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規定

《三亞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規定》是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07年11月13日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頒布時間:2007年11月13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2月10日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三府〔2007〕185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規定全文

三亞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海域使用和管理,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審批許可權範圍內使用特定海域的排他性用海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濱海一線酒店、旅遊區(景點)用海,向海一側的距離一般不得少於400米。
第四條濱海一線酒店、特別旅遊區(景點)使用對應海域從事配套性服務活動的,可以採取行政審批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其他海域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海意向人的,除下列情形外,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一)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
(二)國防建設項目;
(三)傳統趕海區、海洋自然保護區、有爭議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海域使用權人必須按照批准的用海範圍和項目內容使用海域,超出批准用海範圍的,按非法占用海域論處;超出批准的項目內容的,按擅自改變海域用途論處。
第六條本市鼓勵15米等深線以外的深海養殖,控制15米等深線以內的淺海養殖;鼓勵不破壞環境的生態養殖。從事15米等深線以外的深海養殖和生態養殖的,按省規定的最高額度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
第七條嚴禁在亞龍灣等旅遊用海海域從事捕撈等漁業生產和靠泊漁船;嚴禁在海棠灣、三亞灣、大小東海灣、亞龍灣等海域從事定置網、拖網等捕撈生產。
第八條海域使用權人在使用海域過程中,必須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保護好所使用海域的海洋環境,及時清理各種海洋污染物,保持沙灘清潔,防止海洋污染事故的發生;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破壞海洋生態環境,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因海域使用權人的原因造成海洋環境被嚴重破壞的,除依法對海域使用權人進行處罰外,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
第十條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保護好所使用海域對應沙壩的自然性和海岸景觀的完整性;未經批准,不得在沙壩上修建永久性構築物;嚴禁損毀沙壩、挖取海砂、降低沙壩高度、破壞海岸景觀等行為。
第十一條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搞好所用海域對應岸段的綠化和植被保護,對遭到損害的植被應及時進行修復。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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