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定及補貼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定及補貼管理辦法》是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定及補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定及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司法局、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和法務部 財政部《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現將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定及補貼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2年12月1日

檔案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定及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法律援助管理,合理確定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和範圍的案件,依據本辦法進行質量評定和補貼。
第三條  法律援助辦案質量評定及補貼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層級管理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條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定根據案件複雜程度、工作量、辦理結果、社會影響等綜合因素確定。
第五條  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按照以案定補、以質定補、以量定補的原則確定具體的補貼金額。
第二章 案件質量等級評定
第六條  法律援助案件劃分為一、二、三、四類;涉案人數較多、涉案標的額較大以及案情特別複雜、案件極為特殊的,作為疑難複雜案件。
第七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為四類法律援助案件:
(一)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代擬法律文書服務案件;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至(八)項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員依法提供代擬法律文書等服務案件。
第八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三類法律援助案件:
(一)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刑事辯護與代理案件;
(二)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案件;
(三)民事、行政、國家賠償非訴訟代理案件;
(四)法律援助人員開展了調查取證、庭前調解、出庭準備等實質性工作,因雙方和解的訴訟案件;
(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工作量小,經訴訟(仲裁)內調解結案的民事、行政、國家賠償簡單案件;
(六)同一法律援助人員辦理的,未提交新證據、提出新理由人民法院予以書面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二審、再審案件;
(七)公證、司法鑑定法律援助案件。
第九條 具備以下情形的,為二類法律援助案件:
(一)承辦案件為適用簡易程式的民事、行政、國家賠償訴訟案件和仲裁員獨任審理的勞動仲裁案件;
(二)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刑事辯護與代理案件;
(三)案件情況複雜、爭議較大、調查取證困難的民事、行政、國家賠償非訴訟代理案件。
符合三類案件標準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二類案件:
(一)調解或調查取證多次的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案件;
(二)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案情較為複雜的刑事辯護與代理案件。
第十條 具備以下情形的,為一類法律援助案件:
(一)承辦案件為適用普通程式的民事、行政、國家賠償訴訟案件和合議仲裁庭審理的勞動仲裁案件;
(二)案件情況複雜、爭議較大、調查取證困難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刑事辯護與代理案件;
符合二類案件標準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一類案件:
(一)開庭審理或仲裁2次以上的;
(二)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辯護與代理案件,通過承辦人辯護使受援人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三)提供刑事案件辯護的同時,又參與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的;
(四)縣(市、區)以上黨委、政府及信訪部門委託辦理或督辦的案件;
(五)在全區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群體性案件。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法律援助案件不合格:
(一)承辦案件不符合法律援助形式和範圍的;
(二)案件受理、審批和指派不符合法定程式的;
(三)沒有完成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定程式的;
(四)必要的關鍵性的證據收集不完備,調查取證不負責任的;
(五)因不盡職責出現延誤出庭、錯過訴訟時效等,給受援人造成損失的;
(六)有拒絕、拖延或無故終止法律援助等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的;
(七)在承辦過程中將案件交予無辦案資格的其他人員辦理的;
(八)被受援人或其他人投訴,經調查案件辦理確實存在違紀違規或違法行為的;
(九)案卷歸檔不及時、材料不完整,裝訂不規範的;
(十)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三章 案件評定及檢查方法
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案件評定及檢查採取以下方法:
(一)庭審旁聽;
(二)案卷檢查;
(三)徵詢司法機關意見和回訪受援人;
(四)其他形式。
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案件應當每季度評定一次,各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對案件進行初評,提出類別認定意見,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於每季度次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將案件辦理及類別認定材料報至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審定。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審核,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確定最終補貼案件結果。
自治區本級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評定。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對評定結果不服的,可向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異議。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另行組織專家評定,並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對答覆仍有異議的,可向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專家最終評定。
第四章 案件補貼管理
第十五條 法律援助補貼,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不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具有公職身份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所屬單位的費用。
法律援助補貼包括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以及法律諮詢補貼。
第十六條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是指辦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辯護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由自治區財政保障。包括服務過程中實際產生的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翻譯費、公證費、鑑定費等直接費用。
差旅費中包含的交通費、食宿費用參照黨政機關差旅費補貼有關標準執行。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翻譯費、公證費、鑑定費經法律援助機構核實後予以安排。
第十七條  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派駐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等法律幫助的補貼。
社會律師在法律援助機構、人民法院、看守所等機構值班補貼納入法律援助經費保障範圍,由各級財政保障,按照工作日計算,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天不低於200元。
第十八條  法律諮詢補貼,是指提供接待來訪、接聽電話、線上解答諮詢服務的補貼。寧夏“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值班補貼由自治區財政保障,各地在其他場所安排的法律服務諮詢補貼由各級財政保障,按照工作日計算,標準為每人每天不低於200元。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為:
(一)四類案件每件補貼150元;
(二)三類案件每件補貼600元;
(三)二類案件每件補貼1300元;
(四)一類案件每件補貼1500元;
(五)疑難複雜案件首先確認類別,再進行量化補貼:
1.進入訴訟和勞動仲裁的案件,每5人合併為1件案件;非訴訟案件,每10人合併為1件案件;人數有餘數的,半數以上可計算為1件案件。
2.涉案標的額(指最終判決裁定或達成調解結果的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每30萬元合併為1件案件;標的額有餘數的,半數以上可計算為1件案件。
以上的案件人數和標的額的量化,選取其中一項,不累計計算,每案最高補貼額不超過3萬元或當地律師辦理此類社會案件收費標準。
案情特別複雜、案件極為特殊和辦案成本較大超過本管理辦法案件類別範圍或支付補貼最高標準的,由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裁定並抄送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法律援助保障體系,將法律援助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進法律援助均衡發展。
第二十一條  對法律援助、公證、司法鑑定等服務機構的具有公職身份的人員辦理的案件,由機構統一申領案件補貼,用於機構因辦理案件產生的公共費用支出或補貼辦理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不得用於發放個人補貼。
第二十二條 對不合格的案件,不予發放法律援助案件補貼。因承辦案件不符合法律援助形式和範圍,或者案件受理、審批和指派不符合法定程式導致案件不合格的,由指派機構自行承擔因辦案產生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非因法律援助人員原因而終止案件辦理的,僅提供法律諮詢、查詢資料、提供案件指導性意見等幫助,不作為案件申報;對法律援助人員已經完成了所有必要的工作,受援人在刑事辯護與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的訴訟與非訴訟代理;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等案件代理中終止代理關係的,屬於三類案件的給予三類案件補貼,屬於一、二類案件的給予相應類別辦案補貼。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製作轄區法律援助一、二、三、四類案件《××縣(市、區)法律援助以案定補申請表》;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製作《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經費發放表》,存檔備查。並公示辦案補貼發放明細5個工作日後,通過轉賬方式發放補貼。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按季度發放。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將核撥案件補貼結果於補貼發放後5個工作日內分別抄送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不得虛報冒領,不得改變其資金性質和用途,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市、縣(區)財政部門落實當地的法律援助工作經費,向所屬法律援助工作站(點)配發相應工作經費。設區的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應向評審專家支付相應評估費用。 
第五章  獎勵與信息公開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對各市、縣(區)法律援助開展情況,實行績效跟蹤與評價工作。按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實施以獎代補,用於法律援助工作支出。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在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法律援助機構、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轄區每季度申報一類案件總數1%的比例,結合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評估情況,評選出優秀法律援助案件。對評選出的優秀法律援助案件,按照一類案件1500元的標準上浮20%發放補貼。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法律援助資金使用、案件辦理、質量考核結果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日自治區司法廳 財政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定及補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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