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9號

經國務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調整成品油等商品的進口環節消費稅。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進口環節消費稅調整的有關情況
(一)將無鉛汽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0元;將含鉛汽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4元。
(二)恢復對石腦油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政策,並將石腦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0元。
(三)將溶劑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將柴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將燃料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0.8元。對燃料油稅目中包含的蠟油開徵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為每升0.8元。
(六)將潤滑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0元,對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開徵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為每升1.0元。
(七)將航空煤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0.8元,暫緩徵收。
(八)取消化妝品中的痱子粉、爽身粉進口環節消費稅。
(九)捲菸消費稅仍按海關總署2004年第4號公告執行。
調整後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表見附屬檔案1。由於2009年稅則稅目進行了調整,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總表見附屬檔案2。
二、執行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政策的有關問題
(一)進口消費稅應稅成品油時,納稅義務人應單獨向海關申報,並應按第一法定計量單位(千克)和第二法定計量單位(升)同時申報進口數量。
(二)海關出具“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時,在預算科目欄填寫“進口成品油消費稅”,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對於以前年度多征、少征、漏征的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也按上述預算科目辦理退補稅手續。
(三)在調整有關程式和參數前,海關對進口成品油消費稅徵收全額保證金後放行。待相關程式和參數調整後,再予轉稅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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