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辦法是一條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3003
- 發布日期:2001-10-24
- 生效日期:2001-10-24
- 效力狀態:已失效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凡在本省海域範圍內從事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沿海市、縣、自治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劃定的責任海區和授予的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責任海區海域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交通、海事、漁業、林業、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進行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使用海域:
(一)破壞海域資源、環境、自然景觀和生態平衡的;
(二)對軍事管理區有不利影響的;
(三)造成航道或者港區淤積、堵塞以及其他有礙錨地、港口生產作業的;
(四)導致岸灘侵蝕和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的;
(五)妨礙航行、消防、救護、汛期行洪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項目。
(一)使用海域面積13.33公頃以下(含13.33公頃),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在縣級人民政府責任海區使用海域面積13.33公頃以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使用海域面積26.66公頃以下(含26.66公頃),由地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地級市人民政府責任海區使用海域面積26.66公頃以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使用海域面積666.66公頃以上(含666.66公頃),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四)改變海域屬性、跨市縣使用海域或者在責任海區之外使用海域,以及其他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海活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一項目使用海域,必須一次性提出申請,不得化整為零,分散報批。
(一)海域使用申請書;
(二)經批准的選址檔案;
(三)海域開發利用計畫或者方案;
(四)相關的資信證明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需要進行立項審批或者需要進行海域使用論證的用海項目,必須提交立項批准檔案或者海域使用論證報告。
(一)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
(二)圍海、填海、修建港口、碼頭及海上人工構造物等對海域環境影響較大的用海項目;
(三)涉及生物敏感區、自然保護區和特殊保護區等海域的用海項目;
(四)其他必須進行海域使用論證的用海項目。
(一)海水養殖用海10年以下(含本數,下同);
(二)鹽田用海20年以下;
(三)旅遊或者其他服務業用海30年以下;
(四)港口、碼頭、電纜管道、海上石油平台、修造船廠等項目用海50年以下;
(五)其他用海年限,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海活動性質確定,但最高不超過50年。
同一塊海域有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提出使用申請時,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拍賣的方式確定海域使用權。
除海域使用金外,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一)國家重點項目建設需要徵用的;
(二)取得海域使用證滿兩年以上,仍未開發利用的。
依照本條第(一)項收回海域有償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海域使用權人適當的補償。
(一)保護所使用海域和鄰近海域的生態環境;
(二)使用期滿後,清除對海域環境有不利影響的海上人工構造物及其他設施,恢復該海域的原狀。
(一)改變海域使用權屬的;
(二)改變海域用途或者範圍的;
(三)使用證有效期滿需要續期使用的。
海域使用金納入預算管理,主要用於海域的整治、保護和管理。
(一)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者重大意外事故,造成海域使用權人嚴重虧損或者經營困難的;
(二)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用海;
(三)本省漁民、農民從事養殖用海。
在海域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海域使用現狀。
(一)未取得海域使用證而擅自使用海域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海域使用用途和範圍的;
(三)逾期未辦理海域使用證註銷、續用手續的;
(四)擅自改變公益用海屬性的;
(五)擅自改變海域權屬的;
(六)採取分散報批以及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海域使用證的;
(七)海域使用期滿,未按申請約定恢復海域原狀的。
非法批准使用海域,對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