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法律援助補貼經費使用和管理,結合我市實際,清遠市司法局、清遠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清遠市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司法局 清遠市財政局

2021年8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 清遠市司法局 清遠市財政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6〕3號)精神,加強和規範清遠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支付辦理法律援助補貼,根據《法務部 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19〕27號)和《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制定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通知》(粵司辦〔2020〕92號)要求,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法律援助補貼,是清遠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按規定支付給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不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公職身份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所屬單位的費用。
第三條 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是核定法律援助經費的重要依據。清遠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條 法律援助補貼範圍包括: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再審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訴案件,擔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
(二)民事、行政、申請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案件;
(三)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五)申訴案件代理,包括申請再審、刑事申訴、申請抗訴或法律監督案件;
(六)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七)代擬法律文書;
(八)法律諮詢;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法律援助補貼由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的直接費用和應當支付給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的基本勞務費用兩部分構成,結合法律援助事項類型、案件所處階段和跨區域情形等因素確定。直接費用,包含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基本勞務費用根據日平均工資、服務天數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 辦理法律援助事項過程中清遠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提供翻譯、公證、鑑定和專家服務等所產生的費用在法律援助經費中列支。
第七條 承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偵查階段
1.本地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2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500元。
2.跨縣(市、區)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2.5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80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2.5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1000元。
(二)審查起訴階段
1.本地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2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600元。
2.跨縣(市、區)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3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90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3.5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1200元。
(三)審判階段
1.本地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3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800元。
2.跨縣(市、區)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5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120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5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1600元。
(四)擔任刑事自訴人代理人的案件,按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標準支付補貼。
(五)擔任刑事被告人辯護人同時又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代理人的,按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標準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分別支付補貼。
只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支付補貼。
第八條 承辦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民事訴訟案件
1.本地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3.5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600元。
2.跨縣(市、區)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5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120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5.5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1800元。
(二)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承辦法律援助事項通過訴前調解並達成調解協定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支付補貼。
第九條 承辦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行政訴訟案件和申請國家賠償案件,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行政複議案件
1.本地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2.5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600元。
2.跨縣(市、區)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3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90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3.5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1200元。
第十條 承辦申訴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申訴案件、申請再審案件(包括舉行和不舉行聽證程式),根據案件類型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相關規定支付補貼;
(二)申訴後,繼續承辦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或決定重審、檢察院決定抗訴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標準另行支付補貼。
第十一條 承辦執行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本地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2.5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600元。
(二)跨縣(市、區)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3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900元。
(三)跨市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按日平均勞務費用乘以3.5個工作日計算;
直接費用:1200元。
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接受指派承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任務的補貼標準:
(一)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等法律幫助的,按工作日計算,每個工作日按日平均勞務費用支付補貼。
(二)值班律師僅參與見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按件計算,每件按照日平均勞務費用20%的標準支付補貼,每次總支付金額不超過日平均勞務費用的2倍。
(三)值班律師為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需要完成會見、閱卷、參與量刑協商、見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工作的,按件計算,每件案件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支付補貼。
第十三條 代擬法律文書,每件按1個日平均勞務費用的標準支付補貼。
第十四條 受清遠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安排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每個工作日按日平均勞務費用的標準支付補貼。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所稱的日平均勞務費用,按統計部門最新公布的清遠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每年250個工作日,再乘以1.1倍的係數計算所得。
第十六條 跨省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根據案件類型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關於跨市案件補貼標準的2倍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中,涉及二個和二個以上案情相同、請求事項相近受援人的,以一個案件為基數,每增加代理一個受援人,增加支付補貼400元,總增加金額不超過40000元。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事項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地點(包括羈押地點、服刑地點、監視居住地等)、辦案機關(公安、檢察、法院、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等)所在地、開庭地點、強制執行地點、調查取證地點、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單位所在地等不同,分為本地案件和包括跨省、跨市、跨縣(市、區)在內的跨區域案件。
以清遠市法律援助處為例,單個法律援助事項中涉及的前款所述地點均在清遠市清城區或清新區內的,為本地案件;有一項及以上地點不在清城區或清新區但在清遠市內,為跨縣(市、區)案件;有一項及以上地點在清遠市外但在廣東省內的,為跨市案件;有一項及以上地點在廣東省以外的其他省份的,為跨省案件。
第十九條 承辦法律援助事項出現特殊情形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清遠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終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銷並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的,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補貼;已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減半或按實際工作量支付補貼。
(二)單一法律援助事項開庭時間超過一個工作日的,每增加半個工作日的開庭時間,增加支付半個日平均勞務費用。
(三)案情複雜、工作量大、辦理時間長、路途較遠等情形,導致辦案成本明顯超過本辦法規定補貼標準的,經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申請、清遠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批准後,可認定為疑難複雜事項並增加支付補貼。原則上,認定為疑難複雜案件的占比不超過各法律援助機構案件總量的10%,增加支付的補貼不超過基礎補貼的100%。
(四)受援人人數特別多、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眾多、案件特別重大、案情特別複雜、社會關注度較高和辦理時間特別長、路途特別遙遠等特徵的案件,清遠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可申請按專案費用支付補貼。
第二十條 清遠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辦理結案歸檔手續後三十日內,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支付補貼。補貼應當及時足額支付,不得拒付、剋扣、拖延。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未按要求結案歸檔並移交全部相關案卷的,不予支付補貼。
經清遠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批准,可以根據辦案需要於結案前先予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
第二十一條 逐步推行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鈎的差別補貼機制,以各項補貼標準為基準,根據服務質量上下浮動一定比例,促進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二條 接受清遠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且具有公職身份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承辦法律援助事項不予支付補貼;其承辦法律援助事項實際產生的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直接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交通費、食宿費按照當地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差旅費管理的規定予以報銷。
第二十三條 法律援助事項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發生較大變化時,可參照物價指數和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變化情況,按年度對本辦法中的補貼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四條 清遠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定期對外公開法律援助補貼支付情況,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清遠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司法局、清遠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06年出台的《關於貫徹執行〈廣東省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意義
(一)政策背景
目前,我市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標準依據《廣東省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粵司[2005]265號)執行,該標準自2006年啟用至今,已有15年未作調整,已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的發展需求,調整清遠市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標準勢在必行。這對於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以及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質量都具有很大的作用。
(二)意義
調整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有助於調動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新時代人民民眾的法律援助需求;更有助於法律援助補貼的規範化、標準化運行,對法律援助持續高效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二、制定依據
主要包括:《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法務部 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19〕27號)和《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制定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通知》(粵司辦〔2020〕92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27條,主要內容有:明確補貼定義(第二條)、財政保障(第三條)、補貼範圍(第四條)、補貼構成(第五條)、經費列支(第六條)、各類案件的補貼標準(第七至十一條、第十三條)、值班律師和諮詢值班補貼標準(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基本勞務費計算方法(第十五條)、跨區域案件補貼標準(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增加受援人處理方法(第十七條)、特殊情形處理(第十九條)、支付程式及要求(第二十條)、質量與補貼掛鈎(第二十一條)、公職人員辦案規定(第二十二條)、補貼動態調整(第二十三條)、信息公開(第二十四條)、適用範圍(第二十五條)、實施時間(第二十七條)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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