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實施方案

湖北省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實施方案

《湖北省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實施方案》是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畫(2023—202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3〕27號)精神,全面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提高行政執法規範化水平,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實施方案。

2024年3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北省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2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方案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4年3月12日,《湖北省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實施方案》已經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鄂政辦發〔2024〕11號予以印發。

方案全文

湖北省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畫(2023—202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3〕27號)精神,全面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提高行政執法規範化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湖北工作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為目標,以堅持黨的領導、執法為民、問題導向、注重實效、統籌協調為原則,著力提高行政執法隊伍能力素質,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強化監督問責,全面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為加快建設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加快建成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奮力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湖北實踐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到2025年底,全省行政執法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整治,行政執法工作體系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不斷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數位化水平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顯著提高,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切實強化,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明顯增強,人民民眾的滿意度大幅上升。
二、主要任務
(一)全面提升行政執法人員能力素質。
1.著力提高政治能力。堅持和加強黨對行政執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強化行政執法單位黨組織建設,持續推進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教育和黨性教育,引導行政執法人員正確把握政治方向,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責任單位: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各市、州、縣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建立健全常態化培訓機制。從2024年開始,持續開展行政執法隊伍全員大輪訓,確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於60學時的公共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和行政執法技能培訓。其中:20學時的公共法律知識培訓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配合,40學時的業務知識和行政執法技能培訓由省直有關部門統一部署、分級實施。省直有關部門每年3月底前要將當年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計畫報省司法廳備案,同時根據培訓工作需要,組建本系統師資力量庫;各地各有關部門培訓計畫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上級業務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業務部門培訓工作的檢查指導,並對鄉鎮(街道)綜合執法人員開展培訓,鼓勵跨部門聯合開展承擔多個部門行政執法事項人員的培訓。省司法廳應按照全國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標準化體系建設工作要求,指導和監督全省行政執法部門抓好貫徹落實。(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
3.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和人員資格管理。加強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清理,依法進一步明確事權,並於2024年7月底前向社會公示。按照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有關規定和垂直管理上級單位要求,認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清理,做好全國統一標準樣式的行政執法證件換髮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退出機制,對不符合執法要求的依法暫扣、收回或者註銷其行政執法證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在行政執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積極推進示範創建活動。(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
(二)全面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1.開展行政執法突出問題專項整治。通過日常監管、網路輿情、投訴舉報、案件移送、行政複議等渠道加強分析研判,聚焦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行政執法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各地各部門於2024年3月底前梳理行政執法領域的突出問題清單,並積極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專項整治情況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匯總後報省司法廳。省司法廳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2024年11月底前對行政執法部門開展不作為亂作為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情況進行專項監督,並將專項監督有關情況向省政府報告。(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
2.深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認真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持續推動以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為重點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2024年3月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加強動態管理和備案審查,確保行政機關在具體行政執法過程中有細化量化的執法尺度、行政裁量權邊界明晰。(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
3.完善行政執法工作機制。嚴格行政執法程式,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全面實行涉企行政執法檢查公開制度,建立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制度,避免交叉執法、重複執法、隨意執法。完善聯合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非現場執法等工作制度,推動監管信息共享互認;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探索建立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健全企業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和修復機制,依法降低行政執法對企業的負面影響。完善涉民營企業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依法打擊虛假舉報行為,切實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發改委,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
(三)健全完善行政執法工作體系。
1.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深入貫徹《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北省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推進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應急管理等領域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進一步減少執法層級、歸併執法隊伍、下沉執法力量、理順職責關係,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設區的市本級原則上不設行政執法隊伍;實行以縣(市、區)為主的行政執法體制。認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事項清理工作,對雖有法定依據但近5年未發生、極少發生且沒有實施必要的、交叉重複的行政執法事項進行清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督促指導本級行政執法部門於2024年底前研究制定行政執法事項目錄和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責任單位:省委編辦,省司法廳、省數據局,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2.做好鄉鎮(街道)賦權事項管理工作。結合地方機構改革實際,深化基層權責清單制度,合理界定鄉鎮(街道)職責許可權,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事項依法賦予鄉鎮(街道),理順縣鄉權責關係,防止上級部門以屬地管理名義轉嫁責任。大力推進鄉鎮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因地制宜採取在鄉鎮機構限額內設定綜合執法機構、縣(市、區)派駐綜合執法隊伍等形式開展執法工作。省司法廳加強對賦權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的法制審核,對擬予清理的行政執法事項不再賦權鄉鎮(街道),完善賦權事項評估和動態調整制度,2024年底前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對已經下放鄉鎮(街道)的行政執法事項至少進行1次評估,對基層接不住、監管跟不上的及時予以調整。2025年底前適時組織開展鄉鎮(街道)行政執法規範化試點,形成可複製經驗,並在全省推廣。(責任單位:省委編辦,省司法廳、省數據局,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3.加強行政執法協作。進一步健全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有效銜接機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行政執法協作機制,通過簽訂協作協定、開展聯合執法、共同制定執法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形式,將各自普遍性、行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向其他各方通報,實現違法線索互聯、執法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加強行業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協同配合,推動行業監管和綜合行政執法有效銜接、一體服務。完善行政執法管轄、法律適用等爭議協調機制。認真落實《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730號),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責任單位: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
(四)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
1.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加快推進《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修訂工作,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監督體制、監督職責、監督內容、監督方式、監督程式、責任體系等內容。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落實情況抽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行政執法問題線索實施辦法等配套工作制度。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行政執法考核評價指標,將其納入年度法治建設考核。(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紀委監委機關,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
2.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規範管理、指導監督和激勵保障作用,強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派出機關、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監督,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制度完善、機制健全、職責明確、監督有力、運轉高效的省市縣鄉四級全覆蓋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加快探索司法所協助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開展鄉鎮(街道)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方式方法。(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
3.創新行政執法監督方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制定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方案,綜合運用行政執法工作報告、統計分析、評議考核、明察暗訪、調閱審查有關案卷資料、向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等監督方式,對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開展常態化監督,督促行政執法部門全面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機構,要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和重大行政執法案事件的統籌協調、日常監督和業務指導,切實發揮部門監督的作用。(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
(五)強化行政執法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保障。
1.強化機構人員保障。根據行政執法機構所承擔的執法職責和工作任務,合理配備行政執法力量;加強行政執法機構公職律師和法律顧問隊伍建設;整合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力量,建立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協作機制。加強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隊伍建設,加掛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牌子、啟用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專用章、配備行政執法監督制式服裝和專用車輛、選優配強行政執法監督專職力量等,不斷提升行政執法監督標準化、規範化水平。(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委編辦,省司法廳,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
2.強化權益保障。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相關規定,細化追責、免予問責情形和容錯糾錯程式。落實和完善行政執法人員工資待遇政策,強化行政執法人員職業保障,依法為基層一線行政執法人員辦理保險。完善行政執法人員心理諮詢服務和危機干預機制。(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紀委監委機關,省人社廳、省司法廳,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
3.強化科技保障。打通行政執法與行政執法監督“最後一公里”。按照國家統籌、省級組織、省市兩級集中部署、省市縣鄉四級一體化套用方式,圍繞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三大目標,加快推進行政執法與行政執法監督一體化平台集約化建設,2025年底前推動實現與國家“網際網路+監管”系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雙隨機、一公開”系統、各行政執法部門業務系統等的相互兼容、互聯互通。建設全省統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平台。鼓勵行政執法機關推行行政執法移動應用程式掌上執法,積極探索智慧執法新模式。(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數據局、省司法廳,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
4.強化經費保障。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將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切實滿足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需要。(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司法廳,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
三、組織實施
(一)提升站位,加強領導。各地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把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作為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率先突破的有力抓手,確保各項措施落實落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服務管理、大數據管理以及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參加的工作會商機制,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各項工作推進,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數據局,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
(二)壓實責任,嚴格考核。各地各部門要壓緊壓實責任,明確“任務書”“時間表”“路線圖”,將貫徹落實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內容,作為對各級政府、政府部門及其領導幹部綜合績效考核的參考。省司法廳加強對推進情況的跟蹤評估,2024年12月底前完成中期評估,2025年11月底前完成終期評估。(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
(三)加強宣傳,總結經驗。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的新經驗新做法新舉措,注重培育先進典型,定期開展行政執法技能經驗交流活動,形成濃厚氛圍。(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委宣傳部,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中央駐鄂有關單位)

內容解讀

《實施方案》提出,從2024年開始,持續開展行政執法隊伍全員大輪訓,並將開展行政執法突出問題專項整治。
《實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全省行政執法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整治,行政執法工作體系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不斷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數位化水平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顯著提高,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切實強化,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明顯增強,人民民眾的滿意度大幅上升。
《實施方案》提出,建立健全常態化培訓機制,從2024年開始,持續開展行政執法隊伍全員大輪訓,確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於60學時的公共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和行政執法技能培訓。加強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清理,依法進一步明確事權,並於2024年7月底前向社會公示。通過日常監管、網路輿情、投訴舉報、案件移送、行政複議等渠道加強分析研判,聚焦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行政執法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2024年3月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加強動態管理和備案審查,確保行政機關在具體行政執法過程中有細化量化的執法尺度、行政裁量權邊界明晰。嚴格行政執法程式,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全面實行涉企行政執法檢查公開制度,完善涉民營企業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
《實施方案》還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對雖有法定依據但近5年未發生、極少發生且沒有實施必要的、交叉重複的行政執法事項進行清理。省司法廳加強對賦權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的法制審核,2024年底前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對已經下放鄉鎮(街道)的行政執法事項至少進行1次評估,對基層接不住、監管跟不上的及時予以調整。2025年底前適時組織開展鄉鎮(街道)行政執法規範化試點,形成可複製經驗,並在全省推廣。加快推進《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修訂工作,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監督體制、監督職責、監督內容、監督方式、監督程式、責任體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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