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43號

《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43號》的發布單位為海關總署,發布日期是2009年7月27日,同時也是生效日期。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43號
【發布日期】2009-07-27
【生效日期】2009-07-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43號

為進一步簡化和完善現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以下簡稱台帳)管理,在不改變台帳管理流程基礎上,實現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聯網管理,增加辦理台帳手續銀行,方便加工貿易企業辦理台帳業務,提高台帳管理質量和效率,經研究決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對北京、青島、合肥、汕頭海關關區內部分採用電子化手冊管理的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開展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聯網管理試點。現就台帳聯網管理試點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範圍
(一)試點企業。
試點企業具體範圍由試點海關結合關區實際情況確定,並由試點海關另行公告執行
(二)試點銀行。
試點銀行為與試點海關關區對應的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轄屬分支機構。
二、台帳保證金專用帳戶的設立
企業在首次辦理台帳開設手續時,應向銀行辦理台帳保證金專用帳戶的設立手續。企業在申請電子化手冊備案時,應在海關手冊錄入環節選擇擬開設台帳帳戶的銀行,並在錄入端收到海關已開出《銀行保證金台帳開設聯繫單》(以下簡稱《開設聯繫單》)的回執後,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海關註冊登記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至所選擇的銀行辦理台帳帳戶設立手續。
對此前已在中國銀行網點設立過台帳保證金專用帳戶的企業,試點期間亦應憑《海關註冊登記證明》向中國銀行進行一次性備案登記。
同一加工貿易契約項下,企業在錄入時選擇的台帳銀行(中國銀行或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實轉台帳繳納方式(保證金或稅款保付保函)不得變更。
三、台帳開設、變更與正常核銷
銀行與海關間採用台帳聯網管理模式後,在有關業務流程不變的同時,企業勿需再往返于海關與銀行之間傳遞單證,有關單證的電子數據均實現網上傳輸。
企業在預錄入端收到回執後,直接憑銀行簽發的電子《銀行保證金台帳登記通知單》(以下簡稱《登記通知單》)、《銀行保證金台帳變更通知單》(以下簡稱《變更通知單》)、《銀行保證金台帳核銷通知單》(以下簡稱《核銷通知單》)向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備案、契約變更和核銷手續。
四、實轉台帳保證金的繳納與補繳
實轉台帳開設或變更需繳納保證金的,企業應按照主管海關簽發的《開設聯繫單》或《銀行保證金台帳變更聯繫單》(以下簡稱《變更聯繫單》)向台帳開戶銀行辦理保證金繳納或補繳手續。
五、稅款保付保函的開立、變更(包括展期)
選擇以稅款保付保函方式進行實轉的,企業可在向銀行申請開立或變更後,選擇自行或由銀行將稅款保付保函正本或修改函正本送交主管海關留存。
對因特殊情況海關出具《稅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單》的,企業須持通知單第三、四聯、稅款保付保函展期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向銀行申請稅款保付保函展期。
六、掛帳待銷與停帳待銷及關閉帳戶處理
(一)掛帳待銷與停帳待銷處理。
掛帳、停帳的聯繫單和通知單全部採用電子方式進行傳輸。掛帳待銷和停帳待銷期間,銀行不向企業退還該筆台帳業務項下的保證金。
(二)關閉帳戶。
對海關向銀行簽發的《銀行保證金台帳核銷聯繫單》(以下簡稱《核銷聯繫單》)中注有“停設台帳”的,銀行在確認該筆台帳保證金帳戶餘額已經為零後,根據海關聯繫單辦理關閉帳戶手續,並出具《銀行保證金台帳帳戶關閉通知單》(以下簡稱《關閉通知單》)。
如該筆台帳項下保證金尚有餘款,且企業無欠繳稅款情況,主管海關與銀行應按照共同商定的意見進行處理,再辦理關閉帳戶手續。
如該筆台帳保證金帳戶採用的是稅款保付保函方式,則稅款保付保函在核銷結案後自動失效。
七、異常情況和應急情況處理
(一)錯誤修改。
若因企業原因提出對海關傳送的《變更聯繫單》做出修改時,企業憑銀行出具的《企業未繳款證明》向海關申請更改並重新傳送《變更聯繫單》。
(二)應急處理。
對於採用台帳聯網管理的加工貿易業務,如銀行因技術原因未收到台帳聯繫單,海關可列印紙質台帳聯繫單並加蓋海關台帳專用章交企業辦理保證金台帳業務。
對於採用台帳聯網管理的加工貿易業務,如海關因技術原因未收到台帳通知單,銀行可列印紙質台帳通知單並加蓋銀行台帳專用章交企業辦理台帳登記手續。
八、單證的傳送及時限要求
(一)《開設聯繫單》、《變更聯繫單》、《核銷聯繫單》、《登記通知單》、《變更通知單》、《核銷通知單》、《銀行保證金台帳掛帳待銷通知單》、《銀行保證金台帳停帳待銷通知單》、《關閉通知單》均以電子報文的形式由海關、銀行通過電子口岸平台直接傳送對方。企業應在電子報文發出後3日內辦理有關台帳業務。
《開設聯繫單》的有效期為自出具之日起80天(含80天),超過80天自動失效。海關對失效的《開設聯繫單》及對應手冊進行刪除處理。
(二)稅款保付保函及其修改函(企業選擇由銀行傳送的)、索賠函,《稅款保付保函遺失補辦申請書》、《保證金台帳異常情況處理聯繫單》,以及“停帳待銷”和“關閉台帳”情況下的《稅款繳納扣劃通知書》、《海關XXX專用繳款書》等紙質單證由主管海關、銀行直接送交對方。
(三)其他紙質單證由申請設立台帳的企業及時傳送至主管海關和銀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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