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消費者協會,第五章 爭議的解決,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第四屆理事會,協會宗旨,消協職能,機構設定,部門職責,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能,第三章 任務,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經費及管理,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第八章 附 則,消費者組織和消費者運動,中國消費者運動歷史上的第一次,
陝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陝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已於1998年12月18日經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本條例保護。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辦公會議制度,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經營者的管理和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 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職責。消費者協會在各級人民政府的支持下,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消費者協會的機構和編制由各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行業組織應當指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一切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和申訴。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第七條 消費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所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
(三)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享有質量、價格、衛生、計量等保障;
(四)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
(五)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商品,有權在法定或者約定期限內要求修理、調換、退貨;對不合格的服務,有權要求改進、重作或者退款;
(六)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受到損害時,有權進行投訴、申訴、起訴和要求賠償;
(七)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購貸憑證,服務單據、必要的技術指導和售後服務;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承擔使用不當或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害責任;在投訴、申訴或者起訴時,應當根據事實,依法進行。
第九條 經營者承擔下列義務:
(一)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
(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必須徵得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行銷售、強行服務;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必須符合國家的質量、價格、衛生、計量等規定;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必須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要求;
(五)根據法定或者約定,修理、調換、退貨或者改進、重作、退款;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接受工商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必須明碼標價,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不得拒絕消費者當場提出的退貨要求。
第十三條 從事承攬、加工的經營者在給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必須在憑證上寫明材料名稱、數量、規格、款式、質量、交付日期和費用等內容。
第十四條 租賃其他經營者的櫃檯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持承租人營業執照依法經營,並在醒目位置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出租櫃檯的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出租櫃檯的位置、範圍。
第十五條 從事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明示服務項目和服務價格,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提供服務,保證服務質量和消費者人身、財產的安全。
第十六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嚴格執行國家價格規定,不得限定消費者購買或者接受其他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從事商品住房銷售、租賃的經營者應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將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銷售、租賃契約約定條件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並對所銷售和租賃的商品住房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質量保證制度。物業管理組織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服務項目、質量和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對行業組織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欺詐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不明示的;
(四)以欺詐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偽造商品檢驗、檢疫結果銷售商品的;
(十四)以其他方式欺詐消費者的。
第二十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 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五)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事件的過程中,對於假冒偽劣商品可以依法封存、扣留。
第四章 消費者協會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設立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協會可以在鄉、鎮、街道、商品交易市場等建立分會。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協會的經費來源有:
(一)政府撥款;
(二)調解收費;
(三)實行會員制的會費收入;
(四)接受社會贊助。
第二十五條 消費者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履行以下職能:
(一)宣傳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普及、培訓消費知識;
(三)受理消費者投訴,對投訴事項依法進行調查、調解或者送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四)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公布消費者投訴的情況及對商品的質量或者服務的信譽進行調查、比較、評議的結果;
(五)可以接受委託,代理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二)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要求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應當提供實物,並持有真實的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其他相關證據。
第二十八條 因商品質量或服務質量發生爭議需要檢測的,由受理申訴、投訴的部門或者組織委託法定檢測機構檢測,也可以由爭議雙方約定檢測機構檢測,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書面檢測結論,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消費者就消費者權益爭議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的,消費者協會應當在接到投訴後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後,應在三十日內調解結束,重大複雜事項應在六十日內調解結束,調解成立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調解協定履行;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通過其它途徑解決。
第三十條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訴案件後,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 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在保險公司投保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經營者直接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 消費者在商品交易市場、展銷會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商品交易市場內經營者歇業、展銷會結束,可以向市場、展銷會舉辦者要求賠償。商品交易市場、展銷會舉辦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企業分立、合併、變更,由承受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因商品質量不合格退貨時,遇價格下降時,經營者應當按原價格退還貨款;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退還貨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提供無廠名、廠址、產地、合格證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質量不合格,在保修期內承擔修理、調換、退貨的責任,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並且承擔商品的運輸或郵寄費用;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要求的,應當承擔改進、重作或者退款的責任,改進或重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無故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八條 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的質量要求,消費者有權在下列期限內提出修理、調換、退貨或者重作、改進、退款的要求:
(一)法律、法規有規定期限的,按照規定執行;
(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期限的,經營者可以與消費者約定,其中經營者採用格式契約、店堂告示等方式與消費者約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期限,經營者與消費者也沒有約定期限的,為六個月。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經營者因欺詐行為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四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拒絕、阻撓工商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處以警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處以警告,三千元以下罰款。櫃檯的承租者在經營中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向消費者進行賠償,櫃檯租賃期滿後,消費者也可以向拒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櫃檯的承租者追償。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警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警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責令停止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五條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違背消費者的意願,強行服務、強行銷售的,處以警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處以警告,沒收“三無”商品、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七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殘疾、死亡的,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項目和下列標準支付費用:
(一)醫療費:按醫院對受害者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
(二)護理費:受害者在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僱請護理人員的費用(按僱請一人計算);
(三)誤工費:按受害者因誤工減少的實際收入計算;
(四)殘疾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者傷殘等級,分別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十倍至二十倍、五倍至十五倍計算;
(五)喪葬費:按照當年殯葬單位基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二十倍計算;
(六)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者或者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須的生活費:按當地年平均生活費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被扶養人,按扶養到十八周歲計算;對無勞動能力的被扶養人,按扶養五至二十年計算。前款規定的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所稱的“當地”是指受害者所在的縣(市、區),所稱的“年平均生活費”是指受害者所在的縣(區
、市)上年度政府公布的統計數字。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條例作出行政處罰的,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應當實行先賠償後處罰的原則;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第五十條 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對消費者依法提出的申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受理後拖延不辦的,由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1年9月27日公布的《陝西省保
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同時廢止。
第四屆理事會
陝西省消費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名單
陝西省消費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名譽會長
趙德全 陝西省政府 副省長
陝西省消費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顧問
劉遵義 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副主任
朱振義 陝西省政協 副主席
陝西省消費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會長
張智林 原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長
陝西省消費者協會常務副會長、秘書長
張向東 陝西省消費者協會
陝西省消費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副會長
李向柱 陝西省總工會 副主席
鄭潔(女)陝西省婦女聯合會 副主席
段勇鵬 中國陝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副局長
王偉 陝西偉達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景民 陝西新挑花源旅遊經貿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李欣 西安新光明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陝西省消費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副秘書長
劉鎬民 陝西省消費者協會
霍耀斌 陝西省消費者協會
張正佑 陝西省消費者協會
王新寬 陝西省消費者協會
協會宗旨
陝西省消費者協會宗旨是: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可靠的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對消費者的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指導消費者合理消費,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消協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陝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以下職能:
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2、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3、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4、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5、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當告知鑑定結論;
6、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7、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和批評;
8、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後服務和消費者的意見進行調查、比較、檢測、分析,並公布結果;
9、要求經營者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消費者權益,監督有關行業組織擬定格式契約的內容。
機構設定
陝西省消費者協會內設部門:辦公室、投訴監督部、法律援助中心、消費指導部、宣傳部、組織聯絡部、諮詢服務部、維權網站。
部門職責
辦公室:負責協會文秘、公文的管理,內部協調工作,財務管理等各項後勤保障等工作。
投訴監督部:受理消費者投訴和諮詢,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就有關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行為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並通過消協維權網站和大眾媒體進行揭露、批評。
法律援助中心:研究投訴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為消費者提供法律諮詢和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出訴訟;協助起草修訂本省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
組織聯絡部:負責協會組織建設,各理事單位的聯繫,組織召開理事會議,加強對外交流。
諮詢服務部:主要負責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宣傳部:負責協會工作的宣傳報導,宣傳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做好《中國消費者雜誌》的聯辦工作。
消費指導部:開展商品比較試驗、消費調查、消費警示工作,通過調查比較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建議。
消費維權網站:作為協會唯一對外宣傳的媒介,負責協會對外宣傳工作;及時、準確發布協會工作動態、公布誠信企業等工作。
協會章程
陝西省消費者協會章程(修正案)
(二00五年三月八日陝西省消費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陝西省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履行職能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定社會團體。
本會實行理事制度。由司法、有關行政部門、各人民團體、各有關新聞媒介、各市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和經營者推舉的理事組成。
本會遵守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商品的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
第三條 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接受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工作指導,並與法務部門、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及新聞媒體等保持密切聯繫,並得到他們的支持。
第二章 職能
第五條 依據《消法》、《陝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規定,本會履行下列職能:
(一)宣傳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普及、培訓消費知識;
(三)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公布消費者投訴的情況及對商品的質量或者服務的信譽進行調查、比較、評議的結果;
(四)可以接受委託,代理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五)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六)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七)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八)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或者送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九)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當告知鑑定結論;
(十)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十一)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本會不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三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規、規章或規定,並監督執行;
(二)開展商品比較試驗工作,並公布結果,把質量、性能優良的商品或服務推薦給消費者;
(三)定期發布消費警示;
(四)開展有關消費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理論研究和專題調查,組織和參加有關的學術活動;
(五)出版編輯報刊、書籍、簡報等宣傳品;
(六)發展、健全消費者協會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企業、市場、街道、鄉鎮建立投訴站或工作站;指導市、縣消費者協會工作;
(七)通過仲裁機構在本會設立的“消費者權益爭議仲裁工作站”,仲裁消費者權益爭議;
(八)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消費者協會之間的聯繫,開展與國外消費者組織的交流。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審議常務理事會議工作報告;
(4)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或延期召開。
第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職權是:
(1)執行理事會決議;
(2)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
(3)審議理事的調整增補事宜;
(4)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調換進行審議;
(5)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領導其開展工作;
(6)決定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與解聘。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7)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不定期,也可採取其它方式召開。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設立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
4、會長、副會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專職)的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按規定的程式進行選舉;副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按規定的程式決定任免。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期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 檢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 其它由會長負責的事宜。
第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協會所屬相關機構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審定;
(4)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本會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可以在社會上發展自願者隊伍,可以設定專家技術委員會。
第五章 經費及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政府撥款;
(二) 消費糾紛調解收費;
(三) 實行會員制的會費收入;
(四) 接受社會贊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的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的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業務管理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五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事先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二十七條 本會終止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對資產進行清理審核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5年3月8日理事會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陝西省消費者協會。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消費者組織和消費者運動
消費者組織的誕生離不開消費者運動的興起。消費者運動指消費者自發地或有組織地進行旨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改善其經濟地位,並得到國家及社會廣泛參與和支持的社會運動。消費者運動興起於19世紀末期20世紀初,發展在20世紀60年代。經濟上自由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律上資本主義抽象平等和契約自由精神的要求是消費者保護運動存在發展的內在要求。
消費者運動的主要內容有:A、設立消費者組織,開展消費者保護活動;B、開展受理消費者投訴、揭露批評經營者的不法行為、消費調查、比較試驗以及消費警示、消費教育等消費者保護活動。C、促進消費者保護政策和法律的形成。其主要作用為:A、有力地促使政府對消費者問題予以重視。例如:1962年美國總統甘迺迪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國情咨文》和1963年日本政府發表了“對於保護消費者的諮詢答覆”,這些都是各國消費者運動促進的成果。B、極大地激發消費者組織起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C、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生產經營者有意識地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D、有力地促進了各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的形成。
消費者運動發展的趨勢:A、領域不斷擴大;B、途徑方式多元化;C、國際化。1985年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為紀念甘迺迪總統於1962年3月15日發表的《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總統特別國情咨文》中消費者的四項基本權利。
在消費者運動蓬勃發展的形勢下,消費者組織得到了極大的發展。1891年,紐約消費者協會成立,這是世界上第一個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宗旨的織組。1898年,美國消費者協會成立,(CONSUMER FEDERATION OF AMERICAN)世界上第一個全國性的消費者組織誕生。1960年由美、英、比、荷、澳五國組織發起了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總部設在海牙;1994年更名為國際消費者聯盟(CI),總部移至倫敦。是一個獨立的、非營利性的、非政治性的組織。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開始受到關注是經濟改革以後的事了。1981年6月,我國政府首次被邀請參加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在泰國曼谷召開的“保護消費者磋商會”,與會代表回國後,向國務院提交了有關報告。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1986年5月16日陝西省消費者協會成立。
消費者運動和消費者組織的發展,推動了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1987年9月福建省人大通過了《福建省保護消費者權益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地方性的保護消費者權益法規。1993年10月31日,八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8年12月28日,陝西省九屆人大六次會議通過了《陝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中國消費者運動歷史上的第一次
第一個消費者協會
早在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之前,河北省新樂縣(現新樂市)就於1983年5月21日成立了消費者協會,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消費者保護組織。1985年4月2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費者協會在烏魯木齊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個省級消費者協會。
第一個建議成立消費者組織的人
1981年6月,時任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處長朱震元等人應邀參加聯合國亞洲太平洋經社理事會在曼谷召開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磋商會”。我國代表通過參加這次會議了解到,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可避免,是消費者為維護自身權益、爭取社會公正,自發或有組織地同損害消費者利益進行鬥爭的社會活動。世界各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政府抓,民間團體也抓。回國後,他們向組織反映了這一情況。1981年9月3日,時任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主任的江澤民向谷牧副總理(時任)遞交報告,建議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當時在任的國務院的六位副總理谷牧、薄一波、方毅、余秋里、陳慕華、姬鵬飛等都圈閱了這個報告。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
中消協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
1987年9月13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成為正式會員。
消費者權益漢有國界,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沒有國界。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一部分,離不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國際環境。
為此,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正式提出申請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同年,國際消費者聯盟同意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申請,並且,中國消費者協會越過通訊會員資格,直接成為國際消費者聯盟的正式會員。
第一個農村級投訴站
1995年3月6日,山西省曲沃縣林交村投訴站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個農村村級投訴站。全國著名的維護消費者權益志願者王憲貴就在此投訴站工作。
首批維權志願者產生
1999年3月13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天津市武清縣農民郝建華、石家莊熱電煤氣公司職工郭振清等20位同志分別獲得了“全國農村保護消費者權益十佳志願者”、“全國城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十佳志願者”稱號;廣東省河源市退休幹部葉宏基等100名同志為“全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百名優秀志願者”。此次活動由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和中國消費者協會共同舉辦,旨在褒揚也於道義、以無私奉獻精神自願保護其他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志願者,以期調動更多的社會人士重視、關心、支持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目前,山西、北京等地的志願者參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已經蓬蓬勃勃的開展起來。
在1996年12月召開的中國消費者協會第二屆六次理事會上,原中國消費者協會會長曹天玷在報告中首次提出,從1997年起,中消協每年確定一個主題,即開展“年主題”活動。之所以提出開展年主題活動,一是為了加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擴大影響;二是為了使各級消協的工作形成合力,提升消協的整體工作效益;三是使各級消協每年有一個明確的宣傳和業務工作重點,帶動做好其它各項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四是加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力度,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不斷身縱深發展。原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楊豎昆在隨後的“關於中消協常設機構一九九七年工作思路的說明”中進一步指出,開展年主題活動是消費者協會工作方式的重大變化,是借鑑國際同類組織的經驗,並結合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特點提出的。所謂“年主題”,就是指消費者協會在廣泛宣傳貫徹《消法》的基礎上,每年突出一個方面的內容,使之更深入、更深刻、社會反響更大。年主題既是一個宣傳口號,又是每年消費者協會的工作重點之一和一系列活動的總稱。作為宣傳口號,年主題的表述要具備“標語“的風格,易懂易記。作為工作重點之一和一系列活的總稱,年主題既要與一段時期消協的工作重點相聯繫,又要由一系列相關的活動組成。自1997年至今,消協系統已開展了講誠信反欺詐、為了農村消費者、安全健康消費、明明白白消費、綠色消費、科學消費、營造放心消費環境、誠信維權、健康維權等8個年主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