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暫行辦法
為妥善處置醫療糾紛,有效化解醫患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及矛盾,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要以黨的十八大以來相關會議精神為指針,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敢於創新,發揮人民調解紮根基層、貼近民眾、熟悉民情的特點和優勢,要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及時、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醫療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條 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應堅持“以人為本”、“調解優先”,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遵循屬 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調解、平等自願,協作聯動、便民利民,公平公正、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設定
第三條 市本級設立“一中心一調委會三個專家庫”。
(一)一個中心,即市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以下簡稱醫調中心)。醫調中心是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綜合綜治、維穩、衛計、司法等資源,整合相關職能部門的功能,指導協調處置醫療糾紛及監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平台機構。中心主要是受理、指導、調度平台,同時也為案情複雜、影響較大案件的調解提供場所及幫助。中心設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內勤1人,主任由市司法局主管副局長兼任。
(二)一個調委會,即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醫調委是調解醫療糾紛的專業性、民眾性非政府組織,接受同級醫調中心的指導和監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一種組織形式,應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並接受其指導。醫調委內部設定“一庭八室”,即接待室、候調室、調解庭、理賠室、警務室、辦公室、專家諮詢室、調解員室和檔案室。
(三)醫調中心建立調解專家庫、醫學專家庫和法學專家庫。對人民調解員庫和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市、縣區兩級共建共享。
(四)調解專家庫、法學專家庫由司法局牽頭負責選聘,醫學專家庫由市衛計委推薦產生,市司法局備案審核,由醫調中心聘任。法學專家負責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供法律等專業諮詢意見。醫學專家負責對複雜、索賠金額較大的醫療糾紛,為醫調委提供醫學專家諮詢意見。醫調委根據醫學專家本人意願,對其身份進行保密或公開,若專家要求保密,醫調委等應予以保密。
第四條 縣(市、區)應參照市本級設立醫調中心、醫調委,定編定人。全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設立醫療糾紛調解工作室。 全市各人民調解組織要有負責醫療糾紛調解的聯絡員或人民調解員。
第三章 職能職責
第五條 市醫調中心的主要職能為:
(一)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醫療糾紛排查調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醫療糾紛排查調解工作年度計畫、工作制 度和考核辦法,負責對各單位、各縣市區在醫療糾紛調解機制建設的綜治考核、績效考核提供評價依據。
(二)指導、監督各醫療糾紛調解組織的建設及運作,健全訴調對接,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無縫對接。組建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監督並指導日常業務工作。
(三)加強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綜合協調和指導檢查,開展法制宣傳;為患者的合理法律服務需求進行引導和提供幫助。
(四)定期分析並通報全市醫療糾紛調解情況,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分析醫患矛盾糾紛調解的動態、特點及對策。
(五)組織對醫療糾紛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總結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司法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六)組建、管理調解專家庫、醫學專家庫和法學專家庫。
第六條 市醫調委的主要職能為:
(一)受理醫療糾紛當事人的人民調解申請。
(二)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科學、正確解釋相關專業知識,分析研判醫療糾紛,提出調解方案,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解決醫療糾紛。
(三)在醫患雙方當事人就醫療糾紛調解達成一致的基礎上,製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定書。
(四)督促醫患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定書約定的義務,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五)總結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經驗教訓,探索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規律和特點,提高醫療糾紛調解的成功率。
(六)向醫療機構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向綜治、公安、衛計、司法等主管部門提出防範和處置醫療糾紛的建議。
第四章 基本工作程式
第七條 受理範圍
(一)醫療糾紛受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糾紛發生地的相關責任部門及調處機構應積極應對,主動進行糾紛化解。
(二)醫療糾紛索賠金額在二萬元以內的,主要由醫療機構自行調處。當事人索賠金額超過二萬元但不到十萬元的,且醫患雙方無法自行和解的,當事人應書面或口頭向轄區醫調委申請調解,調解時一般應以醫學專家諮詢意見作為依據。醫療糾紛理賠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醫調委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派員提前介入及協助調解,原則上應以醫學專家諮詢意見、司法鑑定意見或醫學鑑定意見作為調解的主要依據,但各方(含保險公司)自行達成一致的除外。
(三)對於賠付額在兩萬元以內的醫療糾紛,由院方與患方當事人自行調處(對於責任明確的醫療糾紛,雙方協商一致且保險機構認可的情況下,醫院自行賠付額可以放寬至五萬元);對於賠付額超過兩萬元或醫院自行調解不成的醫療糾紛,由醫院所在地的縣(市、區)醫調委受理調解。市城區的市直或部省屬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在區醫調委依程式調解不成的情況下,院方或患方當事人可申請市醫調委進行調解。市醫調委負責指導各縣市區醫調委調解工作,原則上不受理縣市(含南嶽區)發生的醫療糾紛,如縣市(含南嶽區)確有需要,市醫調委可提供專家指導或調解幫助。各級調解組織開展醫療糾紛調解時,保險機構要根據需求及時介入或提供協助。”
(四)醫患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調委不予受理:
1.一方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3.衛生等其他部門正在調解的;
4.非法行醫引起的醫療糾紛;
5.滋事擾序人員違法行為未得到制止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基本流程
(一)醫患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符合下列條件的,醫調委應當受理:
1.醫患雙方當事人均自願申請調解;
2.有具體的調解請求、事實依據和理由。
(二)受理申請後,醫調委應當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調解的原則、程式、期限以及在調解中的權利、義務,並告知當事人可依法聘請代理人參加調解。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不得受理調解的,醫調委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提請有關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醫調委接到申請後,應進行登記審查,屬於受理範圍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並及時安排調解。調解員一般為2-3人,可根據案件難易程度進行增減。調解員原則上由醫調委指定,也可由當事人從專家庫中選定;當事人對調解員人選無異議後,進入調解程式。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所在單位、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應積極配合和支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四)醫調委調解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公序良俗進行調解;
2.在醫患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4.人民調解員應恪守職業道德、法律原則、公平公正、廉潔自律。
(五)經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由醫調委依據保密、迴避原則指定2-3名醫學專家出具醫療責任諮詢意見,醫療責任諮詢意見只作為調解時的參考。如醫患雙方對醫療責任諮詢意見有異議,可按照相關規定另行申請鑑定或責任認定。醫調委認為需要進行鑑定,應及時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醫學鑑定或司法鑑定。專家諮詢意見的費用由醫調中心負責,鑑定的費用由申請方先行墊付。
(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可以通過審閱當事人的申請材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要求、查驗現場和有關物品、依法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及醫患雙方封存病歷資料、查問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等方式,調查了解糾紛事實和雙方的訴求及其理由。在了解糾紛事實的基礎上,研究、分析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調解材料,理清糾紛焦點、分清層次,查閱與糾紛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政策,確定調解重點,初步擬訂調解方案。
(七)醫調委受理醫療糾紛後,可通知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作為第三方全程參與或協助調解。
(八)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應積極、耐心地引導當事人理清糾紛的事實真相,幫助雙方當事人分析糾紛爭議要點,提出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材料。在查清糾紛事實後,調解員應分析糾紛責任,同時進行法治宣傳和道德教育工作,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定。
(九)經調解,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醫調委出具人民調解協定書。人民調解協定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並按手印,調解員簽名並加蓋醫調委印章後生效。人民調解協定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醫調委留存一份。
(十)醫調委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如當事人實施不當或違法行為的,醫調中心、醫調委應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
(十一)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原則上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當事人雙方同意延期的,可再延期30個工作日。經調解三次或調解到期仍未達成調解協定的,視為調解不成,醫調委應當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十二)醫調委的文檔資料應當按檔案管理規定統一存檔。文檔資料主要包括調解申請書或調解受理登記表、調解協定書、調解調查記錄、調解記錄、調解回訪記錄等。
(十三)醫調中心定期召開例會,總結交流工作,進行輿情研判,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措施。遇特殊情況,經醫調中心負責人同意可臨時召集會議。綜治、衛計、公安、信訪、宣傳等相關部門在醫調中心設聯絡員,負責聯絡協調工作,及時通報糾紛調解處理工作情況。
(十四)醫調中心、醫調委對糾紛調解中發現的醫療機構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問題,應定期向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反饋典型案例或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促進醫療機構不斷改進工作,完善制度,從源頭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九條 組織領導
市政府建立衡陽市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分管衛計的副市長為總召集人,協管副秘書長、市綜治辦主任、市衛計委主任、市司法局局長為副召集人,相關職能部門主管領導為成員。由總召集人或委託副召集人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針對全市的醫療糾紛調解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完善協作機制,確定調解措施,不斷完善醫療糾紛處理的領導及調解機制。同時,應通過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予以保障,以制度來約束相關責任人員。
第十條 部門職責
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齊抓共管,協同配合,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
(一)綜治部門將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評內容,指導、協調和督促相關職能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形成預防和化解醫療糾紛的工作合力,會同司法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等進行檢查考核。
(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依法履行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督促指導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督促醫療機構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定期檢查醫德醫風教育、平安醫院建設情況,做好醫療糾紛的防範處置工作。一旦接到糾紛報告後,應當責令醫療機構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派人趕赴現場指導、協調處置工作。
(三)司法行政部門應做好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監督指導,不斷完善醫調委的組織建設和相關工作制度,組織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組織律師及法律工作者為符合條件的患者及親屬提供法律援助及服務,探索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獎勵及救助機制。
(四)財政部門對醫調中心的工作經費和案件以獎代補經費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服務事項納入市本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管。
(五)公安機關應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加強對醫療機構的治安管理,制定和完善醫療糾紛處置預案,明確現場處置工作程式和方法,依法及時處置醫療糾紛中出現的違法行為。
(六)保險監管機構應加強對承保公司的監督管理,督促其依法、規範、誠信經營,依法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七)新聞管理部門應正確引導新聞媒體積極宣傳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客觀公正地報導醫療糾紛調解工作,督促有關部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八)信訪部門應及時分流醫療糾紛信訪人員,告知、引導其正當主張權利及尋求救濟。
(九)醫療機構應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建立良好的醫患關係,加強專業溝通和心理溝通,從源頭上減少醫療糾紛。應按照要求建立好“三防四室”,建立醫療糾紛預防及處置機制及機構,主動調處醫療糾紛,及時報告糾紛事態,積極配合醫調中心、醫調委開展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十)患者所在單位和患者居住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的處置工作。患方戶籍所在地政府或其所在單位接到醫療糾紛協作處置通知後,應按照要求及時趕至現場,主動協助做好勸解、引導、穩定工作。對規模較大、親屬情緒較激動的醫療糾紛,主要領導必須親自到現場做好穩定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