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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現將《關於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法務部財政部
2017年2月17日
政策全文
關於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檔案精神,充分發揮律師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法律援助需求,現就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
律師隊伍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主體力量。近年來,廣大律師積極投身法律援助事業,認真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責,無私奉獻,為保障困難民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出了積極貢獻。推進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貫徹全面依法治國、有效發揮律師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務民眾力度、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援助服務的客觀需要,是廣大律師忠誠履行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職責使命、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的重要體現。各級
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指導監督,完善體制機制,強化工作保障,組織引導廣大律師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牢固樹立執業為民理念,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切實增強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和榮譽感,進一步做好服務民眾工作,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新貢獻。
二、組織律師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1.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嚴格貫徹落實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檔案,組織律師做好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庭審等工作,認真辦理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階段法律援助案件。
2.加大民生領域法律援助力度。組織律師圍繞勞動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等民生事項,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提供訴訟和非訴訟代理,促進解決基本生產生活方面的問題。
3.廣泛開展諮詢服務。優先安排律師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視窗和“12348”法律服務熱線值班,運用自身專業特長為民眾提供諮詢意見,積極提供法律信息和幫助,引導民眾依法表達合理訴求,提高民眾法治意識。
4.開展申訴案件代理工作。逐步將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引導律師為經濟困難申訴人通過法律援助代理申訴。
5.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通過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提供法律諮詢等法律幫助。
6.推進法律援助參與刑事案件速裁程式、認罪認罰從寬等訴訟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引導律師為速裁程式、認罪認罰從寬以及其他訴訟改革程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式選擇等法律幫助。
7.積極參與刑事和解案件辦理。對於當事人自願和解的案件,組織引導律師依法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促進達成和解。
8.發揮辯護律師在死刑覆核程式中的作用。組織律師辦理死刑覆核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為死刑覆核案件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
9.辦理跨行政區劃法律援助案件。適應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改革,組織律師開展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受理、審理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10.推動律師廣泛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省級
司法行政機關根據當地法律援助需求量、律師數量及分布情況,明確律師承辦一定數量法律援助案件,努力使律師通過多種形式普遍公平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在律師事務所檢查考核及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中將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情況作為重要考核依據。鼓勵有行業影響力的優秀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11.推動律師提供公益法律服務。倡導每名律師每年提供不少於24小時的公益服務。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經濟確有困難的民眾提供減免收費,發展公益法律服務機構和公益律師隊伍,專門對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外來務工人員、軍人軍屬等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三、切實提高律師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1.規範組織實施工作。法律援助機構要在法定時限內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承辦律師,規範各環節辦理流程,確保辦案工作順利開展。綜合考慮律師資質、專業特長、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情況、受援人意願等因素確定辦案律師,對無期徒刑、死刑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嚴格資質要求,提高辦案專業化水平。
2.加強服務標準建設。完善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各環節工作制度,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標準,確保律師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
3.加強辦案質量監管。法律援助機構要積極推進案件質量評估試點工作,綜合運用案卷評查、旁聽庭審、聽取辦案機關意見、回訪受援人等措施對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監管,有條件的地方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辦案實行動態監控。
4.做好投訴處理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辦理法律援助投訴,規範對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投訴事項範圍、程式和處理反饋工作。對律師接受指派後,怠於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有其他違反法律援助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5.加強律師協會對律師事務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對法律援助組織實施工作予以協助,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提高辦案質量。
6.強化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責任。律師事務所嚴格接受指派、內部審批、辦理案件、案卷歸檔、投訴處理等各環節流程。建立律師事務所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根據法律援助常涉糾紛案件類別和所內律師辦案專長,培養擅長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團隊。完善律師事務所內部傳幫帶制度,建立完善青年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帶教制度。
四、創新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機制
1.推行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工作機制。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律師事務所等社會力量購買法律服務,引入優質律師資源提供法律援助。
2.建立法律援助疑難複雜案件辦理機制。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律師業務專長和職業操守,建立法律援助專家律師庫,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全程跟蹤、重點督辦。
3.加強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法律援助機構就案件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等事項積極開展協作,提高工作效率。
4.積極扶持律師資源短缺地區法律援助工作。根據律師資源分布和案件工作量等情況,採取對口支援、志願服務、購買服務等方式提高律師資源短缺地區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5.健全溝通協作機制。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會要建立協作機制,定期溝通工作情況,共同研究解決律師服務質量、工作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建立法律援助機構與律師事務所、律師溝通機制,鼓勵律師圍繞
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政策制定等建言獻策,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五、加強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
1.加強律師執業權益保障。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會要認真落實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關於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積極協調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落實律師會見通信權、閱卷權、收集證據權、辯論辯護權等執業權利,保障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充分履行辯護代理職責。完善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執業權益維護機制,建立侵犯律師執業權利事件快速處置和聯動機制,建立完善救濟機制。
2.加強經費保障。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制,明確經費使用範圍和保障標準,確保經費保障水平適應辦案工作需要。根據律師承辦案件成本、基本勞務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律師辦案補貼標準並及時足額支付,建立辦案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推行法律援助機構律師擔任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現有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力量不足的,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律師事務所等社會力量購買法律服務,所需經費納入法律援助工作經費統籌安排。發揮法律援助基金會募集資金作用,拓寬法律援助經費渠道。鼓勵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利用自身資源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3.加大辦案支持力度。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資源等部門的工作銜接,推動落實好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免收、緩收複製案件材料費以及資料查詢等費用規定。
4.加強教育培訓。加強法律援助業務培訓,司法行政機關舉辦的法律援助培訓要吸收律師參加,律師協會要在律師業務培訓課程中增設法律援助有關內容。加強對新執業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培訓。組織律師參加國際法律援助交流培訓項目。
5.加強政策引導。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把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情況作為項目安排、法律援助辦案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推動地市、縣區加大工作推進力度。
6.完善激勵措施。對於積極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廣泛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在人才培養、項目分配、扶持發展、綜合評價等方面給予支持,在律師行業和法律援助行業先進評選中加大表彰力度,並通過多種形式對其先進事跡進行廣泛深入宣傳,樹立並提升行業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