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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司通〔2024〕13號
各市、縣(區)司法局、財政局: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人民調解四類案件調處登記表
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4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調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法務部規定的矛盾糾紛案件類別,依據本辦法進行質量評定和補貼。
第三條 人民調解案件質量評定及補貼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 層級管理原則。
第四條 人民調解案件質量等級的評定標準根據案件複雜程度、工作量、辦理結果、社會影響、當事人的評價等綜合因素確定。
第五條 人民調解案件補貼按照以案定補、以質定補、以量定補的原則確定具體的補貼金額。
第二章 案件質量等級評定
第六條 人民調解案件辦理,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案件的受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調解條例》等要求;
(二)調解員依法履行職責,完成了辦理案件所必需的受理、調查取證、調解、回訪等工作;
(三)案件主要事實清楚,調解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四)調解員在辦案過程中遵守法律服務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無違法違紀行為;
(五)案件電子信息錄入和紙質卷宗材料裝訂完整,歸檔及時規範。
第七條 人民調解案件的補貼按照“調解成功,達成協定,一案一卷,資料完善,以案定補”予以實施。對符合基本要求的案件,劃分為一、二、三、四類。對同一當事人多個訴求或者同一個案由涉及多個當事人的案件,調委會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立卷,按照案件類別和補貼標準提請審核。
第八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為四類人民調解案件:
(一)因鄰里、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民間糾紛;
(二)涉案標的額1萬元以上(含1萬元)3萬元以下的物業、損害賠償、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勞動爭議等行業專業糾紛。
第九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三類人民調解案件:
(一)涉案標的額3萬元以上(含3萬元)的土地徵用、房屋拆遷、企業改制、工傷、 醫療衛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等民事糾紛;
(二)具有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複雜、久調不結、周期性長等特點的民事糾紛;
(三)易導致矛盾激化、突發群體性事件、越級上訪事件或“民轉刑”案件的民事糾紛;
(四)涉及兩個以上鄉鎮或跨縣(市、區)的矛盾糾紛。
第十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二類人民調解案件:
(一)涉及50人以上或涉案標的額在80萬元以上(含80萬元),因社會保障、教育、生態環境、生產、交通、食品衛生安全等引發的群體性矛盾糾紛;
(二)重大事故或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矛盾糾紛;
(三)多人多次越級到自治區黨委、政府或赴京上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矛盾糾紛;
(四)市、縣(區)黨政領導交辦的疑難複雜矛盾糾紛。
第十一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一類人民調解案件:
(一)涉及100人以上或涉案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因社會保障、教育、生態環境、生產、交通、食品衛生安全等引發的群體性矛盾糾紛;
(二)100人以上越級到自治區黨委、政府或赴京上訪的矛盾糾紛;
(三)特大事故或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後果和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矛盾糾紛;
(四)各級黨委、政府掛牌督辦的疑難複雜矛盾糾紛或重大
矛盾糾紛。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人民調解案件不合格:
(一)承辦的案件不符合人民調解範圍、條件的;
(二)案件受理程式不合法、不規範的;
(三)關鍵性證據收集不完備的;
(四)因不盡職責出現矛盾糾紛擴大等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五)調解中提供有償服務或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六)有拒絕、拖延或無故終止人民調解等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的;
(七)當事人投訴,經調查案件辦理確實存在違紀違規或違法行為的;
(八)案件卷宗歸檔不及時、材料不完整,裝訂不規範的;
(九)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調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第三章 案件評定及檢查方法
第十三條 人民調解案件評定及檢查採取以下方法:
(一)評查案卷;
(二)通過走訪、座談或者書面問卷等形式,向當事人以及法院、仲裁等有關單位、機構、個人徵求對調解員的意見;
(三)向當事人及委託、委派單位(部門)查詢、了解辦案情況;
(四)其他形式。
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案件每季度評定一次,各縣(市、區)司法局組織案件評審小組對案件進行初評,提出類別認定意見,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於每季度次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將案件辦理及類別認定材料報送至設區的市司法局審定。設區的市司法局組織審定專家小組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確定最終補貼案件結果。
第十五條 調解員對評定結果不服的,可向設區的市司法局提出異議。設區的市司法局應當另行組織人員進行評定,並在2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對答覆仍有異議的,可向自治區司法廳提出,由司法廳組織專家進行最終評定。
第四章 案件補貼管理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案件補貼標準為:
(一)人民調解員調解四類案件,達成協定且形成卷宗的,每件補貼50元。
(二)人民調解員協助調解三類案件,達成書面協定且形成卷宗的,每件補貼200元;主持調解疑難複雜矛盾糾紛,達成協定且要素齊全的,每件補貼300元。
(三)人民調解員協助調解二類案件,達成書面協定形成卷
宗的,每件補貼500元;主持調解重大糾紛,達成協定且要素齊全的,每件補貼800元。
(四)人民調解員協助調解一類案件,達成書面協定形成卷宗的,每件補貼1000元;主持調解特大糾紛,達成協定且要素齊全的,每件補貼2000元。
凡調解一、二、三類矛盾糾紛並當場履行的,或經仲裁、法院確認執行的,在原補貼基礎上每件增補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七條 人民調解案件的卷宗製作標準為:
一、二、三類案件卷宗製作標準為:人民調解申請書或委託函、受理登記表、當事人身份證明、權利義務告知書、調查記錄、證據材料、調解記錄、調解協定書或口頭協定登記表、回訪記錄、司法確認相關材料、卷宗情況說明、封底。
四類案件卷宗標準為:人民調解四類案件調處登記表(見附屬檔案)。
線上調解案件卷宗由相關印證資料組成。
第十八條 人民調解案件補貼按季度發放。設區的市司法局商市財政局將核撥案件補貼結果於5日內分別報自治區司法廳和財政廳備案。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司法局負責製作轄區內人民調解員調解一、二、三、四類案件《××(縣、市、 區)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申請表》;設區的市司法局負責審核、製作《××市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核定表》。
第二十條 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資金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不得虛報冒領,不得改變其資金性質和用途。
第二十一條 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經費實行分級承擔、分級補貼。自治區財政承擔一、二、三、四類案件補貼。化解簡易糾紛、口頭調解和預警重特大糾紛信息補貼、案件評查費等由各地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地根據調解員承辦案件成本等因素及時調整補貼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本地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實施辦法,並報司法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強化案件評查、補貼經費發放管理。基層司法所承擔轄區案件初審職責,對相關要素不齊全,初步認定為不合格的案件,不予申報。各縣(市、區)司法局做好申報案件評定和案件補貼的管理、發放等,做到案件評定分類合理,標準相當, 案件補貼及時規範發放。設區的市司法局對縣(市、區)上報的申報補貼案件進行全面審定,對分類認定不準、真實性存疑的案件及時糾正或取消補貼,對案補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自治區司法廳對案件評查及經費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並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司法廳、財政廳監督指導各市、縣(市、區)對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專項資金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調委會、司法所要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嚴格審核人民調解案卷,有以下情形將做出相應處理。
(一)凡初審不嚴格、不認真的,責令調委會、司法所整改,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對相關司法所進行通報。
(二)凡有虛報調解案件數,拆分重複上報案件,騙取、套取、冒領案件補貼經費等行為,除取消該案件補貼經費外,由調委會解聘該調解員,並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凡發生調解案件補貼經費平均分配、吃請等問題,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調委會主任及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禁止兼職取酬行為,在編在崗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領取人民調解案件補貼。
第二十六條 對司法行政機關在人民調解案件質量評定中不負責任、隨意提高或降低標準、不按規定發放案件補貼等行為,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人民調解案件質量等級分類、評估等內容由自治區司法廳進行解釋,司法廳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工作要求等
因素制定補充規定,並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日起執行。2021年12月1日印發的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辦法》的通知(寧司通〔2021〕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