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澗彝族自治縣司法局

南澗彝族自治縣司法局

南澗彝族自治縣司法局,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雲辦發〔2018〕46號)、《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理州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雲廳字〔2019〕11號)和《中共大理州委辦公室、大理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澗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大辦發〔2019〕9號)精神,南澗彝族自治縣司法局(以下簡稱縣司法局)是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南澗彝族自治縣司法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州縣黨委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澗彝族自治縣司法局
  • 外文名:Judicial Bureau of Nanjian Yi Autonomous County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中共南澗彝族自治縣委員會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接受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貫徹國務院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擬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章制度;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定全縣法治宣傳規劃和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協調指導各鄉鎮、各部門、各行業的普法和法治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負責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負責人民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四)承擔統籌推進全縣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縣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補償案件的處理工作。負責國家有關部門、省、州和縣人大常委會徵求縣政府意見的法律草案、法規草案、部門規章草案的辦理工作。
(五)負責社區矯正對象的接收、教育、管理、監督、考察、解除矯正等具體工作;負責全縣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六)負責擬定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七)負責規劃、協調、監督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法治人才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司法行政隊伍和法律服務人員培訓工作。承擔律師、公證員在轄區內任職初審等工作。
(八)負責統籌、制定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基本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規劃和實施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設施、場所保障工作,負責系統內裝備、警車和警服等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行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內部審計和資產管理工作。
(九)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的日常政務和事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班子會、局務會、職工會和機關重大事務活動的會務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機關的內外事務和接待工作;負責擬訂綜合性檔案、報告;負責政務信息、文秘、檔案、統計、公文收發、財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的行政事業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車輛、辦公設備等物資裝備。
(二)全面依法治縣股。負責辦理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日常工作;研究、擬訂依法治縣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聯繫轄區內依法治理機構並組織、協調、指導工作;做好調查研究,落實縣委關於全面依法治縣工作的決定、部署;配合、支持、協調有關部門抓好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全面依法治縣工作考核、驗收。
(三)普法和法治宣傳股。承擔全縣的普法、法治宣傳工作;制定全縣法治宣傳教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組織和配合各職能部門、各鄉鎮做好法治宣傳骨幹的培訓工作;協助抓好全縣國家工作人員線上學法及考試工作。
(四)律師公證工作管理股。擬訂律師、公證工作規劃和管理工作規範;組織律師、公證員專業職稱的審查申報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的年檢註冊審查報批工作;指導開展律師、公證業務活動;檢查監督執行《律師法》《公證法》的情況以及律師、公證機構及其人員依法執業情況;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律師、公證工作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負責組織、指派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五)法律援助及司法鑑定股。制定完善南澗縣法律援助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負責組織、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務;負責法律援助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負責信訪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負責“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服務工作。監督、管理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加強行業司法鑑定機構的制度建設、法制建設,監督指導行業司法鑑定工作規則的執行,統一規範司法鑑定文書;指導、檢查和監督全縣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依法鑑定、遵守法紀、檔案管理、執行鑑定收費標準等工作;負責對全縣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投訴舉報及違法違紀案(事)件進行查處。
(六)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股。負責社區矯正對象的接收、教育、管理、監督、考察、解除矯正等具體工作;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提出具體獎懲意見和建議;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負責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勞動等具體工作;接受上級機關以及地方檢察機關的監督,維護矯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負責全縣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七)基層管理股。承擔人民調解、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以及鄉鎮法律服務所管理工作;協助基層調處重大疑難民間糾紛和解答疑難法律事務;組織司法所長、司法助理員、鄉鎮法律服務人員、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負責組織開展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考核工作;負責人民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八)行政應訴股。負責縣政府、縣司法局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補償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補償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專職人員的資格審查和管理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具體工作。對外開展工作時,可以使用南澗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的名義和印章。
(九)執法協調監督股。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全縣依法行政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推動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指導、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培訓工作。參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在政府階段的調研、起草、論證等工作;指導行政裁決工作。
政治部。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建設、法治人才隊伍建設、幹部教育培訓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機構、司法所各項考核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人事管理;負責對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招錄和調入人員的初審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編制;負責對專業人員的培訓和資格考試;負責全縣司法行政幹警和法律服務人員的基本素質教育培訓和考試工作。

行政編制

縣司法局政法專項編制12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3名(副科級)。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縣司法局1名領導班子成員兼任。
縣司法局設南澗司法所、寶華司法所、無量司法所、擁翠司法所、樂秋司法所、碧溪司法所、公郎司法所、小灣司法所8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政法專項編制共16名(每個派出機構2名)。設各司法所所長1名(副科級,共8名)。
縣司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南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南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辦理。中共南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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