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辦法

《銅川市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辦法》已經銅川市政府同意,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5月27日印發.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27日
  • 發布單位: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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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建設,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不斷增強人民調解員的榮譽感和責任感,調動工作積極性,努力打造新時代“楓橋經驗”升級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陝西省人民調解員管理服務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人民調解員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時間等情況進行等級評定。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3個等級,一級為最高等級。對評定為等級人民調解員的,頒發相應的等級證件,等級證件由市司法局會同市人民調解協會統一設計、製作。
  第三條 在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可以申請參加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行政事業編制人員除外)。
  第四條 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工作由市、區縣司法局和新區綜治辦會同同級人民調解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區縣司法局應當會同人民調解協會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成立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工作。
  第六條 申請等級評定的人民調解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講政治、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識。
  (二)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期間,沒有發生因調解不當導致民事轉為刑事案件或非正常死亡事件。
  (三)未出現因徇私舞弊,調解不公,導致當事人投訴、上訪,經查證屬實的。
  第七條 一級人民調解員評定條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十年以上。
  (二)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業務水平,能獨立調解重大疑難複雜糾紛,在預防糾紛、防止矛盾激化、調解重大疑難
複雜糾紛、預防群體性矛盾糾紛中發揮主導作用。
  (三)累計調解民間糾紛200件以上,調處成功率不低於98%,調解卷宗規範,優秀調解卷宗不少於40件。
  (四)為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業務骨幹,能對其他人民調解員起到傳、幫、帶作用,在全市或專業性、行業性調解工作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在調解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評為稱職以上且獲得4次以上優秀。
  (五)調解工作實績突出,經驗做法具有推廣價值,因調解工作受到市級及以上表彰。
  第八條 二級人民調解員評定條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從事人民調解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備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熟練了解和掌握調解工作程式和基本方法,能獨立開展比較複雜、疑難的民間糾紛調解工作。
  (三)累計調解民間糾紛100件以上,調處成功率不低於95%,調解卷宗規範,優秀調解卷宗不少於15件。
  (四)為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業務骨幹,在本區縣或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在調解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評為稱職以上且獲得2次以上優秀。
  (五)因調解工作受到區縣級以上表彰。
  第九條 三級人民調解員評定條件:
  (一)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從事人民調解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備基本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了解、掌握調解工作程式和基本方法,能獨立開展一般性民間糾紛調解工作。
  (三)累計調解民間糾紛50件以上,調處成功率不低於90%,調解卷宗基本規範。
  (四)為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力量,在本鄉鎮(街道)或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在調解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評為稱職以上。
  第十條 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一般在第二季度完成。
  第十一條 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登記表。
  (二)本人二寸免冠彩色近照兩張。
  (三)獲得區縣級以上表彰,提供相應獲獎證書複印件。
  (四)調解成功案件情況一覽表。
  (五)本人獨立製作的人民調解協定書複印件。
  第十二條 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方式:
  市、區縣司法局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工作(新區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由新區綜治辦負責);市、區縣人民調解協會應當積極參與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工作。
  二級和三級人民調解員評定,由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填寫登記表。村(社區)、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由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報當地司法所審查後統一上報至區縣司法局;區縣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區縣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由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直接上報至區縣司法局;由區縣司法局會同人民調解協會組織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評定並頒發相應等級證件。市司法局指導設立的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填寫登記表後,由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直接上報至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會同市人民調解協會組織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委員會進行評定並頒發相應等級證件。
  一級人民調解員評定,由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填寫登記表,經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報區縣司法局;區縣司法局會同同級人民調解協會審查後統一上報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指導設立的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填寫登記表後,由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直接上報至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會同同級人民調解協會組織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委員會進行評定並頒發相應等級證件。
  第十三條 人民調解員等級實行動態管理,評定單位應當根據人民調解員自身素質、工作能力、工作業績進行綜合考核,對人民調解員的等級進行升降評定。晉升等級原則上逐級晉升。獲得省級以上表彰的人民調解員可以破格晉升。
  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員不再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原評定等級不予保留,等級證書予以收回。如以後繼續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可接續原先工作情況,重新申請等級評定。
  第十五條 對等級人民調解員的履職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考核,一般在翌年2月底前完成,可同人民調解員年度考核一併進行。考核分優秀、良好、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考核工作由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會同人民調解協會按照評定的任務分工組織實施。區縣司法局將考核結果報市司法局。  
  第十七條 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和等級人民調解員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人民調解相關法律法規,遵守調解紀律,依法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情況。
  (二)調解糾紛數量、調處成功率。
  (三)調解卷宗製作規範情況,調解糾紛信息按規定及時錄入系統情況。
  (四)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司法所要求,按時完成矛盾糾紛排查和信息報送等工作情況。
  (五)有效預防、制止民間糾紛激化,無民事轉為刑事案件發生。
  (六)在調解活動中融入法治宣傳教育和法律諮詢服務情況。
  (七)按規定參加人民調解學習培訓和司法行政系統職業培訓考試情況。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具體考核標準,由評定單位結合當地實際制訂。
  第十八條 經考核連續兩年不符合相應等級評定條件的人民調解員,由原評定單位對其等級予以降級。
  第十九條 人民調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定單位撤銷其人民調解員等級並收回相應證件。
  (一)徇私舞弊、調解不公,民眾反映強烈的。
  (二)接受當事人吃請和財物的。
  (三)泄露當事人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
  (四)具有過失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經查實因弄虛作假騙取人民調解員等級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評定等級情形的。
  第二十條 區縣司法局應將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並上報市司法局。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人民調解員的工作業績和等級,對人民調解員實行獎勵或補貼制度(行政事業單位的在職工作人員除外)。
  第二十二條 對一級人民調解員進行獎勵,每人每月獎勵500元,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區縣、鄉鎮(街道)專職人民調解員實行定額補貼制,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村(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實行定額補貼制,每人每月補貼600元,其中每月實發300元,根據每年績效考核稱職以上的每月補發300元。以上補貼經費列入市級、區縣財政預算各50%。
  第二十四條 人民調解員實行“以案定補”。口頭調解並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每案補貼不得低於50元;調解一般性糾紛,並製作調解協定書的每案補貼不得低於80元;調解複雜糾紛,每案補貼不得低於500元;補貼經費列入區縣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人民調解員補貼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核發放,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經費發放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和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補貼,由企事業單位和相關行業保障。
  第二十七條 人民調解員因從事人民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二十八條 人民調解員的等級評定結果和履職考核情況,應當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對事跡突出的,應予以宣傳表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銅川市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辦法(試行)》(銅政辦發〔2018〕49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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