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司法所工作規範(SF/T 0084-2021)

全國司法所工作規範(SF/T 0084-2021)

《全國司法所工作規範(SF/T 0084-2021)》是為規範全國司法所工作,加強對司法所業務工作的指導,法務部制定的工作規範。由法務部於2021年12月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司法所工作規範(SF/T 0084-2021)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9日
  • 發布單位法務部
發布信息,規範全文,

發布信息

法務部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司法所工作規範》行業標準的公告
為規範全國司法所工作,加強對司法所業務工作的指導,法務部制定了《全國司法所工作規範(SF/T 0084-2021)》。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SF/T 0084-2021 全國司法所工作規範

規範全文

目 次
前 言................................................................................................................................................ II
1範圍...................................................................................................................................................1
2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術語和定義........................................................................................................................................1
4工作原則............................................................................................................................................1
5黨的建設............................................................................................................................................2
6工作職責............................................................................................................................................2
7工作保障............................................................................................................................................8
8工作制度..........................................................................................................................................10
參考文獻............................................................................................................................................... 12
前 言
本檔案按照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檔案由法務部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局提出。
本檔案由法務部信息中心歸口。
本檔案起草單位:法務部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局、法務部信息中心。
本檔案主要起草人:羅厚如、林振文、閆晉東、胡玉清、奚軍慶、岳婷、劉穎。
全國司法所工作規範
1範圍
本檔案規定了司法所工作原則、黨的建設、工作職責、工作保障、工作制度要求。
本檔案適用於全國司法所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同時可用於指導各省(區、市)司法行政機
關依據本檔案的要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檔案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SF/T 0017全國司法所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範
SF/T 0032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
SF/T 0058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範
財行〔2017〕515號 財政部 法務部《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辦法》 法務部令第137號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 法務部令第138號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司發通〔2019〕89號 法務部關於印發《司法所外觀標識規範》的通知
司發通〔2020〕59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的通知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司法所工作work of judicial offices
基層政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所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的最基層單位,是重要的基層法治工作機構,在縣(市、區)司法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具體承擔指導調解工作、參與基層普法依法治理、組織提供基層公共法律服務、受委託承擔社區矯正、協調開展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等相關工作,參與推進轄區內基層法治建設,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4工作原則
司法所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a)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司法所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
(b)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深入踐行為民服務宗旨,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c)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立足新發展階段,努力為基層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
(d)堅持依法履職,公正執法,強化管理,切實提升司法所工作能力和水平;
(e)堅持與時俱進,著力推進新時代司法所工作理念、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創新,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新期待新需求。
5黨的建設
司法所應切實加強黨的建設,工作內容包括:
(a)司法所有正式黨員 3 人以上的,應成立黨支部。正式黨員不足 3 人的,應按規定成立聯合黨支部;
(b)加強司法所黨支部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戰鬥堡壘作用;
(c)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定期召開支部委員會會議,組織黨員按期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
(d)強化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引導黨員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和黨性鍛鍊,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e)切實加強紀律作風建設,教育引導全體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範,嚴於律己、廉潔從政、服務為民。
6工作職責
6.1指導調解工作
6.1.1目標要求
目標要求應包括:
(a)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健全,制度完善,保障到位;
(b)人民調解員隊伍政治合格,結構合理,熟悉業務,依法履職;
(c)矛盾糾紛排查全面及時,調解工作紮實有效;
(d)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e)推動形成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和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6.1.2工作內容
6.1.2.1基本要求
指導轄區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參與調處矛盾糾紛。
6.1.2.2指導人民調解
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工作內容應包括:
(a)指導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設立,及時進行委員選任和換屆,將組織名稱、人員組成、工作地址和聯繫方式等情況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b)指導人民調解組織做好人民調解員選聘、公示和管理等工作,推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培訓轄區內人民調解員;
(c)指導督促人民調解組織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規範人民調解組織名稱、印章、徽章、標識、文書卷宗、檔案管理和統計報送等工作;
(d)指導人民調解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普遍排查,依法及時就地做好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解答和處理人民調解組織或者糾紛當事人就人民調解工作有關問題的諮詢、請示和投訴,糾正違法和不當的調解活動,維護當事人和人民調解員合法權益;
(f)定期分析研判轄區內矛盾糾紛特點和規律,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總結、交流和宣傳,選編典型案例,推廣調解工作經驗;
(g)推動落實人民調解組織場所、設施和經費等工作保障,協助做好人民調解員補貼發放和救助撫恤等工作。
6.1.2.3指導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
根據需要指導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工作內容應包括:
(a)指導鄉鎮(街道)具有行政調解職能的部門和行政調解組織開展行政調解工作,協助做好調解員選聘和培訓等工作;
(b)會同鄉鎮(街道)相關職能部門,共同指導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規範開展調解工作;
(c)指導做好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統計工作。
6.1.2.4參與調處矛盾糾紛
參與調處矛盾糾紛,工作內容應包括:
(a)協助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或受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委託調解轄區內矛盾糾紛;
(b)司法所工作人員可擔任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或人民調解員調解矛盾糾紛;
(c)應轄區內調解組織或有關單位的邀請,參與調解矛盾糾紛。
6.2參與基層普法依法治理
6.2.1目標要求
目標要求應包括:
(a)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基層法治觀念普遍增強;
(b)“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進一步落實,普法工作機制進一步健全,普法工作合力基本形成;
(c)轄區內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載體豐富、形式多樣,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法治文化需求不斷得到滿足;
(d)基層法治創建活動深入開展,人民民眾參與基層法治建設的積極性不斷提升,基層法治建設水平不斷提高;
(e)法治宣傳教育針對性和實效性進一步增強,鄉鎮(街道)工作人員法治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切實提高,社會公眾法治意識不斷增強。
6.2.2工作內容
6.2.2.1基本要求
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開展轄區內法治宣傳教育,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
任制,推進基層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指導推進法治鄉村建設。
6.2.2.2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內容應包括:
(a)參與擬訂本轄區法治宣傳教育規劃或方案;
(b)堅持集中法治宣傳教育與經常性法治宣傳教育相結合,深化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進網路、進家庭等主題活動;
(c)指導和推進鄉鎮(街道)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
(d)鼓勵引導社會團體和專業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法治宣傳教育,鼓勵引導相關專業人員加入普法志願者隊伍。
6.2.2.3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
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工作內容應包括:
(a)協助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建立普法責任清單;
(b)推動有關部門及人員落實“以案釋法”制度,加強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報送等工作;
(c)指導推動鄉鎮(街道)各行業和各單位在管理和服務過程中,結合行業特點和特定群體的法律需求,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6.2.2.4推進基層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
推進基層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內容應包括:
(a)協助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建好用好法治文化載體陣地;
(b)深入推動法治實踐,積極開展法治文化活動,鼓勵引導民眾開展法治文藝作品創作。
6.2.2.5指導推進法治鄉村(社區)建設
指導推進法治鄉村(社區)建設,工作內容應包括:
(a)參與推進鄉村“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的實施;
(b)參與指導村(社區)依法制定修訂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教育引導民眾實現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
(c)指導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創建活動。
6.3組織提供基層公共法律服務
6.3.1目標要求
目標要求應包括:
(a)基層公共法律服務平台不斷健全,運行規範有序;
(b)基層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明晰,社會知曉率不斷提高,人民民眾多層次、多領域法律服務需求不斷得到滿足;
(c)基層公共法律服務協作溝通機制健全完善,服務更加及時便捷高效;
(d)基層公共法律服務方式方法不斷創新,服務質量不斷提高;
(e)基層公共法律服務保障更加有力、更可持續;
(f)鄉鎮(街道)黨委政府依法決策和依法治理能力水平不斷提升,民眾滿意度不斷提高。
6.3.2工作內容
6.3.2.1基本要求
指導轄區內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工作,協助開展法律援助,推動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指導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和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工作。
6.3.2.2指導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工作
指導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工作,工作內容應包括:
(a)依託司法所設立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
(b)指導工作站開展法律諮詢、調解和法治宣傳服務,提供法律援助、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鑑定、仲裁和行政複議等法律業務諮詢指引;
(c)指導工作站收集研判轄區內法律服務需求信息,發布公共法律服務資訊。
6.3.2.3協助開展法律援助
協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內容包括:
(a)按照 SF/T 0032 中的要求,可接收刑事法律援助申請,並將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材料、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等申請材料及時轉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審查;
(b)按照 SF/T 0058 中的要求,可就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項解答法律諮詢、接收申請材料並轉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審查;司法所工作人員可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或安排,承辦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項;
(c)指導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根據法律援助機構委託,組織法律援助宣傳和志願服務工作。
6.3.2.4推動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工作
推動建立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工作內容應包括:
(a)協助指導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聯絡和考核等日常事務,推動有條件的鄉鎮(街道)開展公職律師工作;
(b)協助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組織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對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對鄉鎮(街道)黨委政府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為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6.3.2.5指導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和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
指導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和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工作內容應包括:
(a)協助落實“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
(b)參與指導、監督、考核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及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
(c)指導有條件的村(社區)依託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和便民服務中心等設立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
(d)指導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和村(社區)法律顧問開展憲法法律學習宣傳、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為村居民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推動村(社區)依法治理等工作。
6.3.2.6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工作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工作內容應包括:
(a)根據法務部令第 137 號和法務部令第 138 號的規定,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指導監督的具體工作;
(b)組織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法律服務專項活動等。
6.4受委託承擔社區矯正工作
6.4.1目標要求
目標要求應包括:
(a)接受委託承擔社區矯正工作事項及要求明確,社區矯正工作機制健全完善;
(b)社區矯正工作依法依規開展,規範化和專業化建設不斷加強;
(c)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措施落實到位,矯正質量不斷提高。
6.4.2工作內容
6.4.2.1基本要求
按照司發通〔2020〕59號要求,根據社區矯正機構委託,開展調查評估、確定矯正小組、組織入(解)矯宣告、制定和落實矯正方案、開展社區矯正對象日常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及考核等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6.4.2.2開展調查評估
依法接受委託開展調查評估,提出評估意見。
6.4.2.3確定矯正小組
受社區矯正機構委託,為社區矯正對象確定矯正小組,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明確矯正小組成員的責任和義務。
6.4.2.4組織入矯宣告
受社區矯正機構委託,按照規定程式組織入矯宣告。
6.4.2.5制定和落實矯正方案
受社區矯正機構委託,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性別、年齡、心理特點、健康狀況、犯罪原因和悔罪表現等具體情況,制定和落實矯正方案。
6.4.2.6
開展社區矯正對象日常監督管理
受社區矯正機構委託,開展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內容應包括:
(a)督促社區矯正對象遵守會客、報告、外出、遷居和保外就醫等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管理;
(b)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
(c)可批准社區矯正對象在七日內的外出申請,並報社區矯正機構備案,落實社區矯正對象外出期間監督管理措施;
(d)做好社區矯正對象七日以上外出和變更執行地申請等審簽報批工作。
6.4.2.7開展社區矯正對象教育幫扶
在社區矯正機構的協調指導下,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等社會力量,有針對性地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教育幫扶工作。
6.4.2.8考核社區矯正對象並提出相關建議
受社區矯正機構委託,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定期考核,並根據其認罪悔罪、遵守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和接受教育等情況,向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獎懲建議、治安管理處罰建議和減刑、撤銷緩刑、撤銷假釋以及收監執行等變更刑事執行建議。
6.4.2.9組織解除矯正宣告
受社區矯正機構委託,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或被赦免的,可按照規定程式組織解除矯正宣告。
6.4.2.10建立社區矯正工作檔案
接受委託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日常管理的司法所應建立工作檔案,做好檔案移交及保管工作。
6.5協調開展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6.5.1目標要求
目標要求包括:
(a)安置幫教工作機制進一步健全,相關部門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b)安置幫教政策進一步落實,安置幫教對象更好地融入社會。
6.5.2工作內容
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按照縣級安置幫教機構要求,協調開展刑滿釋放人員安置救助和教育幫扶等工作。
6.6開展相關工作
6.6.1
參與推進轄區基層法治建設
根據依法治縣(市、區)辦和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要求,參與推進轄區基層法治建設相關工作,協調推動各項任務落實。
6.6.2開展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
探索開展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有關工作,推進鄉鎮(街道)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6.6.3開展合法性審核(查)工作
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鄉鎮(街道)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工作。
6.6.4面向社會收集立法意見建議
引導公眾積極參與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項目徵集和立法草案徵求意見等活動。
6.6.5協助做好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
協助做好轄區內人民陪審員制度宣傳、人民陪審員候選人資格審查等工作。
6.6.6應完成法律法規賦予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務。
7工作保障
7.1組織隊伍
7.1.1組織機構
根據基層法治建設實際和人民民眾對基層公共法律服務的需求設定司法所。
7.1.2司法所長
司法所實行所長負責制。
7.1.3人員配備
人員配備要求應包括:
(a)根據轄區面積、人口規模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開展工作需要,配備與司法所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司法所工作人員;
(b)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招錄、聘用、政府購買服務、發展志願者隊伍等多種方式,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
7.1.4人員要求
人員要求應包括:
(a)司法所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以及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
(b)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司法所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司法所工作人員職位崗位準入規定;
(c)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著裝規範,儀表端莊,舉止文明。
7.1.5人員管理
人員管理要求應包括:
(a)司法所統籌使用政法專項編制等各類編制資源和人員力量;
(b)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招錄、選調司法所工作人員,最佳化年齡結構和知識結構。
7.1.6人員培訓
7.1.6.1分級培訓
分級培訓要求應包括:
(a)司法所工作人員積極參加縣(市、區)司法局組織的各類教育培訓;
(b)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對轄區內司法所長和司法所業務骨幹的培訓工作;
(c)省(區、市)司法廳(局)按國家有關幹部培訓規定,根據司法所人員構成實際,統籌制定司
法所幹部隊伍培訓規劃,加強師資培訓,開展示範性培訓;
(d)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結合實際,有計畫地開展對少數民族地區司法所工作人員的雙語培訓。
7.1.6.2培訓要求
培訓要求應包括:
(a)對新錄用的司法所工作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b)司法所幹部每年參加培訓累計不少於 12 天或者 90 小時,其他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培訓時間;
(c)應支持司法所工作人員在職攻讀學歷學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鼓勵立足崗位成長成才。
7.1.6.3培訓內容及形式
培訓內容及形式包括:
(a)培訓應適應依法治國新要求和人民民眾新期待,重點加強對司法所工作人員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崗位技能和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訓,著力提高司法所隊伍履職服務水平;
(b)培訓可通過精準化培訓、專業化訓練和實戰化教學等形式,廣泛開展崗位練兵和技能比武等活動,努力提升司法所隊伍整體素質。
7.2基礎設施
7.2.1建設規劃
司法所建設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建設項目應納入當地城市或鄉鎮建設總體規劃並符合有關建設標準要求。
7.2.2業務用房
業務用房要求應包括:
(a)司法所業務用房相對獨立,功能設定科學,布局合理,方便民眾;
(b)司法所業務用房建設內容與其擔負的業務職能相適應,包括法律事務接待用房、法律援助業務用房、調解業務用房、社區矯正業務用房、安置幫教業務用房、普法依法治理業務用房和資料檔案用房等,滿足工作需要;
(c)司法所業務用房建設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
7.2.3設施裝備
應按照現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準,配備必要的辦公通訊設備、執法執勤設備、交通工具和滿足服務民眾需要的其他設施裝備。
7.2.4外觀標識
應按照司發通〔2019〕89 號要求,規範司法所外觀標識。
7.3工作經費
7.3.1經費保障
司法所人員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調解、普法依法治理、基層公共法律服務、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辦案(業務)經費、業務裝備經費和基礎設施建設經費等支出應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並按照財行〔2017〕515 號檔案要求執行。
7.3.2經費使用
各項經費應嚴格管理,按程式審批,合法合規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7.4信息化建設
7.4.1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應包括:
(a)司法所具備信息化工作所需的硬體與軟體環境;
(b)司法所信息套用系統滿足與司法行政及其他存在業務協同關係的信息系統的集成對接要求;
(c)司法所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符合 SF/T 0017 及相關標準要求。
7.4.2信息系統功能
信息系統功能應包括:
(a)司法所管理信息系統具有對司法所的組織機構、人員隊伍、基礎設施、業務工作和規章制度等信息採集、統計和管理功能,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交流功能,以及綜合查詢統計分析功能;
(b)其他業務套用系統具有對司法所承擔的業務工作記錄、信息採集和動態管理等功能。
7.4.3信息系統套用
信息系統套用要求應包括:
(a)司法所明確信息系統的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及維護人員;
(b)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信息系統套用,提高工作質效。
7.4.4管理維護
管理維護要求應包括:
(a)定期對信息系統進行維護更新,保證信息的及時、準確和有效;
(b)信息系統使用和維護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相關規定和要求。
7.4.5統計分析
統計分析要求應包括:
(a)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數據採集錄入,保證信息採集及時準確;
(b)對各項業務數據定期進行匯總分析,制定工作預案,提出工作意見建議報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和縣(市、區)司法局。
8工作制度
8.1所務管理
8.1.1崗位目標責任制度
應結合司法所承擔的職能任務和本所實際,明確目標、細化任務、科學分工、責任到人。
8.1.2工作例會制度
應定期召開工作例會,進行分析研判,根據情況可邀請縣(市、區)司法局或鄉鎮(街道)黨委政府領導參加。
8.1.3請示報告制度
請示報告制度要求應包括:
(a)定期向縣(市、區)司法局和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請示匯報工作;
(b)遇到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及時請示報告。
8.1.4檔案管理制度
應建立健全各類工作檔案,按照相關規範要求及時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有條件的可同時建立電子檔案,明確專人負責,分類妥善保管。
8.1.5保密管理制度
應認真遵守和嚴格落實各項保密制度,嚴守國家秘密,不應泄露秘密檔案資料信息,不應泄露有關商業秘密和當事人隱私等信息。
8.1.6應急處置制度
應急處置制度要求應包括:
(a)結合工作實際,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等情況做出研判預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式、回響措施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b)發生突發事件,如實及時向縣(市、區)司法局和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報告,並迅速按預案處置。
8.2監督評價
8.2.1所務公開制度
所務公開制度要求應包括:
(a)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的監督,及時更新公開信息,提升司法所工作透明度;
(b)公開工作職能、工作流程和工作規則,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員職責、職務和聯繫方式等內容。
8.2.2工作考核制度
工作考核制度要求包括:
(a)縣(市、區)司法局負責制定司法所及工作人員考核規定,開展定期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獎勵、培訓、晉升和辭退的主要依據;
(b)考核司法所工作,應充分徵求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意見建議;
(c)
司法所應對其工作情況定期開展自我評估,並主動接受考核。
8.2.3工作評價制度
工作評價制度要求包括:(a)
縣(市、區)司法局應堅持以人民滿意為標準,科學制定符合基層工作實際的司法所工作評價
體系;
(b)司法所應持續關注服務對象及社會公眾對司法所工作的評價情況,確保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得到及時有效反饋,持續推進司法所工作創新發展;
(c)有條件的司法所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第三方平台等多種方式開展評價,努力打造人民滿意司法所。
參 考 文 獻
[1] 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 年)
[2]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 年)
[3] 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 年)
[4] 中共中央 國務院轉發《中央宣傳部 法務部關於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八個五年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
[5]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2016 年)
[6]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2019 年)
[7]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2019 年)
[8]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加強法治鄉村建設的意見(2020 年)
[9] 中央依法治國辦關於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的意見(2019 年)
[10] 司發[2018]2 號.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11] 司發[2018]6 號.法務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於印發《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的通知
[12] 司發通[2010]224 號.法務部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意見
[13] 司發通[2014]109 號.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業性 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14] 司發通[2018]103 號.法務部關於深入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
[15] 司發通[2019]97 號.法務部關於印發《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
[16] 司發通[2019]126 號.法務部關於印發《公共法律服務網路平台 實體平台 熱線平台融合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