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市(州)、縣(市、區)司法局、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和《法務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19〕27號)要求,司法廳、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法律援助補貼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司法廳 四川省財政廳
2022年10月2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明確我省法律援助補貼標準,促進法律援助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法務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補貼,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法律援助服務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的費用。
法律援助補貼按照法律援助的服務類型主要包括辦案補貼、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法律諮詢補貼、代擬法律文書補貼等。
第三條 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是核定法律援助經費的重要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根據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務類型、承辦成本即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
直接費用根據法律援助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翻譯費、公證費、鑑定費等因素確定。
基本勞務費用根據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乘以服務參考天數確定。
第四條 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辯護事項為一件案件,辦案補貼按件計算。同一事項處於不同階段法律程式的,鼓勵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每一階段按一件案件計算。
第五條 辦案補貼指導標準:
(一)按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規劃綱要》進行分類,將省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做為第一類地區,省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以外的市(州)、縣(市、區)做為第二類地區,分別確定補貼範圍。省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包括成都、自貢、瀘州、德陽、綿陽(除平武縣、北川縣)、遂寧、內江、樂山、南充、眉山、宜賓、廣安、達州(除萬源市)、雅安(除天全縣、寶興縣)、資陽等15個市。省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以外的市(州)、縣(市、區)包括攀枝花、廣元、巴中、甘孜、阿壩、涼山6個市(州)和平武縣、北川縣、萬源市、天全縣、寶興縣5個縣(市)。
1.省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辦案的,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每件補貼800-1300元;審查起訴階段,每件補貼1200-1900元;審判階段,每件補貼2000-2700元。
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勞動仲裁案件,每件補貼2000-3000元;民事執行案件,其他非訴訟民事和行政案件,每件補貼1000-1800元。
2.省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外辦案的,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每件補貼1300-1900元;審查起訴階段,每件補貼1900-2300元;審判階段,每件補貼2700-3200元。
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勞動仲裁案件,每件補貼3000-3500元;民事執行案件,其他非訴訟民事和行政案件,每件補貼1300-2100元。
3.無期、死刑二審案件,每件補貼4500元。
(二)對需跨省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應當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委託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律援助機構協助辦理。確需法律援助人員赴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辦案的,須經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批准並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同意,並按照本條第(一)項省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辦案的補貼標準領取補貼,城際間交通費參照當地黨政機關差旅費規定憑據報銷,在同級法律援助業務經費中列支。
(三)辦案補貼特殊情形處理:
1.承辦兩人(含)以上針對案件事實及訴訟請求或被告相同的民事、行政、勞動仲裁等群體案件,如按規定計算為多個案件且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合併審理的,第一個案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補貼,從第二個案件起按照不超過相應標準的15%支付補貼,但該項補貼最高不超過相同情形下個案補貼標準的15倍,實行案件數量與補貼最高限額分檔次按比例掛鈎。
2.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終止法律援助或者非因法律援助人員過錯不再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按照工作完成程度確定補貼比例。法律援助人員尚未開展任何工作的,不支付補貼;僅已開展會見(約見)或閱卷等一項工作的,按照相應標準的20%-40%支付補貼;已開展會見(約見)、調查取證、參加調解或和解、閱卷、參加庭審、提交法律意見書(辯護詞、代理詞)等至少兩項工作的,按照相應標準的50%-70%支付補貼;已完成全部工作的,全額支付補貼。
3.如遇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辦案成本明顯超過相應案件補貼最高標準的,或者遇本辦法涉及辦案補貼方面未盡事宜,由法律援助人員所在法律援助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核,報經主管司法行政部門同意後酌情處理。每年酌情處理的案件量不超過法律援助機構案件總量的5%。除多次會見、開庭時間過長、需大量調查取證、申訴案件等情形外,原則上酌情處理提高補貼的幅度不超過相應補貼標準的100%。
4.對於省內重大疑難複雜的法律援助案件,上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定下級法律援助機構辦理的和下級法律援助機構報請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審查的,可以從上級法律援助經費中按規定列支。
第六條 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指導標準:
(一)經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安排,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式選擇建議、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的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在場履行職責,未開展會見、閱卷等工作,僅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每人每半天不超過200元。
(二)經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安排,值班律師為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為適用簡易程式、速裁程式審理的案件中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並完成會見、閱卷、參與量刑協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在場、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工作,形成完整案卷交法律援助機構並符合卷宗歸檔要求的,按件計算補貼,並按本辦法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補貼標準執行。
第七條 法律諮詢補貼指導標準:
(一)經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安排或認可,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到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政務中心、法律援助機構及其設立的省內或省外工作站(點)等值班,提供法律諮詢等服務的,按每人每半天不超過200元的補貼標準執行。
(二)經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員擔任中國法律服務網(含12348藏漢雙語法網)、12348四川法網等公共法律服務網路平台的駐場人員,按照回復法律諮詢的件次給予補貼,每件次補貼不超過50元。
(三)本條規定的(一)與(二)項及第六條規定的補貼不疊加領取。
第八條 其他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指導標準:
(一)代書補貼。經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為無人代理、辯護的案件代擬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每件補貼200元。為案情相同、請求事項相同的兩個(含)以上受援人代擬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每增加一名受援人增發補貼不超過50元,但該項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元。
派駐在有關單位、場所法律諮詢接待視窗的值班人員為來訪諮詢的當事人提供簡單的代書,按照法律諮詢處理,按日發法律諮詢補貼,不另發代書補貼。
代書補貼與其他補貼不疊加領取。
(二)公證、司法鑑定費補貼。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確需公證、司法鑑定援助的,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免收、減收受援人的公證費、鑑定費。受援人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應由其本人承擔的公證費、鑑定費,法律援助機構按照每個公證、鑑定事項不超過1800元的標準據實支付給公證、司法鑑定機構。
(三)翻譯費補貼。承辦涉及聽力、言語殘疾人,少數民族,外國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確實需要聘請翻譯人員的,經法律援助機構同意後,按照每件案件不超過1800元的標準,據實報銷翻譯費用。
第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推行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鈎的差別補貼。由司法行政部門或者法律援助機構選任專家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年度或專項質量評估,根據年度案件質量評估結果,在400元的額度內增發或者扣減補貼。對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不予發放補貼。專家評審費按省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公職人員,不支付補貼和基本勞務費,依照現行有關規定報銷直接費用。
第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援助事項指派時適用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支付補貼。法律援助機構將法律援助補貼支付至法律援助服務機構的,法律援助服務機構不得無故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員的補貼。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補貼或者報銷費用;已經發放補貼或者報銷費用的,予以收回;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一)未經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安排、認可的;(二)列入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的;(三)編造虛假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將收費法律服務案件、人民調解案件當作法律援助案件獲取辦案補貼的;(四)無正當理由拖延、終止承辦的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職責等承辦人原因導致被重新指派的;(五)收取受援人及其近親屬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六)因故意或者過失給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損失,被投訴經查證屬實的;(七)未提交結案歸檔材料,或者歸檔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八)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等被受援人投訴並查證屬實的;(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法律援助服務規範的情形。
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自法律援助案件結案之日起30日內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案卷材料,並將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信息錄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統。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於案卷材料齊全、符合歸檔要求的,及時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或者報銷費用。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建立法律援助補貼公示制度,全面及時公開法律援助補貼標準,並於每年3月底前公示上一年度法律援助補貼使用情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補貼指導標準適用於省法律援助中心。各市(州)、縣(市、區)補貼標準可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僅規範我省法律援助補貼,法律援助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嚴格按照司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有關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司法廳、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川財行〔2014〕268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析
《補貼辦法》共17條,第一至四條明確了法律援助補貼的定義、補貼類型、費用構成和案件認定等。第五至八條規定了各種類型法律援助補貼的標準,除辦案補貼、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法律諮詢三大類外,還對代擬法律文書、公證、司法鑑定、翻譯費等其他法律援助事項補貼作了規定。第九至十二條強調了法律援助補貼實行差別補貼、公職人員不得領取法律援助補貼、不予發放補貼的九種情形。第十三條至十七條規範了補貼的發放流程、公示監督機制、補貼適用範圍、具體實施日期等。《補貼辦法》著重明確了法律援助補貼的定義、主要類型、構成和動態調整機制,重新規定了各類法律援助事項的補貼標準、發放規則和封頂條款、辦案補貼特殊情形的處理,建立了與服務質量掛鈎的差別補貼制度,強調了公職人員辦案不得領取補貼,規範了不得領取法律援助補貼的特殊情形,細化了法律援助補貼的申請發放流程,健全了法律援助補貼定期公示制度,加強了對全省法律援助補貼的指導。
《補貼辦法》還呈現三個亮點:一是充分總結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經驗,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法務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加強了對法律援助補貼的全流程管理;二是主動對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規劃綱要》這一國家規劃,對省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以內地區辦案和省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以外地區辦案做出區分,綜合考慮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的交通便利程度和一體化程度,結合我省財力情況,輔助考慮測算所得數據,合理確定補貼標準;三是省級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充分交換意見,反覆測算討論,形成的補貼標準在2014年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平均提升了25.7%,既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要求,與法律援助成本測算相契合,又符合我省財力狀況和法律援助實際,能體現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