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19號》是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的政策參考類檔案。
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1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香港和澳門新聞機構在內地常駐記者站、香港和澳門記者辦理採訪器材進出境手續公告如下:
一、香港、澳門新聞機構在內地常駐記者站及常駐記者(所持證件式樣見附屬檔案1)所用採訪器材進出境時,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5號)辦理相關手續。
二、臨時來內地採訪大型會議、活動等或者內地單位邀請的香港、澳門記者攜帶採訪器材進境時,進境地海關憑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或省部級邀請單位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港澳事務辦公室(外事辦公室、新聞辦公室)出具的擔保函、採訪器材清單以及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制發的“港澳記者採訪證”(式樣見附屬檔案2)辦理暫時進境手續。採訪活動結束後,記者應及時將採訪器材復運出境,並在原進境地海關辦理擔保函結案手續。
三、其他臨時來內地採訪的香港、澳門記者攜帶採訪器材進境時,進境地海關憑“港澳記者採訪證”、採訪器材清單,收取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後辦理暫時進境手續。採訪活動結束後,記者應及時將採訪器材復運出境,並在原進境地海關辦理保證金結案手續。
四、香港、澳門新聞機構在內地常駐記者站及香港、澳門記者因採訪報導需要暫時進口無線電通信設備的,在辦理採訪器材進境手續時,還應向進境地海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