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1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8年12月19日發布的一份檔案。
發文背景
公告全文
一、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的農產品(以下簡稱有關農產品)包括4類,共11個稅則號列(見附屬檔案1《〈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特殊保障措施農產品分類表》)。
分類表中使用了簡化的貨品名稱,其範圍與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號的貨品一致。
二、海關按照“先接受申報,先適用協定稅率”的原則,確定有關農產品進口適用的關稅稅率。除另有規定外,當有關農產品進口數量超過觸發水平時,海關總署即對外發布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並按照最惠國稅率對超量進口的有關農產品徵收稅款。
有關農產品應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後向海關申報進口,海關不受理有關農產品進口的提前申報。
三、進口經營單位向海關申報進口有關農產品時,應按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填制報關單,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隨附單證編號欄“<>”內填寫優惠貿易協定代碼“10”+“:”+需證商品序號,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紐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5號)的規定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檔案。
進口有關農產品按上述規定申報且符合海關總署令第175號其他要求的,可適用協定稅率。
四、根據《中新自貿協定》的有關規定,對特殊保障措施實施之日前已經簽訂契約且已經啟運前往中國的在途農產品(以下簡稱在途農產品),如在特殊保障措施實施後申報進口,進口商可按本公告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向海關申請適用協定稅率。
五、在途農產品的進口商應在申報進口前向進口地直屬海關提出適用協定稅率的申請,並提交以下單證:
(一) 提(運)單、發票、裝箱單、契約;
(二) 符合海關總署令第175號規定的原產地證明檔案;
(三) 能證明運輸工具啟運時間的單證;
(四) 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以上單證應同時提交原件和複印件,其中複印件由海關留存。
六、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負責在途農產品適用協定稅率的審批,應認真審核有關單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並在收到進口商申請10個工作日內做出稅率適用的決定。對適用協定稅率的農產品,海關應出具《進口在途農產品關稅稅率適用證明》(格式見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證明》);對經審核不能適用協定稅率的農產品,海關不再簽發《證明》。
《證明》一式二份,一份由關稅部門留存,一份交由進口商辦理通關手續。
七、進口商申報進口適用協定稅率的在途農產品時,報關單“征免性質”欄目填寫“997”,“征免”欄目填寫“特案”,隨附單證不再按照第三條規定填寫。現場海關應認真審核企業提交的《證明》、符合海關總署令第175號規定的原產地證明檔案和發票等單證,並按“特案”方式手工輸入協定稅率計徵稅款。
若進口在途農產品不適用協定稅率,報關單“征免性質”欄目填寫“101”,“征免”欄目填寫“照章徵稅”。
八、當年適用協定稅率的在途農產品的進口數量將計入下一日曆年度適用協定稅率的有關農產品進口數量。
九、海關總署負責對有關農產品進口數量進行監測,每月按對已申報且已通過海關電子申報審結的有關農產品進口數量進行匯總,並通過網站公布相關信息。在有關農產品進口數量接近當年觸發水平時,海關總署將臨時對外公布相關情況。
十、本公告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十一、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