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法律援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加強法律援助經費監管,保證法律援助經費規範有效使用,根據《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37號)《中共陝西省委辦公廳、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陝辦發〔2016〕12號)要求以及《財政部、法務部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行〔2005〕191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法律援助經費,是指專門用於法律援助事業的中央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以及依法接受的社會捐助等資金。
本辦法所稱的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和實施法律援助的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法律援助專業人員。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根據當地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狀況、經濟困難公民和特殊案件當事人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保障。省級財政部門設立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廣泛開闢政府撥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經費籌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力量解決法律援助辦案和業務工作開展所需經費。
第四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監督。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逐步擴大法律援助案件範圍,滿足困難民眾的法律援助需求。採取有效措施激勵社會律師多辦案。律師資源不足的,可以採取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方式向律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社會力量購買法律援助服務,所需經費納入法律援助經費統籌安排。
第五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應將法律援助經費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六條 法律援助經費用於下列支出:
(一)辦案費。
1. 法律援助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產生的辦案補貼、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檔案資料查詢費、翻譯費等辦案費用;
2. 非財政供養法律援助人員的值班補貼;
3. 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代寫各類法律文書的代書費;
4. 受援人確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的鑑定費、公證費。
(二)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培訓、調研等工作費用。
(三)“12348”法律服務熱線運行費用。
(四)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查、卷宗檔案管理費用。
(五)表彰獎勵法律援助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費用。
(六)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必要費用。
第七條 辦案補貼的確定與發放標準。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為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成本費和基本勞務費之和。同一事項處於不同階段法律程式的,每一階段按1件案件計算。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律師和其他非財政供養法律援助人員按照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全額發放;財政供養的律師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辦案補貼不超過標準底線的50%,並不再報銷辦案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第八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
(一)在本市、縣辦案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執行案件每件補貼1000—3000元,民事案件、申訴案件每件補貼1500—3000元,仲裁案件每件補貼1500元。
(二)本省內跨市辦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補貼2000—4000元,民事案件每件補貼2000-4500元。
(三)跨省辦案或重大、複雜、疑難案件,辦案補貼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8000元。
(四)辦理無期徒刑、死刑或死刑覆核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補貼依照刑事案件補貼標準的1.5倍執行。
(五)辦理人數眾多、同一類型的法律援助案件,以1個案件為基數計算補貼,每增加代理1名受援人,增加辦案補貼300元,但最高不得超過8000元。
(六)非訴訟、撤訴及終止法律援助案件根據法律援助人員辦案情況,每件補貼300—1000元。
(七)公證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補貼200—600元。
(八)司法鑑定法律援助案件據實補貼,每件最高不超過2000元。
第九條 從事其他有關法律援助事項的補貼標準:
(一)法律援助機構聘請或指派到政府信訪部門、政務大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等和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及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值班,提供接待來訪、接聽電話和為認罪認罰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非財政供養法律援助人員,每人每天補貼100-500元。
(二)法律援助人員擔任公共法律服務網路平台駐場人員線上解答諮詢服務的,按照工作量核定補貼。
(三)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代寫各類法律文書每件補貼200-500元。
(四)受援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少數民族人、聾啞人等需要翻譯的,參照當地收費標準向翻譯人員支付翻譯費用。
第十條 為了提高辦案質量,實行辦案補貼與辦案質量掛鈎。法律援助機構可根據結案歸檔卷宗材料、受援人的滿意度及辦案效果綜合評價,對優秀案件提高辦案補貼200—500元(本年度優秀案件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10%),對質量明顯較差的案件扣減辦案補貼200—500元。
第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格審批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及時向法律援助人員核發辦案補貼。積極鼓勵律師跨區域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二條 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人員應當在援助案件辦結後30個工作日內,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法律文書副本或複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歸檔卷宗材料,填寫辦案補貼申領表。法律援助機構審核合格後,按規定標準從法律援助經費中支付費用。法律援助人員值班補貼由法律援助機構造表登記,並經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後發放。
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要建立法律援助經費收支情況序時登記台賬,支出要逐筆表明承擔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項、時間、承辦人、辦案補貼數額或報銷數額。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辦案補貼,並由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承辦案件未經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審查、受理、批准、指派的;
(二)不按規定時間和程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提交的案卷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經糾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
(四)不按規定填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電子信息管理系統的;
(五)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認定辦案質量為不合格的;
(六)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親屬的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因辦案人員存在明顯過錯給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損失的;
(八)擅自終止或者轉委託他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九)因違法辦案被受援人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援助條例》和《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
第十五條 凡納入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再從財政法律援助經費或其他辦案補助中支付辦案費用。
第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主管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編報年度法律援助經費預算和績效目標,報告本年度法律援助經費使用和績效完成情況。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經費由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法律援助經費,不得擅自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範圍和性質。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法律援助經費的管理,制訂符合當地實際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加強監督檢查,保證法律援助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司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經費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專項資金等,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財政、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各市、縣(區)財政、司法行政部門應根據當地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成本、基本勞務費用等實際情況在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項補貼標準範圍內確定補貼標準,並嚴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8日。《陝西省財政廳陝西省司法廳關於印發<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陝財辦政〔201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