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航空旅客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暫行規定》(2008)

為促進國際民航運輸便利,保障國際民航運輸安全,規範海關對進出境航空旅客艙單的管理,提高旅客通關效率,適應2008年北京奧運會有關要求,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航空旅客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暫行規定》。現予以公告,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航空旅客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暫行規定》(2008)
  • 時間: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 範圍:海關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3號,規定內容,附表,備案登記表,艙單變更申請表,艙單項目,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3號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航空旅客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暫行規定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規定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航空旅客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對進出境航空旅客艙單的管理,促進國際民航運輸便利,保障國際民航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航空旅客艙單(以下簡稱“艙單”)是指反映進出境航空器所載旅客(包括機組人員)信息的載體,包括原始艙單、預配艙單、乘載艙單。
第三條 海關對進出境航空旅客艙單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進出境航空器負責人(以下稱“民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海關備案的範圍在規定時限向海關傳輸艙單電子數據。
對未按照規定傳輸艙單電子數據的,海關可以暫不予辦理航空器進出境申報手續。
因計算機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向海關傳輸艙單電子數據的,經海關同意,可以採用紙質形式在規定時限向海關遞交有關單證。
第五條 海關以接受原始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的時間為進口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時間;海關以接受預配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的時間為出口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的時間。
第六條 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在2008年5月1日前一次性向其業務量最大航空港所在地直屬海關或者經授權的隸屬海關進行備案,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備案登記表》(見附表1);
(二)企業印章以及相關業務印章的印模;
(三)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件或者資格證件的複印件;
(四)本航空企業全國各航空港國際航班計畫。
提交複印件的,應當同時出示原件供海關驗核。
在海關備案的有關內容如果發生改變的,民用航空企業應當持書面申請和有關檔案到海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七條 原始艙單電子數據傳輸以前,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將航空器預計抵達境內目的港的時間通知海關。
航空器抵達境內目的港以前,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將航空器確切的抵達時間通知海關;抵港時應當向海關進行航空器進境申報。
第八條 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在下列時限向海關傳輸原始艙單電子數據:
(一)航程在1小時以下的,航空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30分鐘以前;
(二)航程在1小時至2小時的,航空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1小時以前;
(三)航程在2小時以上的,航空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2小時以前。
第九條 海關接受原始艙單電子數據傳輸後,對決定不準予下客的,應當以電子數據方式及時通知民用航空企業,並告知不準予下客的理由。
海關因故無法以電子數據方式通知的,應當派員實地辦理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手續。
第十條 民用航空企業或者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當在航空器下客完畢後3小時以內向海關提交進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結關申請,並提供實際下客人數、託運行李物品提取數量以及未運抵行李物品數量。經海關核對無誤的,可以辦理結關手續;原始艙單與結關申請不相符的,民用航空企業或者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當在進境航空器下客完畢後24小時以內向海關報告不相符的原因。
民用航空企業或者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當將無人認領的託運行李物品轉交海關處理。
第十一條 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在出境旅客開始辦理登機手續的1小時以前向海關傳輸預配艙單電子數據,並在旅客辦理登機手續後、航空器上客以前向海關傳輸乘載艙單電子數據。
第十二條 海關接受乘載艙單電子數據傳輸後,對決定不準予上客的,應當以電子數據方式及時通知民用航空企業,並告知不準予上客理由。
海關因故無法以電子數據方式通知的,應當派員實地辦理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在航空器駛離出境始發港的2小時以前將駛離時間通知海關。
第十四條 出境航空器在旅客全部登機後,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結關申請,經海關辦結手續後,出境航空器方可離境。
第十五條 海關應當將乘載艙單與結關申請進行核對,對二者不相符的,以電子數據方式通知民用航空企業。民用航空企業應在出境航空器結關完畢後的24小時以內向海關報告不相符的原因。
第十六條 已經傳輸的艙單電子數據需要變更的,民用航空企業可以在原始艙單和預配艙單規定的傳輸時限以前直接予以變更。
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時間以海關接受艙單電子數據變更的時間為準。
第十七條 在原始艙單和預配艙單規定的傳輸時限後,需要變更海關已經接受的艙單電子數據的,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向海關遞交艙單變更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後,可以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 民用航空企業辦理相關變更旅客艙單手續時,應向海關提交《艙單變更申請表》(見附表2)、加蓋有艙單傳輸人公章的正確的紙質艙單、其他能夠證明艙單變更合理性的檔案。
提交複印件的,應當同時出示原件供海關驗核。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原始艙單”,是指民用航空企業向海關傳輸的反映進境航空器乘載旅客(包括機組人員)信息的艙單。
“預配艙單”,是指反映出境航空器預計乘載旅客(包括機組人員)信息的艙單。
“乘載艙單”,是指反映出境航空器實際載有旅客(包括機組人員)信息的艙單。
“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二十條 自海關接受艙單電子數據之日起3年內,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紙質艙單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列原始艙單、預配艙單、乘載艙單電子數據的項目由海關總署制定(見附表3),電子數據的格式及傳輸報文標準另行公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備案登記表
2.艙單變更申請表
3.艙單項目

備案登記表

海關編號:
單位全稱 (中文) 簡稱
(英文)
備案類型 □ 艙單傳輸人 □ 理貨報告提交人 □ 運抵報告提交人
單位類型 □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營運資格企業□其它簽發提(運)單 資格企業 □ 理貨公司□ 監管場所經營人□ 其他 □ 疏港分流運抵□ 分撥運抵
傳輸類型 □ 總提(運)單 □原始艙單 □運輸工具理貨報告 □ 分提(運)單 □預配艙單 □拼箱理 貨報告 □ 旅客艙單 □裝載艙單 □裝箱清單□ 其他
運輸方式 □船舶 □航空器 □鐵路列車 □公路車輛  □其他
聯繫人 姓 名 聯繫方式
其它 組織機構代碼 行業批准文號
稅務登記證代碼 企業國際通用代碼及授予組織
提交單證 □提(運)單和裝貨單的樣本;□企業公章以及相關業務印章的印模;□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件或者資格證件的複印件;□海關需要的其他檔案
海關批註欄 備案意見 覆核意見
辦理情況:

艙單變更申請表

海關編號:
變更艙單類型 □原始艙單 □預配艙單 □裝載艙單 □其他
變 變更數據類型 □總提(運)單 □分提(運)單 □旅客艙單 □其他
運輸工具情況 運輸工具名稱(中文) 運輸工具名稱(英文) 航次 進/出港時間
需變更艙單 總提(運)單號 分提(運)單號
變更項目 項目 代碼 更改前內容 更改後內容
變更原因 □貨物因不可抗力滅失、短損,造成艙單數據不準確;□裝載艙單中的出口貨物,由於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貨物退關、變更運輸工具;□大宗散裝貨物溢短裝數量在規定範圍之內;□貨櫃載運的散裝貨物,獨立箱體內溢短裝數量在規定範圍之內;□由於計算機、網路系統等方面原因導致傳輸艙單數據錯誤;□已經接受海關處罰,申請變更;□其他原因(請簡要說明或附表說明)
隨附單據 □簽發的提(運)單(副本、複印件)□加蓋有艙單傳輸人印章的正確的紙質艙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正本、複印件)□其他能夠證明艙單更改合理性的檔案:① ② ③ ④
批註欄 企業簽章欄:
本公司保證以上更正內容真實、正確、有效,否則由此更正所引起的一切後果、責任及費用由我司承擔。 海關批註
初核:
覆核:
辦理情況:

艙單項目

原始艙單
序號 中文名稱 說明
表頭項目(運輸工具信息)
1 運輸工具名稱 旅客乘坐何種運輸工具,按照(船舶/航空器/鐵路列車/公路車輛)申報
2 航次(班)號 運輸工具執行兩地間運輸的任務代碼,按照各類運輸工具標準申報
3 進境日期 運輸工具抵達海關監管場所的日期,按照YY/MM/DD格式申報
4 運輸工具始發地 運輸工具執行本次航次(班)任務的境外第一個出發地,按照(國別、城市)申報
5 運輸工具進境地 運輸工具抵達中國境內的第一站點,按照(國別、城市)申報
6 運輸工具中轉地 運輸工具執行本次航次(班)任務的中轉停留地,按照(國別、城市)申報
7 航次(班)旅客總人數 運輸工具此次任務所搭載的旅客總人數
表體項目(旅客信息)
1 旅客姓名 運輸工具此次任務所搭載的旅客姓名,按照國際慣例申報
2 性別 男、女(按照國際慣例M、F格式申報)
3 出生日期 運輸工具此次任務所搭載的旅客的出生日期,按照YY/MM/DD格式申報
4 國籍(地區) 運輸工具此次任務所搭載的旅客的國籍,按照國別代碼表申報
5 進境證件號碼 旅客所持合法有效的證明身份的進境證件號碼
6 證件類型 旅客所持合法有效的證明身份的進境證件,包括護照、通行證、旅行證、其他證件等
7 進境證件簽發日期 旅客所持合法有效的證明身份的進境證件的核發日期,按照YY/MM/DD格式申報
8 進境證件有效期 旅客所持合法有效的證明身份的進境證件的有效期,按照YY/MM/DD格式申報
預配艙單
(出境運輸工具預計乘載已付款購票的旅客信息數據項目)
序號 中文名稱 說明
表頭項目(運輸工具信息)
1 運輸工具名稱 旅客乘坐何種運輸工具,按照(船舶/航空器/鐵路列車/公路車輛)申報
2 航次(班)號 運輸工具執行兩地間運輸的任務代碼,按照各類運輸工具標準申報
3 出境日期 運輸工具駛離海關監管場所的日期,按照YY/MM/DD格式申報
4 運輸工具出境地 運輸工具駛離中國境內前的最後一個站點,按照(國別、城市)申報
5 運輸工具目的地 運輸工具執行本次航次(班)任務的境外最後一個到達地,按照(國別、城市)申報
6 運輸工具中轉地 運輸工具執行本次航次(班)任務的中轉停留地,按照(國別、城市)申報
7 航次(班)旅客總人數 運輸工具此次任務所搭載的旅客總人數
表體項目(旅客信息)
1 旅客姓名 運輸工具此次任務所搭載的旅客姓名,按照國際慣例申報
2 性別 男、女(按照國際慣例M、F格式申報)
3 出生日期 運輸工具此次任務所搭載的旅客的出生日期,按照YY/MM/DD格式申報
4 國籍(地區) 運輸工具此次任務所搭載的旅客的國籍,按照國別代碼表申報
5 出境證件號碼 旅客所持合法有效的證明身份的出境證件號碼
6 證件類型 旅客所持合法有效的證明身份的出境證件,包括護照、通行證、旅行證、其他證件等
7 出境證件簽發日期 旅客所持合法有效的證明身份的出境證件的核發日期,按照YY/MM/DD格式申報
8 出境證件有效期 旅客所持合法有效的證明身份的出境證件的有效期,按照YY/MM/DD格式申報
乘載艙單
序號 中文名稱 說明
表頭項目(運輸工具信息)
1 運輸工具名稱 旅客乘坐何種運輸工具,按照(船舶/航空器/鐵路列車/公路車輛)申報
2 航次(班)號 運輸工具執行兩地間運輸的任務代碼,按照各類運輸工具標準申報
3 出境日期 運輸工具駛離海關監管場所的日期,按照YY/MM/DD格式申報
4 運輸工具出境地 運輸工具駛離中國境內前的最後一個站點,按照(國別、城市)申報
5 運輸工具目的地 運輸工具執行本次航次(班)任務的境外最後一個到達地,按照(國別、城市)申報
6 運輸工具中轉地 運輸工具執行本次航次(班)任務的中轉停留地,按照(國別、城市)申報
7 航次(班)旅客總人數 運輸工具此次任務所搭載的旅客總人數
表體項目(旅客信息)
1 旅客姓名 運輸工具此次任務所搭載的旅客姓名,按照國際慣例申報
2 性別 男、女(按照國際慣例M、F格式申報)
3 出生日期 運輸工具此次任務所搭載的旅客的出生日期,按照YY/MM/DD格式申報
4 國籍(地區) 運輸工具此次任務所搭載的旅客的國籍,按照國別代碼表申報
5 出境證件號碼 旅客所持合法有效的證明身份的出境證件號碼
6 證件類型 旅客所持合法有效的證明身份的出境證件,包括護照、通行證、旅行證、其他證件等
7 出境證件簽發日期 旅客所持合法有效的證明身份的出境證件的核發日期,按照YY/MM/DD格式申報
8 出境證件有效期 旅客所持合法有效的證明身份的出境證件的有效期,按照YY/MM/DD格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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