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含義
法律明白人,是指具有較好法治素養和一定法律知識,積極參與法治實踐,能發揮示範帶頭作用的村民。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自覺崇尚法治、敬畏法律,具備較強的法治意識,具有較好的法治素養;
(三)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良好道德品質和個人修養;
(四)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語言表達能力和接受教育能力;
(五)有較強的責任心和奉獻精神,熱心社會公益事業,能引領帶動身邊民眾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主要職責
(二)學習宣傳憲法、民法典以及與基層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學習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惠民富民政策;
(四)參與鄉村法治文化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五)及時收集和反映民眾法律需求,引導民眾用好公共法律服務資源,積極帶動周邊民眾提高法律意識;
(六)參與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化解工作,引導民眾理性表達利益訴求,依法維護合法權益,防止矛盾激化升級;
(七)依託村“法律之家”、“百姓說事”、“屋場會議”、“圓桌會議”等民主協商途徑,推進基層自治法治德治融合;
(八)適合當地“法律明白人”承擔的其他職責。
培養目標
到2025年,“法律明白人”培養工作普遍開展,每個行政村至少培養3名“法律明白人”,基本形成培養機制規範、隊伍結構合理、作用發揮明顯的“法律明白人”工作體系,形成一支素質高、結構優、用得上的鄉村“法律明白人”隊伍。各地可根據本地鄉村分布、農村人口數量等實際情況確立“法律明白人”培養數量目標,逐步實現村民小組“法律明白人”全覆蓋。
遴選原則
以行政村為單位,按照村民自薦或者村“兩委”推薦、考核上崗程式,認定“法律明白人”。
(一)遴選對象
“法律明白人”優先從以下人員中遴選。
1.村幹部;
2.村婦聯執委、兒童主任;
3.人民調解員;
4.駐村輔警;
5.格線員;
6.村民小組長;
7.中共黨員;
8.“五老”人員(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
9.致富能手等各類人才;
10.其他熱心公益事業的村民。
(二)遴選程式
1.以行政村為單位,村民自薦或者村“兩委”推薦;
2.村“兩委”匯總提出“法律明白人”初選對象並進行為期不少於10天的公示後,將名單報送至鄉鎮司法所;
3.鄉鎮司法所對村“兩委”報送的初選對象進行初審核實,經鄉鎮黨委、政府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4.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本規範規定,經任前培訓、上崗考核等程式,確定“法律明白人”名單,報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培訓上崗
(一)任前培訓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牽頭對“法律明白人”人選進行任前培訓,結合擬承擔的主要職責,開展法律知識、法治實踐能力等方面的培訓,並組織上崗考核。
(二)上崗
經考核合格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正式確定為“法律明白人”,頒發證書和徽章,並登記造冊、建檔立卡。證書和徽章規範樣式由法務部統一規定。
“法律明白人”名單應當以顯著方式,在所在村公共場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