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權證書管理辦法

海域使用權證書管理辦法

《海域使用權證書管理辦法》由2002年6月27日國家海洋局發布,1998年國家海洋局頒布施行的《海域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域使用權證書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6月27日
  • 頒布部門:國家海洋局
  • 實施時間:2002年6月27日起
全文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實施時間,

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海域國家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海域使用權證書的權威性,規範海域使用權證書的發放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發放和管理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三條

海域使用權證書實行全國統一印製、統一編號、逐級發放和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全國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印製、編號和管理。國家海洋局北海、東海、南海分局負責所轄海區海域使用權證書的編號、發放和管理。

第五條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0前將上年度海域使用權證書發放情況報送所在海區分局;各分局應當及時匯總海域使用權證書發放情況,在2月15日前報送國家海洋局。

第六條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2月1日前將下年度海域使用權證書申請計畫報送所在海區分局;各分局應當及時核准海域使用權證書申請計畫,在12月15日前將海域使用權證書及編號發放給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並將證書及編號發放情況報國家海洋局備案。

第七條

海域使用權證書編號採用9位編碼,由三部分組成:年號(取最末2位),省別號(2位),序號(5位)。
海域使用權證書省別號採用《全國省級行政區劃代碼》前2位,即:遼寧省21,河北省13,天津市12,山東省37,江蘇省32,上海市31,浙江省33,福建省35,廣東省44,廣西壯族自治區45,海南省46。國家海洋局相應編碼使用11。
海域使用權證書序號以年度為周期,每年啟用新的序號,年度內連續使用,按由小到大順序發放,不得空號。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是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填寫機關。海域使用權證書經發證機關和填證機關蓋章後,在年度審查有效期內生效。

第九條

海域使用權證書是海域使用權登記的法律憑證,分正本和副本,由海域使用權人持有。

第十條

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在年度審查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一個月內,按規定申請年度審查。

第十二條

海域使用權證書內容如有變更,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填證機關,並按規定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海域使用權證書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毀損,持證人應報填證機關並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換髮或者補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如果海域使用權證書內容有改變的,啟用新的證書編號;如果內容沒有改變的,證書原編號不變。

第十五條

海域使用權證書不得擅自塗改,擅自塗改的證書一律無效。

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海域使用權證書所代表的海域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和作價入股。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或者了解海域使用有關情況時,持證人應當主動出示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十八條

因各種原因作廢的海域使用權證書,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報所在海區分局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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