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人民調解委員會星級評定辦法

《銅川市人民調解委員會星級評定辦法》已經銅川市政府同意,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5月27日印發.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人民調解委員會星級評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27日
  • 發布單位: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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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規範化建設,全面夯實人民調解工作基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第一道防線”作用,提高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水平和社會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陝西省人民調解員管理服務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評定對象為村(社區)、鄉鎮(街道)和專業性、行業性、區域性以及區縣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三條 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分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3個等級。一星級、二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評定工作由區縣司法局、新區綜治辦會同同級人民調解協會進行評定;市司法局指導設立的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星級評定工作由市司法局會同市人民調解協會進行評定。三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評定工作由區縣司法局、新區綜治辦初評後報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會同市人民調解協會進行評定。
  第四條 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評定實行申報制。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照評定辦法自評後,向司法所申報,經司法所初評後上報區縣司法局、新區綜治辦;鄉鎮(街道)和區縣司法局、新區綜治辦指導設立的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向區縣司法局、新區綜治辦申報;市司法局指導設立的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直接向市司法局申報。市、區縣司法局和新區綜治辦根據申請並結合人民調解委員會日常工作和建設情況,在本級許可權內進行評定。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許可權範圍內對申請星級評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按照評定辦法逐一比照、核實、檢查,確保評定工作的真實性、規範性、嚴肅性。
  第六條 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實行掛牌制。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標誌牌由評定星級的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市司法局統一的式樣製作(星級標誌牌分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銅皮表面、褐色木質框線、紅字紅星,規格為40cm×30cm)。星級標誌牌應懸掛於人民調解委員會外牆醒目、適當位置。
  第七條 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評定一次。由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按照申報程式提出複審或晉升星級申請,報送兩年來的工作材料,呈報相應評定許可權的司法行政機關逐級審定。晉升星級或降低星級的,收回原星級標誌牌,發放新的星級標誌牌。未按時提出複審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稱號撤銷,標誌牌收回。
  第八條 申報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人民調解員在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備案的。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達到“五有”(工作場所、標牌、印章、調解文書、統計台賬)、“六落實”(組織、制度、工作、場所、經費、報酬)、“六統一”(標牌、印章、標識、程式、制度、文書)的要求。
  (三)兩年內人民調解員沒有發生因調解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或民事轉為刑事案件以及沒有發生因違反調解紀律或者違法違紀行為被罷免、撤銷人民調解員資格的。
  第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人民調解協會每年對轄區內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評定。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由評定機關視情節輕重及時撤銷星級、降低星級或作其他處理。
  第十條 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評定和考核標準分為組織隊伍建設、制度建設、規範化建設、業務工作開展情況四類,具體評分標準按照《銅川市人民調解委員會星級評定細則(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評定實行百分制,得分在80-89分的,可評定為一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得分在90-95分的,可評定為二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得分在96分(含96分)以上的,可評定為三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十二條 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評定採用扣分制,單項扣分不得超過本項總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銅川市人民調解委員會星級評定辦法(試行)》(銅政辦發〔2018〕48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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