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醫療糾紛、和諧醫患關係、促進平安醫院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現就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 文號:司發通〔2010〕5號
- 地區:全國
- 發布單位:法務部衛生部保監會
為進一步發揮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醫療糾紛、和諧醫患關係、促進平安醫院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現就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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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衛生部、保監會關於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指引(試行) 甘肅省衛生廳、甘肅省司法廳、甘肅保監局關於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制度的...
為有效化解醫療糾紛,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依法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
,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務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以國衛醫發〔2014〕42號印發《關於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發展醫療...
法律依據:《人民調解法》(主席令第34號 2010年)、《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國務院令第37號 1989年)、《關於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10...
為有效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法務部衛生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從審判服務大局的理念出發,努力踐行司法為民,高度重視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努力促進醫患關係的和諧。 二、積極樹立促進和諧醫患關係的審判理念...
第八條 區縣(自治區)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其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
大力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建立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為主體,醫療糾紛院內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與醫療責任風險分擔機制相銜接的醫療糾紛處理體系。完善醫療糾紛人民...
第六條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 信訪部門應當加強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構的信息溝通與協調,共同做好醫療糾紛的...
第六條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五)總結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經驗教訓,探索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規律和特點,提高醫療糾紛調解的成功率。(六)向醫療機構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向綜治、公安、衛計、司法...
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承擔全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提供風險防控建議等工作。依據《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5號令)之規定,...
霍山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2018年5月8日,獲“全國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個人”榮譽。參考資料 1. 法務部關於通報表揚全國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決定 .司法...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監督。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負責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保障與監督。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
荊門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據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法務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和《湖北省人民調解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成立於2009年12月。...
黃宗遠,吉安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 [1] 2018年5月8日,獲“全國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個人”榮譽。參考資料 1. 法務部關於通報表揚全國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和...
正常診療秩序的通知》(衛醫發〔2001〕216號)、《法務部關於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意見》(司發通〔2011〕93號)及省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規定,結合...
陳立堅,鐵嶺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 [1] 所獲榮譽2018年5月8日,榮獲全國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個人。 [1] 參考資料 1. 法務部關於通報表揚全國人民調解工作...
李向農,現任銅川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李向農人物榮譽 編輯 2018年5月,被法務部評為“全國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個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