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紐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的有關規定,對在《協定》項下進口原產於紐西蘭的羊毛、毛條實行國別關稅配額管理。現將有關實施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進口原產於紐西蘭的羊毛、毛條在國別關稅配額內實施《協定》協定稅率(以下簡稱協定稅率)。
實施協定稅率的羊毛、毛條的商品範圍詳見附屬檔案。
二、進口經營單位進口原產於紐西蘭並享受協定稅率的羊毛或毛條時,應單獨向海關申報,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紐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5號)規定提交原產地證明檔案和商務部及其授權機構簽發的在備註欄標註“紐西蘭羊毛、毛條國別配額”字樣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以下簡稱國別關稅配額證明)。經海關審核,對同時提交上述兩類證明檔案且進口貨物符合海關總署令第175號其他要求的,可適用協定稅率。
三、進口經營單位應按照海關規定填制報關單。在報關單隨附單證代碼欄分別填寫“q”和“Y”,隨附單證編號欄分別填寫國別關稅配額證明代碼和“< >”內填寫優惠貿易協定代碼“10”+“:”+原產地證商品序號;在數量及單位欄,應填報進口羊毛、毛條的洗淨重量。
四、一份報關單只能對應一份國別關稅配額證明,且報關單上申報商品只能為國別關稅配額證明上的商品。
五、如進口經營單位只提供國別關稅配額證明,或只提供優惠原產地證明檔案,且經海關審核原產國為紐西蘭的,海關應按配額外最惠國稅率徵收進口關稅。
六、海關對進口原產於紐西蘭實施全球關稅配額管理的羊毛、毛條仍按現行規定管理。
七、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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