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批准的《2009年關稅實施方案》,海關總署於2008年12月30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8年第98號公告,其中規定對原產於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協國家的部分稅目的商品繼續實施2009年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協定稅率。現經國務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對原產於菲律賓的部分稅目商品實施2007年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協定稅率(詳見附屬檔案),不再實施2009年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中國-東協自貿區2007年協定稅率表(菲律賓)》使用了簡化的商品名稱,其範圍與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號的貨品一致。
本公告內容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中國-東協自貿區2007年協定稅率表(菲律賓)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