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辦公廳關於啟用人民調解標識和徽章的通知

《法務部辦公廳關於啟用人民調解標識和徽章的通知》是法務部辦公廳為了規範和使用人民調解工作標識、增強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辦公廳關於啟用人民調解標識和徽章的通知
  • 實施時間:2005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法務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人民調解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與法律制度。為了規範和使用人民調解工作標識,增強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根據人民調解工作發展和各地要求,我部經過公開徵集、公開評選並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確定於2005年1月1日起啟用全國統一的人民調解工作標識和人民調解員徽章。
人民調解工作標識和徽章圖案由握手、橄欖葉和漢字、拼音組成,圖案主體部分由象徵友好的握手、象徵奉獻的紅心和代表和平與希望的綠色橄欖枝構成,意在體現我國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中的重要作用。色彩選用上,採用紅、綠和金黃色,紅色代表熱忱,象徵著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態度;綠色代表和平和希望,體現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性質和願望;金黃色代表輝煌,象徵著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價值和社會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與認同。人民調解工作場所標識採用鋁合金衝壓工藝製作,人民調解員徽章採用銅質鍍金工藝製作。
人民調解標識用於下列範圍: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室、人民調解員協會;
二、人民調解活動中的標牌、旗幟、徽章、檔案、材料、桌簽等;
三、人民調解獎狀、榮譽證章、證書、證件等;
四、人民調解的報刊、圖書及其他出版物、影視作品;
五、人民調解文書、信簽、信封、名片、禮品和其他有關人民調解業務的辦公用品、服飾以及用於對外的宣傳品上;
六、其他用於人民調解的情況。
規定外使用人民調解標識的,應經基層工作指導司批准。
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室首先應當懸掛全國統一的人民調解標識;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應當佩戴人民調解員徽章。懸掛和使用人民調解標識、徽章要作為人民調解工作“六統一”的規範內容,列入各地考核標準。
啟用人民調解標識和徽章,對於規範人民調解工作,嚴肅調解工作紀律,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影響,提高人民調解制度的社會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人民調解員佩戴統一標識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也有利於保護人民調解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傷害。請接此通知後,做好使用人民調解工作標識、徽章的宣傳,並以省(市、區)為單位組織好統一定購工作(具體徵訂事宜另行通知)。已經製作並使用人民調解工作標識的地方要分期分批更換,達到全國統一規範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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