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域使用權審批出讓管理辦法

2022年11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海南省海域使用權審批出讓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海域使用權審批出讓管理辦法
  • 印發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海域使用管理,規範海域使用權審批和出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持續使用特定海域3個月以上排他性用海活動的審批出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負責海域使用權審批出讓工作,三沙市由其海洋局負責。行政審批職能已劃轉至行政審批部門的市縣,由行政審批部門負責。
第二章 海域使用論證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海域、擬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可自行或委託有關技術單位按照國家海域使用論證技術規範要求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表)。
市、縣、自治縣漁業部門應當對選劃的養殖區域進行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和個人在選劃區域申請養殖用海的,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圍海養殖、建設人工魚礁或省人民政府審批的養殖用海項目除外。
第五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為意向用海人提供海域使用論證等用海前期工作的指導、諮詢及查詢等服務。為加快審批,對暫不具備受理條件的意向用海,經意向用海人申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以先行開展項目用海論證和專家評審等技術審查工作。
第六條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表)編制完成後,由意向用海人向用海項目所在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交審查申請;跨市、縣、自治縣的,向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提交審查申請。
第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收到審查申請後,應當將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表)在政府入口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公示內容包括用海申請人、編制主體名稱、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文本以及公眾意見的提交方式和途徑等。公眾意見應當作為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評審和行政審批的參考。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信息不能全文公開的,應當製作除去上述信息的論證報告公開版,與論證報告一併提供。
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公示期間同步組織開展現場踏勘,同級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派員參加;省級審批的用海,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及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派員參加。
第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海域使用論證專家評審,並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時可視情邀請同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水利、海事、航道、綜合執法等部門派員參加。
第十條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應當建立海域使用論證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庫應當包括海域使用論證所需各類專家,根據專家業務能力及信譽等條件,及時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評審需要,從國家級或省級評審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類別,每個項目隨機抽取5名或5名以上單數的評審專家,組成項目專家評審組,評審組專家的專業結構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配置。
評審專家與用海申請人、海域使用論證單位或項目本身存在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情形的,應當迴避。
第十二條 專家評審組應當對海域使用論證報告進行質量評估和嚴格審核把關。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評估結果為不合格且評審不予通過:
(一)不符合海域使用論證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存在降低論證等級、縮小論證範圍、減少監測站點和頻次等行為的,或者論證內容存在較大缺陷或遺漏的;
(二)存在抄襲情形的,或者採用的數據、資料無效、弄虛作假的;
(三)項目所在海域狀況描述錯誤,項目用海必要性、資源生態影響、海域開發利用協調、規劃符合性、集約節約用海、生態用海對策措施等分析論證不充分或者不準確的;
(四)用海項目存在嚴重損害海洋生態或不符合生態用海要求、存在重大衝突且無法協調、影響海上交通安全、損害國防安全和國家海洋權益等情形,仍給出用海可行結論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問題的。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評審專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作出明確的用海是否可行、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是否通過評審的意見。評審通過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有效期為三年。評審專家組對評審結論負責,組織評審單位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四條 審查申請人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會意見對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組織修改,編制完成海域使用論證報告。
第三章 申請批准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不需要以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的項目用海,由意向用海人向項目所在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交申請。
跨市、縣、自治縣的項目用海,由意向用海人向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行政審批視窗提交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使用海域的,用海申請人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書(包括項目名稱、用海基本情況、用海位置、範圍、申請用海面積、界址圖和具體用途等);
(二)海域使用論證材料;
(三)相關資信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四)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當提交協調解決方案或協定。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推行行政審批標準化,向社會公開海域使用申請材料的格式和內容要求,並向用海申請人提供標準申請材料模板。
第十八條 用海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提交申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未按規定提交的,不予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補正齊全後予以受理。
第十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權屬核查、徵求同級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應當徵求保護區管理機構或其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取得一致。同時對下列事項開展審查:
(一)項目用海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
(二)申請海域是否設定海域使用權;
(三)申請海域的界址、面積是否清楚。
項目用海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項目所在地鄉鎮、村委會等特定公共場所進行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在審查期限內完成。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用海申請人名稱、項目性質和用海的位置、面積、坐標、類型、用途等與用海相關的信息。明確公示期限、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部門。
第二十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審查未通過的,其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用海申請人。審查通過的,由其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進行審核。
省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由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將報請審核檔案(包括項目用海基本情況、審查情況及審查意見、海域使用申請材料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意見)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審核。跨市、縣、自治縣的項目用海,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審核。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規劃、生態保護紅線和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要求;
(二)是否符合國家、省和市縣有關產業規劃和政策;
(三)是否影響國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四)是否存在違法用海行為或違法用海行為是否已依法處理完畢;
(五)申請海域是否計畫設定其他海域使用權;
(六)申請海域界址面積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爭議,是否存在管轄異議;
(七)存在利益相關者的,解決方案是否可行;
(八)海域使用論證結論是否切實可行;
(九)是否存在法律法規禁止使用海域的其他情形。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審查、審核環節合併。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按以下程式進行審核,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直接進入第(三)項審核程式。
(一)材料審查。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行政審批視窗自收到市縣報審材料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二)徵求意見。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跨市、縣、自治縣的用海項目,還應當徵求項目所在市縣人民政府的意見。
(三)審核意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綜合有關部門意見和海域使用論證報告,7個工作日內完成會審,做出用海審核意見後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條 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用海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須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用海批覆檔案,內容應當包括:
(一)批准使用海域的面積、位置、用途和期限;
(二)海域使用金徵收金額、繳納方式、地點和期限;
(三)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和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地點和期限;
(四)逾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法律後果;
(五)海域使用要求;
(六)其他有關內容。
政府未批准的用海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書面通知用海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項目用海批覆後,應當向稅務部門推送項目用海及海域使用金信息,由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負責徵收海域使用金。符合法律規定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辦理減免手續。
第四章 招拍掛出讓
第二十五條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全省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其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的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的項目用海,意向用海人應當向項目所在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交申請。跨市、縣、自治縣的,向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行政審批視窗提交申請。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擬出讓的海域應當組織海籍測量、海域使用論證。需要開展海域評估的,應當按照海域評估技術規範對出讓的宗海價格進行評估,並根據海域使用論證結論、評估結果編制出讓方案。養殖用海可以不再開展海域評估,標底或底價按照本省規定的海域使用金標準確定。
第二十八條 海域使用權的出讓標底、底價應當以宗海價格評估結果為基礎,不得低于海域使用金標準和補償費、海域測量費、海域使用論證費、海域評估費和招拍掛工作經費等前期工作費用的總和。在招標開標前、拍賣或者掛牌活動結束之前,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底價應當嚴格保密,且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九條 出讓方案應當包括出讓海域的界址、面積、用海類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出讓方式、海域使用管理要求、出讓起始價等相關內容。
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核准手續的,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將有關投資管理要求納入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
第三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出讓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省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出讓方案應當徵求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出讓方案獲批後,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的項目用海進入同級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出讓。未設立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的,統一進入省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出讓。
第三十二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出讓檔案、公告和出讓手冊,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海域使用權交易活動;公示出讓結果後,向中標人或競得人下達《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競得人放棄中標宗海、競得宗海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
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應當載明出讓海域的位置、範圍、用途、用海方式、出讓價款和繳納方式、使用期限和續期條件、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條件、海域使用管理要求和生態保護修復措施、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向稅務部門推送項目用海、《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和海域使用金信息,由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負責徵收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五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批覆檔案和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應當抄送自然資源部南海局、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同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海警機構。省人民政府審批出讓的應當抄送自然資源部南海局、海警機構和項目所在市縣人民政府。
第五章 登記發證
第三十六條 海域使用權人依據用海批覆(或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繳齊海域使用金後,向項目所在市、縣、自治縣不動產登記部門提出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表;
(二)海域使用權人及經辦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項目用海批准檔案;
(四)宗海圖(包括宗海位置和宗海界址圖)一式四份;
(五)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或海域使用金減免批准檔案。
第三十七條 市、縣、自治縣不動產登記部門收到登記申請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登記手續,頒發海域使用不動產權證書。
第三十八條 市、縣、自治縣不動產登記部門自完成登記和發證手續起1個月內向社會公告,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海域使用權人、用海位置、用海方式和面積、證書編號、用海期限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使用海域所涉及的政策法規、海域使用申請有關格式文本和申請條件、辦事流程、時限要求、審批結果、投訴方式等在政府入口網站予以公開。
第四十條 海域使用權出讓應當接受上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各級海域動態監管機構應當對使用海域進行動態監管。
第四十二條 政府工作人員在海域使用權審批出讓過程中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用海申請人以虛假材料騙取海域使用權的,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南省海域使用權審批出讓管理辦法》(瓊府〔201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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