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辦法是山東省為了加強山東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一項制度,有利於加強對法律援助的監督,為其他省市法律援助的監督提供了較好的參考。

該辦法從監督機構的設定、監督的內容、獎懲措施等方面較詳細可行的規定了法律援助的監督流程。使得法律援助更加規範化、正式化,有利於保護被援助者(弱勢群體)的權利和權益,也有利於監督法律工作者更好的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管理,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法務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服務人員承辦的訴訟、非訴訟法律援助事務。
法律援助服務人員是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員、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志願者等。
第三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同行評估專家委員會有關人員,監督檢查本轄區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建立同行評估專家庫,並成立同行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各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公證協會、司法鑑定協會應協助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監督檢查法律援助案件質量。
第四條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設定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崗位,配備質量監督員,全程監督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報告,並通知相關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公證協會、司法鑑定協會。
第五條 監督內容
(一)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作出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決定之前,是否以書面形式告知其權利和義務;
(二)法律服務機構是否在24小時內安排承辦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務人員;法律援助服務人員無特殊原因,是否在3日內接待案件當事人,製作談話筆錄,辦妥委託代理手續;
(三)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是否在訴訟案件受理之後和開庭之前,電話回訪受援人和承辦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務人員;
(四)法律援助服務人員是否及時書寫遞交相應法律文書,進行必要全面的調查取證,按時出庭;
(五)刑事案件的委託手續是否徵得受援人的同意並簽字確認,會見過程、會見筆錄是否符合要求,有無違法違規行為;
(六)起訴(抗訴、申訴)書、答辯狀、代理詞、辯護詞等法律文書能否全面、客觀、準確提出法律意見;
(七)重大疑難案件是否經過討論研究,重大情況有無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八)有無拒絕、怠慢、拖延或無正當理由中(終)止法律援助事項的行為;
(九)法律援助事項完成後,是否按時交卷歸檔,及時報送審查;
(十)有無其他違法違規或有損法律援助信譽的行為。
第六條 監督方式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檢查可以採取以下形式:
(一)參與重大疑難案件討論研究或參加審理旁聽,跟庭率不低於2%;
(二)向法律援助服務人員了解案情及進度情況,聽取法律援助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匯報或有關情況的說明;
(三)向受援人了解案情及案件進展情況;
(四)走訪、回訪審判人員、仲裁人員、公訴人,聽取其意見;
(五)設立專門的投訴查處電話,接受投訴;
(六)審查案卷,檢查歸檔情況;
(七)情況通報;
(八)其他方式。
第七條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一)優秀等級標準:
1.受援人的合法訴求得到維護;
2.認真履行職責,程式合法完備;
3.調查取證認真負責,證據收集充分;
4.辯護或代理意見觀點明確,適用法律正確;
5.材料齊全,記錄詳實,歸檔及時;
6.認真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合格等級標準:
1.程式合法完備;
2.主要證據收集完備;
3.辯護或代理意見觀點明確,適用法律得當;
4.材料齊全;
5.沒有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行為。
(三)不合格等級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辦案質量即為不合格。
1.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式不完備的;
2.因不盡職責而導致延誤出庭、喪失請求權、丟失重要證據材料等技術性疏漏或失誤,給受援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3.調查取證不負責任,主要證據收集不充分的;
4.向受援人收取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5.無故拒絕、拖延或擅自終止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有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的;
6.被投訴並證實有過錯的。
第八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以上標準對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本年度辦結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時進行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為合格以上等級的,發放辦案補貼,確認為法律援助服務人員履行了法律援助義務。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合格率是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服務人員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為不合格等級的,視為法律援助服務人員履行法律援助義務不合格,不予發放辦案補貼。
第九條 對所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結果不服的,承辦人員可以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查一次,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另行組織人員重新評估,並在30日內將重新評估的結果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第十條 對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公證協會、司法鑑定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法務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等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山東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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