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市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委託管理辦法》在1998.01.13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市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委託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1.13
- 實施時間:1998.01.13
第一條 為妥善分流、安置下崗職工,推進再就業工程,深化企業改革,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屬國有企業、工業集團公司、控股集團公司在實施兼併、破產、租賃、拍賣、股份制改造、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申請委託管理(以下統稱託管)的下崗職工。
第三條 大連市勞動局負責下崗職工託管工作的統一管理。其所屬的市再就業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經國家批准的破產、搬遷、減員增效企業和十大工業集團公司下崗職工的託管、分流安置、轉業培訓、職業介紹、組織勞務輸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服務管理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再就業服務分中心(站),在市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指導下,做好本系統、本企業託管分流下崗職工的組織培訓、分流輸送、發放各項待遇等工作。
第四條 託管分流安置下崗職工實行企業安置、個人自謀職業和社會幫助就業相結合的辦法,原則上以行業內部、企業內部調劑分流安置為主,內部調劑分流安置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市再就業服務中心進行託管和分流安置。鼓勵下崗職工自找單位、自謀職業,鼓勵用人單位安置接收下崗職工再就業。
第五條 申請託管下崗職工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離下崗職工與轉換經營機制同步,並有切實可行的減員增效和扭虧增盈的具體措施及方案;
(二)按規定清理外來勞動力,並用下崗職工進行了頂替置換;
(三)納入託管的下崗職工基本狀況清楚,已從崗位上分離出來;
(四)有相應的再就業服務機構和管理人員;
(五)按規定繳納了託管分流安置費。
第六條 納入託管的下崗職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再就業願望的;
(二)在勞動契約期限內,確已分離下崗的;
(三)身體健康,能適應正常生產工作需要的;
(四)男45周歲、女43周歲以內的。
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下崗職工,受行政處分尚未解除的下崗職工,暫不納入託管。
第七條 企業在下崗職工納入託管前,對勞動契約期已滿又不能續訂勞動契約的,應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在勞動契約期限內,職工本人自願辭職,企業應給予辦理解除勞動契約手續,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契約證明書》。
對納入託管的下崗職工應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變更原勞動契約內容,簽訂《變更勞動契約內容協定書》。對變更勞動契約內容未達成協定、符合解除勞動契約規定的,企業可按規定解除勞動契約。
第八條 企業申請託管下崗職工,應向市再就業服務中心提出,報經市勞動局審批同意後,由企業、被託管職工與市再就業服務中心簽訂託管契約。託管契約包括:託管內容、經費解繳、待遇支付、職責分工、託管期限、違約責任等。
第九條 市再就業服務中心託管下崗職工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下崗職工在託管期間,其職籍關係由原企業保留,並統計為在冊職工人數。
第十條 被託管的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即與市再就業服務中心終止託管關係,並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託管期滿仍未就業的下崗職工,市再就業服務中心應與其解除託管契約。解除託管契約的下崗職工,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符合規定的,享受失業保險有關待遇。
第十一條 下崗職工在託管期間患病、負傷超過規定的醫療期的,退出託管交由原企業按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下崗職工在被託管期間無正當理由三次召集不到或二次拒絕職業介紹和調劑安置的,市再就業服務中心應終止託管並通知原企業與其解除勞動契約。
第十三條 市再就業服務中心分流安置託管職工,應適當考慮下崗職工的特長和要求。對就業意識端正、積極參加定期培訓的,優先分流安置其再就業。
第十四條 託管分流安置費來源:市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託管的下崗職工,1998年度暫按每託管一人1萬元的標準執行,由企業、失業保險和市財政三家按7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數額共同負擔。以後下崗職工託管分流安置費籌集標準,由市政府根據收支情況做適當調整;其他企業的下崗職工在市再就業服務中心指導下,由分中心(站)自籌資金進行託管。
下崗職工託管分流安置費,應在下崗職工納入託管前10日內撥入“市再就業服務中心專戶”統籌使用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託管分流安置費主要用於下列項目:
(一)下崗職工在被託管期間按月計發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80%的生活補助費;
(二)按國家規定計發的獨生子女費;
(三)下崗職工的轉崗培訓費;
(四)下崗職工再就業安置費;
(五)介紹下崗職工再就業的介紹費;
(六)經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下崗職工在被託管期間,除第十五條規定的費用由市再就業服務中心支付外,其他費用及各項社會保險費仍由原企業負擔。
第十七條 下崗職工在被託管期間進入再就業市場擇業的,憑《下崗職工證明》,登記費、管理費全免;離開本系統自找單位轉出的,一次發給本人3000元的轉移補貼。
第十八條 下崗職工在託管期間自謀職業的,憑《下崗職工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先發給營業執照;進入農貿市場就業的,從經營之日起免收工商管理費一年,新開辦的市場,減半徵收租賃費一年。自謀職業的被託管下崗職工,在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同時,扣除支付本人費用,將餘額作為再就業安置費,一次性發給本人,本人檔案由勞動部門保管,原工齡(含繳費年限,下同)保留有效;自謀職業後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可與原工齡累計計算,按規定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接收安置下崗職工並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單位,按市政府《關於加強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規定享受各項優惠政策。被託管的下崗職工被原企業招回,按企業繳納的託管分流安置費扣除託管期間已支付的費用,餘額退回企業。
第二十條 職業介紹機構推薦介紹被託管下崗職工再就業並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契約的,每介紹一人付給職業介紹機構500元的職業介紹費。
第二十一條 市屬集體企業和區、市、縣屬企業託管下崗職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