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司法業務用房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關於加強司法業務用房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法務部2011年第3次部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加強市(地、州)、縣(市、區)司法業務用房建設,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根據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決策部署,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範投資保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1〕4號)精神,現就加強司法業務用房建設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司法業務用房建設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做好司法業務用房建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執行《司法業務用房建設標準》,按照堅持標準、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原則,加快推進市(地、州)、縣(市、區)司法業務用房建設,切實做到選址科學、規模適度、功能齊全、標識統一,努力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當地城市建設規劃相協調,與司法行政工作相適應,全面加強市(地、州)、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基礎設施建設,為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創造良好條件,充分發揮市、縣司法行政機關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總體要求是:力爭五年基本完成全國市(地、州)、縣(市、區)司法業務用房建設任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各自的規劃和建設目標。
二、司法業務用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的編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將司法業務用房建設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十二五”規劃。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請編報地方政法基礎設施建設“十二五”規劃和2011年投資計畫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11〕283號)有關要求,組織精幹力量,會同當地發改、建設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論證,科學、合理地編制司法業務用房建設總體規劃。要認真制定年度實施計畫。要根據項目的輕重緩急,優先安排無房、危房和建設用地落實等前期準備工作充分、地方政府配套資金落實到位的項目,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後,分期分批具體實施。
三、司法業務用房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項目立項與選址。司法業務用房建設項目應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按照科學性、合理性、適用性相結合的原則,由市(地、州)、縣(市、區)司法局向當地發改部門申請立項。項目選址由市(地、州)、縣(市、區)司法局分別會同當地發改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論證並確定。司法業務用房項目應選擇在交通便利、環境適宜、公共服務設施條件較好、有利於安全保衛和遠離污染源的地點,同時,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建築與周圍環境的關係,並符合國家相關建築安全、防火、抗震、節能和環保等標準和設計規範的規定。所需建設用地面積應根據建設規模、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進行核算。
(二)項目設計方案的編制與審批。市(地、州)、縣(市、區)司法局要按照政法基礎設施建設“十二五”規劃和《司法業務用房建設標準》,會同設計部門編制設計方案並報當地發改部門審批。編制設計方案時,應充分考慮《司法業務用房建設標準》中的建設內容和項目構成,根據使用單位的級別、建設等級、面積指標、編制人數,合理確定建設規模。應按照有關部門發布的綜合造價參考標準進行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全過程控制。司法業務用房原則上應與司法辦公用房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做到資源共享,避免重複建設。在總體區域布置上,應將接待、辦案、培訓等區域分開,並設定各自相對獨立的出入口。在項目編制設計方案中,對各類業務功能用房要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將法律事務接待用房、人民調解業務用房、司法考試業務用房、法律援助業務用房等放在較低樓層,為殘疾人、老年人等辦事民眾提供便利。司法業務用房的建築設計應貫徹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建築風格要體現司法行政機關莊重、簡潔的特徵,並與當地的建築傳統相協調。建築色彩搭配應協調統一,並與周圍的環境及城市景觀交匯融合,充分體現其功能定位。在進行外觀設計時,司法業務用房外牆正立面應設計懸掛司法行政徽章的位置。
(三)項目的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司法業務用房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的編制、項目的審核和指導管理工作。項目所在市(地、州)、縣(市、區)司法局要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責任制,通過簽訂建設項目管理責任書,明確投資、建設、使用等相應責任,市(地、州)、縣(市、區)司法局長作為項目建設責任人,按照《建築法》有關規定實行終身負責制,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
(四)項目的管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條例實施工程建設,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確保工程質量。要按照《司法業務用房建設標準》的規定確定建設規模,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避免形成債務。要建立健全項目管理責任制,組織經常性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程完工後,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當地有關部門做好工程驗收和竣工審計工作。對違反基本建設管理規定,造成責任事故的,要追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管理責任;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堅持標準、厲行節約。堅持按照建設標準搞建設,要從實際出發,根據當地財力和本地區實際,因地制宜,安排建設。要本著厲行節約、講求實效的原則,不得盲目攀比,杜絕貪大求洋、鋪張浪費,嚴禁超標準、超規模建設。
(六)信息統計與反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要加強司法業務用房建設項目的數據統計工作,完善項目立項、規劃編制、項目審批、專項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基礎性工作,建立季報、年報制度,建立司法業務用房建設檔案,規範司法業務用房建設管理工作。
四、司法業務用房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與監督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司法業務用房建設資金的管理與監督,嚴格執行經國家發改委批准的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嚴格執行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規定,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資金使用範圍,確保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和挪作他用,確保司法業務用房建設項目順利完成。各地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門,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建設資金的支付工作。各級司法行政紀檢監察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司法業務用房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
五、司法業務用房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
司法業務用房建設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發展的一件大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司法業務用房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確保司法業務用房建設工作順利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長要親自抓,成立由有關業務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對已經審批的建設項目實施追蹤問效制,負責對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對司法業務用房建設工作的領導,確保圓滿完成司法業務用房建設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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