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法律援助受援人回訪制度

《廣安市法律援助受援人回訪制度》是廣安市施行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法律援助受援人回訪制度
  • 實施地區:廣安市
第一條 為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不斷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有效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四川省法律援助十項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法律援助受援人,是指接受我市法律援助人員提供的法律諮詢、代書、民事、行政訴訟、刑事法律辯護、公證、司法鑑定等所有法律援助服務的當事人。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援助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轄區內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中心、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執業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事項服務的當事人進行回訪。
第四條 回訪的方式。回訪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電話回訪;
(二)上門回訪;
(三)電子郵件回訪;
(四)問卷調查回訪
(五)其它方式回訪。
第五條 回訪的內容
(一)法律援助服務人員服務態度;
(二)法律援助服務人員的業務水平;
(三)法律援助服務辦理質量;
(四)法律援助服務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是否存在收取受援人財物等情況;
(五)法律援助服務的利用情況(判決、裁決、協定等結果履行情況);
(六)受援人對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合理建議等。
第六條 回訪內容的處理及利用
(一)對法律援助受援人回訪的情況進行歸類整理,作為對法律援助服務人員及結構考核考評的依據;
(二)對法律援助受援人反饋的情況進行核實;
(三)將收集到的信息向有關部門進行交流;
(四)對違反《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的法律援助人員,建議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
(五)針對法律援助受援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改落實;
(六)需要回復的,及時回復相關人員。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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