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務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法務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部、法務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公安部、法務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司法廳、局,各中資財產保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2009年下半年,公安部、法務部相關部門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進行了先期試點,取得初步成效。為總結推廣試點工作經驗,全面推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矛盾糾紛方面的積極作用,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目標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是貫徹中央政法委“三項重點工作”部署,推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開展,創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和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深入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於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進一步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引發的矛盾糾紛,更好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公安、司法行政、保險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結合本地工作實際,紮實穩妥地推進此項工作。
二、加強工作指導,完善工作制度
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可以採取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或者專門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形式進行,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員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公安、保險監管部門共同開展。公安、司法行政、保險監管部門要指導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人民調解工作室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工作紀律及工作要求,統一工作標準、工作規程,建立工作檯賬,規範製作案卷文書。調解案件實行一案一檔,案卷文書包括調解申請書、調解受理登記表、權利義務告知書、調解筆錄、調解協定、送達回執或回訪記錄等。
三、加強隊伍建設,落實工作保障
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調解工作的人民調解員的聘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主要從律師、法律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中公開招聘。司法行政部門要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員的培訓納入司法行政隊伍培訓計畫,認真組織培訓,嚴格考核,持證上崗,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能力和水平,並定期組織考評工作。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做好人員招聘工作,積極為人民調解工作室和調解委員會提供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保障必需的工作條件。司法行政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商請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檔案精神,解決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調解員工作補助經費。
四、明確適用範圍,規範工作程式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主要適用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各地可以根據調解員業務素質水平、調解工作量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但必須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以當事人自願接受人民調解為前提。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生效後,當事人可以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各方當事人自願接受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可以不經過交警調解,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直接組織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損害賠償糾紛,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調結。經調解達成協定的,製作書面調解協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定。當事人未達成協定或者達成協定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完善保險理賠制度
各地保險監管部門要指導各保險機構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完善人民調解與保險理賠工作環節的程式銜接,並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使人民調解員掌握相應的保險理賠業務知識和賠付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涉及保險賠償的案件時,應當在3日前將調解時間和地點通報相關保險機構,保險機構可以派員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調解。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人民調解協定,可以作為保險理賠的依據,被保險人據此申請賠償保險金的,保險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進行賠償。公安、司法行政、保險監管部門要共同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監督檢查機制,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防止保險詐欺案件的發生。
六、加強社會宣傳
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的工作機制、工作流程等,使廣大民眾特別是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了解、認可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使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發揮。
各地貫徹實施情況請分別報送公安部、法務部、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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