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44號,政策參考,發布日期2009-07-2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海關尚未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等徵稅要件的情況下要求先放行貨物的,海關應向其收取足額稅款擔保。有關徵收擔保的具體方式,現明確如下:
一、一般情況下海關應對上述貨物收取全額稅款保證金或金融機構保函後放行。
二、為方便企業儘快取得稅單並實施增值稅款抵扣,減少資金成本壓力,應企業申請,海關可以先根據企業申報徵收稅款,同時按海關認定的應徵稅款和已徵稅款的差額部分收取稅款擔保後放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