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工作的意見

律援助“民心工程”實施以來,各級財政部門不斷加大法律援助經費投入,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力的經費保障,確保了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務民生、服務平安重慶建設中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為更好地滿足困難民眾對法律援助的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為實現“十二五”時期法律援助“應援優援”目標任務提供更加有力的財政保障,現對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切實做好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經費使用效益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工作
法律援助經費是法律援助機構履行職責的基礎條件,是經濟困難民眾獲得法律援助的重要保障。近年來,隨著政法經費保障措施的落實,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不斷提高,有力滿足了困難民眾對法律援助的需求,但也還存在經費保障機制不夠完善,區縣配套經費不到位,經費管理使用不規範等問題,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因此,為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完善經費保障機制,有效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職責,確保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和效率,確保法律援助機構隊伍建設滿足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推動我市法律援助事業又快又好的健康發展,各區縣財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務必高度重視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工作,切實履行各自職能,建立完善經費保障機制,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落實監管責任,努力發揮經費使用的最大效益。
二、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工作
(一)科學合理編制經費預算。各區縣司法行政部門要科學測算本地區法律援助需求量、辦案經費支出以及法律援助宣傳、人員培訓、業務裝備建設等經費量,科學合理編制年度法律援助經費預算。同時財政部門要深入開展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工作的調研,創新工作思路,指導和推動司法行政部門按財政預算管理程式科學合理編制預算。
(二)重新調整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方式。按照市政府要求,從2012年開始,對《關於加強區縣(自治縣)法律援助機構管理及經費保障工作的意見》(渝辦發〔2007〕45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渝委辦發〔2009〕7號)規定的市和區縣財政分級負擔的比例進行調整。即:按照1個案件1100元的補貼標準,重新調整市和區縣的分擔比例。主城9區,市財政承擔20%,區縣財政承擔80%;兩翼區縣,市財政承擔70%,區縣財政承擔30%;其它區縣,市財政承擔50%,區縣財政承擔50%。
(三)專項下達,專賬管理。市、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對法律援助辦案補助,均應以專款方式下達,不得與其它業務費打包下達。司法行政部門對法律援助辦案補助應建立專賬進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財政部門應根據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法律援助工作經費,確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逐步建立經費動態調整機制。市司法局將會同市財政局適時對法律援助辦案業務成本進行調研和測算,在此基礎上向市政府提出調整標準的建議,並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三、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保障、管理及使用的監督
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務部印發的《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05〕191號)相關規定,市司法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制定《重慶市法律援助辦案經費補助標準》的通知(渝司辦〔2006〕161號)和《重慶市法律援助案件計算經費支付辦法》(渝司辦〔2010〕128號)的規定,在規定範圍、按規定標準開支法律援助經費,及時足額發放辦案補貼。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加強對法律援助經費的保障、管理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管理及使用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財政部門報告經費保障、管理及使用情況,並向社會公示其年度法律援助經費預算、執行和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財政部門每年對法律援助經費保障、管理及使用效益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和年度考評。對經費保障、管理及使用效益好的單位,予以表彰獎勵。對經費保障不到位,管理和使用存在問題的單位,要扣減轉移支付經費,並責成其及時糾正、提出整改措施,同時予以警示或通報。對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或違反規定使用、截留、擠占、挪用或私分法律援助經費的機構和個人,司法行政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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