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我市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發展,規範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不斷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最大限度地滿足困難民眾的法律援助需求,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本意見。
概述,詳細內容,
概述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發展,規範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不斷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最大限度地滿足困難民眾的法律援助需求,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本意見。
詳細內容
一、工作目標
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建立嚴謹規範的工作制度,健全管理監督機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效率、便民舉措和服務質量,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解決民生問題的要求,將“全面覆蓋,應援盡援”作為新的目標,在更高的平台上推進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年底前,全市司法所和村(社區)都要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聯繫點,並掛牌以擴大影響。
二、工作機構和名稱
(一)依託司法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稱統一為“××縣(市、區)××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相關社會組織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報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備案,名稱為“××縣(市、區)××(單位)法律援助工作站”或以服務對象命名,如“××縣(市、區)××(單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三、工作範圍和形式
(一)法律宣傳工作。結合自身工作特點,針對特定民眾,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參加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諮詢等各項活動。
(二)申請代理工作。引導民眾申請法律援助,對申請事項進行初步審查,對基本符合條件的提出相關意見,及時報送法律援助中心核准。
(三)辦理援助事項。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具體承辦法律援助事項。
四、工作要求
(一)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應切實建立和健全政府領導、歸口管理、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法律援助工作運行機制。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各縣(市、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二)硬體配備。辦公場所應交通便利,標誌明顯,方便民眾來訪;法律援助工作站應設立援務公示欄,法律知識宣傳資料;辦公設備基本齊全,應當配備計算機、印表機、傳真機、照相機、法律法規資料庫。
(三)隊伍建設。法律援助工作站負責人由鄉(鎮、街道)司法所、社會組織維權部門負責人擔任;工作人員由鄉(鎮、街道)司法所、社會組織維權部門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所優秀法律工作者以及符合條件的社會志願者組成。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不少於1人,並熟悉相關法律法規。
(四)執業紀律。工作人員應亮牌上崗、儀表端莊、熱情接待、依法解答,認真執行法律援助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遲延、終
止承辦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項,切實履行法律援助義務,自覺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五)經費保障。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實行專款專用,同時可以廣泛募集社會資金,多渠道開闢資金來源。
(六)監督管理。各級法律援助中心應對法律援助工作站加強指導和監督,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通報。採用公開投訴電話、設立舉報信箱等形式,暢通受援人監督投訴渠道,將工作人員的執業情況置於當事人和相關部門的監督之下。
(七)便民措施。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堅持便民利民原則,推進便民服務工作,要在各村(社區)便民服務室建立法律援助聯繫點(名稱統一為“××村(社區)法律援助聯繫點”),為民眾獲取法律援助服務信息提供便利。
五、工作制度
(一)來訪接待制度。接訪人員負責來電和來訪登記、簽注處理意見。
(二)援助初審制度。認真審查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指導並幫助當事人填寫相關申請材料,做好談話筆錄。對基本符合條件的,工作站在接受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應將有關材料報送法律援助中心進行審批。
(三)日常值班制度。工作時間要保證有專人值班,可安排法律援助志願者參與值班工作。
(四)預警預報制度。在開展工作中發現重大、緊急事項的,應及時向法律援助中心報告,並積極參與援助工作。
(五)信息上報制度。及時上報統計表、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以及轄區內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及特殊群體的需求情況。
(六)例會分析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總結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情況,分析轄區內法律援助工作特點;法律援助中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法律援助工作站負責人的聯席會議,分析、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七)專人聯繫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與法律援助中心之間應建立專人聯繫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繫人應當定期向法律援助中心匯報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情況及工作建議。
(八)業務學習制度。工作人員應加強自身業務學習,認真參加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九)台帳資料制度。及時準確做好來電、來訪解答處理記錄、案例資料歸檔工作,並逐步實現通過江蘇省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開展相關工作。法律援助工作站要認真做好半年工作小結、全年工作總結和典型案件的匯總上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