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29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9年5月31日發布的一份檔案。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相關補充協定,海關總署制訂了《2009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以下簡稱《香港原產貨物標準表》,見附屬檔案1)和《2009年7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以下簡稱《澳門原產貨物標準表》,見附屬檔案2),並修改了部分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香港貨物的原產地標準。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原產貨物標準表》和《澳門原產貨物標準表》使用了簡化的貨物名稱,其範圍與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號的貨品一致。
二、海關總署2006年第79號公告附屬檔案1《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中稅號32149000“非耐火塗面製劑”原產地標準修改為“稅號改變標準,但從子目3824.50改變除外”,稅號71179000“未列明材料制仿首飾”原產地標準修改為“在香港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見附屬檔案3)。
以上原產地標準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2009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2.2009年7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3.香港CEPA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修改表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