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法務部關於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是法務部於2011年2月24日發布的一項意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 發布機構:法務部
  • 發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
意見內容
法務部關於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切實履行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職責,做好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經費使用效益,更好地滿足困難民眾對法律援助的需求,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經費監督管理工作
(一)充分認識加強經費監督管理的重要性。法律援助經費是法律援助機構履行職責的重要條件,是經濟困難民眾獲得法律援助的重要保障。做好經費監督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對於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職責,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建設,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和效率,推動法律援助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各司其職,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落實監管責任,努力發揮經費使用的最大效益,促進法律援助工作健康發展。
(二)認真解決經費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近年來,隨著政法經費保障政策的落實,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不斷提高,辦案數量大幅增長,有力滿足了困難民眾對法律援助的需求。但是,經費管理使用中的一些問題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法律援助經費沒有單獨列支或設定明細賬,經費支出不夠合理,執行辦案補貼標準和補貼發放程式不嚴格等,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必須進一步加強經費監督管理工作,確保經費使用規範、安全、有效。對於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意見,及時予以解決。
二、進一步規範經費管理工作
(三)科學合理編制經費預算。進一步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協調,全面掌握法律援助經費的需求,充分考慮公民經濟困難標準、法律援助事項範圍、案件數量、辦案經費支出和補貼標準等因素,以及開展法律援助宣傳、人員培訓等方面對經費的需求,法律援助業務裝備建設對經費的需求,科學合理編制年度法律援助經費預算。要研究制定法律援助辦案業務成本開支和成本核算辦法,細化各項預算支出標準,按財政預算管理程式編報。
(四)建立健全經費管理機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設立專門賬戶或單列科目,實行單獨核算。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地區、本單位經費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及內控機制,加強經費收支和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按規定用途使用各項資金,確保專款專用。
三、切實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五)合理分配使用中央、地方政法轉移支付資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要主動爭取同級財政部門的支持,在中央和省級政法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司法行政部門辦案(業務)費中,優先保障市縣法律援助經費需求。要合理確定各項經費支出比例,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辦案所需經費的前提下,適當安排宣傳、培訓等方面的經費。要使用好業務裝備經費,逐步解決法律援助辦案設備、車輛緊缺及辦公等基礎設施落後的問題,促進法律援助各項工作協調發展。
(六)嚴格管理使用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資金。要認真執行財政部、法務部印發的《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05〕191號)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09〕554號),嚴格按照辦案專款和項目資金使用範圍進行支出,不得改變資金用途。
(七)嚴格按標準發放辦案補貼。嚴格執行各省(區、市)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資助地區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認真履行辦案補貼領取手續,及時、足額兌現辦案補貼,嚴禁隨意壓低、剋扣、拖延支付辦案補貼。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提高辦案補貼標準,建立科學合理的辦案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八)最佳化經費支出結構。辦案經費用於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開支和支付辦案補貼,不得用於購置固定資產、彌補日常運行公用經費或基礎設施建設經費不足。要將中央和地方政法轉移支付資金、本級財政撥付的法律援助經費和各種渠道籌集的社會資金結合起來,統籌安排使用,優先保障法律援助辦案經費。辦案經費支出原則上地市一級不得低於50%,縣區一級不得低於60%。
四、進一步加強對經費管理使用的監督
(九)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加強對法律援助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解決經費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防止違法違規使用資金。對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安排和使用情況,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財政部門按規定期限向財政部和法務部作出書面報告。對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要按規定向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要按規定期限向財政部和法務部作出書面報告。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使用年度報告制度,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於每年初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財政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經費使用效益情況。建立經費使用公示制度,各地應通過媒體或網際網路每年初對上一年度法律援助經費預算、執行和支出效益等情況予以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
(十)建立績效考評制度。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財政部門對法律援助經費管理及使用效益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和年度考評。對管理不到位或資金使用效益不高的地區及單位,責成有關部門及時糾正。同時依據考評結果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對執行好的單位予以表彰,對存在問題多的單位,應要求其作出書面說明,提出整改措施,並予以警示或通報。
五、切實加強領導
(十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法律援助經費監督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擺上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要及時了解掌握法律援助經費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研究解決法律援助經費方面的困難和問題,加強對經費管理使用工作的檢查指導,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要把經費監督管理工作與執法檢查、投訴處理等工作結合起來,確保取得實效。
(十二)嚴格責任追究。司法行政監察機構要把法律援助經費管理使用監督工作,作為廉政建設和法律援助行風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加強對法律援助管理部門、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政策法律法規、履行監管職責、實施法律援助等方面的監督。對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違反規定使用、截留、擠占、挪用或私分法律援助經費的機構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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