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法律援助補貼辦法

《陝西省法律援助補貼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陝西省法律援助補貼標準,促進法律援助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和《法務部 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19〕27號)有關規定,結合陝西省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陝西省財政廳、省司法廳印發《陝西省法律援助補貼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法律援助補貼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
  • 發布單位:陝西省財政廳、省司法廳
  • 文號:陝財辦政〔2023〕2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司法廳關於印發《陝西省法律援助補貼辦法》的通知
陝財辦政〔2023〕23號
各設區市、楊凌示範區、韓城市財政局、司法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法律援助補貼標準,促進法律援助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和《法務部 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19〕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實際,省財政廳、省司法廳研究制定了《陝西省法律援助補貼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司法廳
2023年7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法律援助補貼標準,促進法律援助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和《法務部 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19〕2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法律援助補貼,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願者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的費用。
第三條  法律援助補貼按照法律援助的服務形式主要包括辦案補貼、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法律諮詢補貼、代擬法律文書補貼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願者等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具有公職身份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者不在領取法律援助補貼的範圍內,依照現行有關規定報銷成本費用。
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志願者不能與其他法律援助人員領取同等的法律援助補貼,志願者可以領取法律援助補貼中的交通費、誤餐費等成本費用。
第五條  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是核定法律援助經費的重要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根據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務類型、承辦成本即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因素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保障體系。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法律援助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當地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狀況、經濟困難公民和特殊案件當事人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保障,支持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進法律援助均衡發展。
第七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監督。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法律援助案件範圍,滿足困難民眾的法律援助需求。採取有效措施激勵社會律師多辦案。律師資源不足的,可以採取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向律師事務所及有資質的社會力量購買法律援助服務,所需經費納入法律援助經費統籌安排。
第八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應將法律援助補貼經費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九條  法律援助補貼根據承辦的法律援助事務類型,用於成本支出和基本勞務支出,具體開支範圍:
(一)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產生的辦案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檔案資料查詢費、翻譯費、公證費等辦案費用和辦案補貼;
(二)非財政供養人員法律援助人員的值班補貼;
(三)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代寫各類法律文書的代書費;
(四)受援人確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的鑑定費、公證費;
(五)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查費用。
第十條  法律援助補貼為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成本費和基本勞務費之和。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1件代理或者辯護事項為1件案件,辦案補貼按件計算。同一事項處於不同階段法律程式的,鼓勵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每一階段按1件案件計算。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律師和其他非財政供養法律援助人員按照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全額發放。
第十一條  法律援助補貼免徵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法律援助機構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時,應當為獲得補貼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免稅申報。
第十二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指導標準:
(一)在本市、縣(市、區)辦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執行案件每件補貼1500—3000元(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每案補貼不超過標準的50%),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案件每件補貼2000—3000元,仲裁案件每件補貼1500元。
(二)本省內跨市辦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補貼2500—4000元,民事案件每件補貼3000—4500元。
(三)跨省辦案或重大、複雜、疑難案件,辦案補貼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8000元。
(四)辦理無期徒刑、死刑或死刑覆核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補貼依照刑事案件補貼標準的1.5倍執行。
(五)辦理人數眾多、同一類型的法律援助案件,以1件案件為基數計算補貼,每增加代理1名受援人,增加辦案補貼300元,但最高不得超過8000元。
(六)撤訴及終止法律援助案件,根據法律援助人員辦案情況,每件補貼300—500元。
(七)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根據法律援助人員工作量,每件補貼500—1000元。
(八)司法鑑定法律援助案件據實補貼,每件最高不超過2000元。
第十三條  從事其他有關法律援助事項的補貼標準:
(一)法律援助機構聘請或指派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政府信訪部門、政務大廳、看守所、監獄等和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及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值班,提供接待來訪、接聽電話和為認罪認罰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非財政供養法律援助人員,每人每天補貼200—500元。
(二)法律援助人員擔任公共法律服務網路平台駐場人員線上解答諮詢服務的,按照回復法律諮詢的件次給予補貼,每件次補貼不超過50元。
(三)經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代擬各類法律文書每件補貼300元。為案件相同、請求事項相同的2個(含)以上受援人代擬法律文書,每增加1名受援人增發補貼不超過100元,該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元。
(四)受援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少數民族人、聾啞人等需要翻譯的,經法律援助機構同意後,參照當地收費標準向翻譯人員據實報銷翻譯費用。
第十四條  為了提高辦案質量,實行辦案補貼與辦案質量掛鈎。法律援助機構可根據結案歸檔卷宗材料、受援人的滿意度及辦案效果綜合評價,對優秀案件提高辦案補貼500元(本年度優秀案件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10%),對質量明顯差的案件扣減辦案補貼500元。
第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格審批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及時向法律援助人員核發辦案補貼。積極鼓勵律師跨區域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六條  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人員,應當在援助案件辦結後30個工作日內,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法律文書副本或複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歸檔卷宗材料,填寫辦案補貼申領表。法律援助機構審核合格後,按規定標準從法律援助經費中支付費用。法律援助人員值班補貼由法律援助機構登記發放,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要建立法律援助補貼經費收支情況序時登記台帳,支出要逐筆標明承擔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項、時間、承辦人、辦案補貼數額或報銷數額。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補貼或報銷費用;已經發放補貼或者報銷費用的,予以收回;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承辦案件未經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審查、受理、批准、指派的;
(二)不按規定時間和程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提交的案卷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經糾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
(四)不按規定填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統的;
(五)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認定辦案質量為不合格的;
(六)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親屬的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因辦案人員存在明顯過錯給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損失的;
(八)擅自終止或者轉委託他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九)因違法辦案被受援人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十九條  凡納入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再從財政法律援助補貼經費或其他辦案補助中支付辦案費用。
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主管機關和財政部門編報年度法律援助補貼經費預算和績效目標,報告本年度法律援助補貼經費使用和績效完成情況,自覺接受上級考核監督。每年第一季度在司法行政機關政府網站上,通過年報、統計分析報告等形式,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法律援助資金使用、案件辦理、質量考核結果信息。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補貼經費由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法律援助經費,不得擅自擴大法律援助補貼經費的使用範圍和改變性質。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法律援助補貼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證法律援助補貼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對未按標準及時發放的,將視情核減下年度中央和省級法律援助辦案補助經費。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司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補貼經費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專項資金等,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法律援助機構。各市(區)、縣(市、區)補貼標準可由本級財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除法律援助補貼以外,法律援助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財政部、法務部印發的《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司法廳關於印發〈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陝財辦政〔2018〕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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