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4號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發布第4號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以下簡稱《中西部外資目錄(2008年修訂)》,詳見附屬檔案),並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4號
  • 開始施行日期:2009年1月1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發布第4號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以下簡稱《中西部外資目錄(2008年修訂)》,詳見附屬檔案),並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海關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檔案內容

一、2009年1月l日及以後核准(以項目的核准日期為準)屬於《中西部外資目錄(2008年修訂)》範圍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享受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相關項目項下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的有關規定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徵收。
二、《中西部外資目錄(2008年修訂)》實施後,項目確認書中的“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編碼為“K”,例如,山西省第2項應填寫為:退耕還林還草、天然林保護等國家重點生態工程後續產業開發(K1402),項目性質仍為“I:外資中西部優勢產業、項目”。
三、對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4年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04年第13號)或《遼寧省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06年第47號)核准的外商投資項目,相關項目項下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可繼續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相關項目單位須於2009年12月31日以前,持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其中“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仍按原審批條目及編碼填寫)等有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逾期,海關不再受理上述減免稅備案申請。
四、對於未列入《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4年修訂)》或《遼寧省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在建項目,凡符合《中西部外資目錄(2008年修訂)》規定的,可按有關規定向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補辦《項目確認書》。在取得《項目確認書》之後,在建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可參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但進口設備已經徵稅的,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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