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在1991.11.06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11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在1991.11.06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在1991.11.06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本著權利與義務...
海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規定 為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後政策銜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一章 關於參保範圍 第一條 本省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一)企業及其職工;(二)...
關於對《海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細則》等22個規章的修改決定和關於對《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等17個規章的廢止決定 頒布單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7.10.08 實施時間 1997.10.08 根據《中...
本條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至300%的範圍內自願選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費率為20%,個人繳費基數的12%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8%記入...
養老保險費率的調整,參照《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第六條僱主應為雇員繳納其基本養老保險費,雇員個人儲蓄保險費由雇員本人承擔;僱主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保險費均由僱主本人承擔。第七條個體運輸戶、計程車司機的養老保險費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統一征繳,在繳納車輛管理費的同時一併...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人員,不分其戶籍和人事檔案關係的性質及所在地,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能夠提供省外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已...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外國人在本省就業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刪去第二條第五款、第六款。二、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用人...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人員,不分其戶籍和人事檔案關係的性質及所在地,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已在其他省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能提供相關參保證明的人員除外。“具有本省行政...
按照《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我省養老保險已經覆蓋到城鎮各類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全部職工,以及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契約制工人和臨時工,並在部分市縣開展了城鎮個體經營者養老保險試點。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多種經濟成份平等競爭和共同發展,以及企業改革和政府改革的需要,《條例(草案)》進一步...
(三十六)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1991年11月6日發布)(三十七)海南省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1991年11月6日發布)(三十八)海南省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規定(1991年11月15日發布)(三十九)海南省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1991年11月16日發布)(四十)海南省收容遣送暫行規定(1991年12月2日發布)...
為與國家公務員退休養老制度保持統一,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於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若干事項的決定》,現就我省國家公務員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一、自2000年11月起,下列人員暫停執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一)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
本篇法規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對〈海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細則〉等22個規章的修改決定和關於對〈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等17個規章的廢止決定》(發布日期:1997年10月8日 實施日期:1997年10月8日)廢止 檔案內容 海南省企業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物資繳納起動費辦法 一、繳納起動費的範圍:凡設在本省...
已按《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老農保)參保的人員,自老農保參保繳費之日至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施行之日之間的年限視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具體由社保經辦機構認定。劃入本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費補貼,不認定為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被征地農民應按照本辦法參保繳費...
第九條臨時工在本市工作變動時須到市社會保障機構辦理變換繳費單位手續;遷離本市的,應持《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市社會保障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費轉移手續,由市社會保障機構將其養老金連同利息轉入遷入地社會保障機構。第十條臨時工的養老條件、養老期間的保險待遇,參照海南省契約制工人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在1997.12.31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 頒布單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7.12.31 實施時間 1997.12.31 省政府決定將《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第三十一...
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農林水利 瓊府〔2009〕50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09-6-18 法規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構建和諧海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
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海南省發布的政府檔案。發文信息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號 【發布日期】1995-11-13 【生效日期】1995-11-13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5號)《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已經1995年9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
暫行本 暫行本,公文文本之一。對某些一時來不及制定詳細周密的公文,先發一個暫行檔案執行時用的文本。主要用於法規性檔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暫行本也是具有實際效力的正本。待修定之後再發布正式文本。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保護制度,對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勞動者發生因工傷亡、職業中毒等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
9. 省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補貼標準:單位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其為補貼對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補貼對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其個人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的66%給予補貼,但不得高於“繳費期間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相應...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將《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冒領養老金的,應當如數追回,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五)本辦法實施後,被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應以躉繳的方式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第六條 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已經在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應按《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參保。第...
第三十八條 凡參加醫療保險時年滿50歲,且按國家規定計算工齡不足一年,或者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不滿二年的人員,俟參加醫療保險滿一年後,方能享受共濟帳戶支付醫療費的待遇。本條例實施前的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已享受醫療保險的,視為已參加醫療保險。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依照《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因工負傷和患職業病的治療、療養費用和傷亡賠償金和由企業按國家對國營企業職工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對職工(包括臨時工)實行社會勞動保險制度。社會勞動保險包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待業保險。保險金由企業和個人根據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辦法和標準按月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和勞動...
公開了《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海南省少數民族文化保護與開發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海南無線電管理條例》、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等政府規章檔案。公開了《海南省供銷合作社...
主要規定 (2004年5月28日海南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通過;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修訂)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
在相關政策的指引下,吉林省四平市率先進行了醫療保險試點,重慶市璧山縣也參照試點方案進行了改革的一些嘗試。1990年4月,四平市公費醫療改革方案出台;1991年11月,海南省頒布了《海南省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並於1992年起施行;1991年9月,深圳市成立醫療保險局,並於1992年5月頒布了《深圳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