定點培訓和管理的辦法。定點培訓機構應具備一定的教學條件和師資力量,所開設的專業,要符合下崗職工特點和社會需要,突出培訓的實用性和有效性。定點培訓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公開招標後確定,具體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定點培訓機構應從大局出發,充分挖掘潛力,降低培訓費用。
(二)下崗職工的培訓工作實行“雙證制”,即下崗職工培訓結束後,須經考核、鑑定合格並取得國家承認的《就業培訓合格證》和《職業資格證》後,方視為培訓合格。省再就業服務中心按培訓合格的人數向培訓機構支付相應的培訓費用。
(三)下崗職工的再就業率原則上應達到35%以上,具體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每半年對省再就業服務中心進行一次考核。低於35%的,將按未達標的部分相應扣減再就業補助經費。
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自行確定掛鈎辦法。
八、再就業補助經費的申請和撥付程式:
(一)勞動保障部門的再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經同級政府審定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以及工作進度,按季提出並填寫用款計畫書,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用款計畫經核准後,財政部門按季及時將再就業補助經費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的再就業服務機構開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助資金專戶”,由再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使用。
(三)省級再就業經費實行預撥考核結算辦法,即按照上述(一)(二)條的規定,省財政按季將資金預撥到省再就業服務中心,第二季度和第四個季度後15個工作日內,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半年的下崗職工再就業率進行考核,未達到規定比例要求的,則按規定相應扣減以後的再就業補助經費。
九、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再就業補助經費實行專戶管理、對帳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具體辦法按雲財社〔1999〕154、155號文的規定執行。再就業補助經費的年度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不得改變用途。
十、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再就業服務機構應按照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規定,開設“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助資金專戶”,用於接受同級財政部門撥付的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助經費。
十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再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再就業補助專項資金的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年度終了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按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再就業補助經費決算。
十二、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對再就業補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專項財務檢查。
十三、各地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十四、中央在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助經費的管理辦法,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資金渠道由省級工資扶困金解決。
十五、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