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8年11月22日起,對原產於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型號為TDI80/20,下同)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其中,韓國FINE CHEMICAL株式會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5.08%(海關總署2008年第82號公告和商務部2008年第84號公告)。最近,根據涉案企業申請,商務部審查後決定由韓國KPX FINE CHEMICAL CO.,LTD.繼承韓國FINE CHEMICAL株式會社在甲苯二異氰酸酯反傾銷案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詳見本公告附屬檔案)。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23日起,對以韓國KPX FINE CHEMICAL CO.,LTD.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甲苯二異氰酸酯,海關按照5.08%的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對以韓國FINE CHEMICAL株式會社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甲苯二異氰酸酯,海關按照“其他韓國公司”61.14%的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二、自2009年1月23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期間,由於上述韓國企業在甲苯二異氰酸酯反傾銷案中權利義務變更,造成的多征或少征反傾銷稅稅款,海關應予以退還或補征。
三、對原產於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徵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相關公告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