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工作方案

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工作方案

《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工作方案》是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保障國家水安全的重要論述精神,推動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落地見效,加大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河湖領域執法力度,依法打擊侵占河湖、妨礙行洪安全、破壞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為造成水土流失等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水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共同制定的工作方案

該方案於2023年由水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工作方案
  • 發布單位:水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
  • 發布時間:2023年 
發布信息,全文內容,專項執法行動,

發布信息

2023年,水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印發《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工作方案》。

全文內容

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保障國家水安全的重要論述精神,推動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落地見效,落實中辦、國辦《關於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以及水利部、公安部《關於加強河湖安全保護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水利部《關於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的意見》的有關要求,全面加大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河湖領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國家水安全,水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決定聯合開展全國範圍的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
一、行動目標
聚焦河湖安全保護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加強水利部門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依法打擊侵占河湖、妨礙行洪安全、破壞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為造成水土流失等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立案查處一批典型違法案件,全面強化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指導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加大河湖水域執法力度,切實維護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國家水安全。
二、組織領導與責任分工
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由水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法務部統一部署,水利部政策法規司、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法務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組織協調並開展督導檢查。
各地專項執法行動由水利部門牽頭,同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參加。各部門具體分工如下:
水利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各級水利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專項執法行動方案,組織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具體負責全面排查各重點任務領域的問題線索,依法查處水事違法案件;下沉或劃轉水行政處罰權的地區,要積極向行使水行政處罰權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移交問題線索,並根據需要提供水利專業技術支持。根據水利部統一部署,各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直管河段和直管水庫的專項執法行動;按照水利部要求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的監督檢查。查處水事違法案件中,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對涉及執法後不足以彌補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失的,要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對拒不履行行政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牽頭組織各有關部門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總結工作。
審判機關:加強與水利部門協調溝通,對重大疑難複雜水事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給予指導。依法審理重點領域涉水違法案件,適時發布水事典型案例或指導性案例。對於河道設障、侵占毀壞水工程等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違法行為,水利部門作出行政決定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法及時受理,提高審查與執行效率,維護河湖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檢察機關:圍繞本地區水事秩序,加強與水利部門的會商研判。對水利部門和有關綜合執法機構移送的問題線索,可與水利部門聯合掛牌督辦,對拒不整改或長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進行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加強汛期社會面治安巡邏防控。依法受理水利部門和有關綜合執法機構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打擊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為,嚴肅查處暴力抗法和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指導行使水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構,圍繞重點任務領域,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格查處水事違法案件。司法行政機關按照統一部署,與水利部門聯合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三、重點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重點打擊以下重點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防洪安全領域。主要包括:依法查處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庫庫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線等行為;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大壩及其附屬設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違法修建跨河、穿河、穿堤、臨河建築物構築物、棄置或堆放阻礙行洪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等妨礙河道行洪安全的行為;拒不服從防汛抗旱調度的行為。
(二)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保護領域。主要包括:依法查處非法取水、河湖“四亂”(亂占、亂采、亂堆、亂建)、人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拒不服從水資源調度、不落實最小生態流量泄放和因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等行為;查辦非法圍墾河湖、破壞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破壞飲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河道采砂管理領域。主要包括:依法查處未經批准擅自采砂,在禁採區、禁采期采砂,以及超範圍、超深度、超期限、超許可量等未按許可要求的非法采砂行為;嚴厲打擊以疏浚為名的采砂行為,依法懲處其中的黑惡勢力犯罪。
(四)重點水利工程安全保衛領域。主要包括: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等水利工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
四、實施步驟
專項執法行動為期半年,具體時間為2023年6月至11月。主要分為動員部署、違法線索排查、案件查處、監督檢查、總結提升五個方面。
(一)動員部署
1.召開動員部署視頻會。水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於2023年6月聯合召開視頻會議,對專項行動做出動員部署。各省級水利部門牽頭組織,邀請同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參加,確保本次專項執法行動任務要求傳達到位。
(二)違法線索排查
2.全面開展自查。流域管理機構、各級水利部門要組織河湖、水旱災害防禦、水資源、水土保持、工程運行、水文、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藉助衛片解譯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查在執法巡查和業務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線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中發現的水事違法行為線索,要及時通報同級水利部門。
3.建立舉報平台。水利部在12314監督舉報服務平台開設專項執法行動舉報專欄;流域管理機構和各級水利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對外公布本單位的舉報電話及受理時間,同時,公布水利部監督舉報電話(12314)及監督舉報服務平台網址。
4.建立問題線索台賬。流域管理機構、各級水利部門要建立問題線索台賬(見附屬檔案1),並開展核查。對確屬違法的要按照應立盡立的原則,依法立案查處;對應由相關綜合執法機構處罰的,要及時移交。
(三)案件查處
5.依法查處案件。水利部門、綜合執法機構要建立執法案件台賬(見附屬檔案2)。對列入執法案件台賬中的案件,實行銷號制度。對需要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要及時通報同級審判機關。對執法後不足以彌補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失的問題線索,要及時移送同級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6.加大主汛期前查處力度。要加大對嚴重影響行洪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通過責令整改、限期拆除、行政強制執行等多種措施,推動今年主汛期前將阻水嚴重的違法問題整治到位,為2023年安全度汛提供支撐保障。
7.落實掃黑除惡常態化。將常態化掃黑除惡工作貫穿於重大違法案件查處過程,建立健全問題線索發現移交機制,發現涉黑涉惡及其“保護傘”問題線索的,要及時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
8.實施台賬動態管理。執法案件台賬上每個案件,要明確查處主體和督辦主體,依法嚴格查處。在案件立案、重大進展節點、結案後的10日內,應在水行政執法統計直報系統填報或者更新案件登記表。各有關綜合執法機構要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水利部門,由水利部門負責填報。
(四)監督檢查
9.實施掛牌督辦。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利部門對重大違法案件要掛牌督辦,建立掛牌督辦案件台賬(見附屬檔案3),並可根據實際,聯契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共同督辦。對於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大案件,水利部將商相關機構,聯合掛牌督辦、共同查處。
10.執法監督檢查。水利部會同法務部對各省水行政執法工作開展執法監督檢查,並對執法案件台賬中10%的案件進行現場抽查覆核,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掛牌督辦案件全口徑覆核和督促指導。綜合分析水行政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形成問題清單,督促各地整改到位。各流域管理機構要及時掌握負責省份的工作進展情況(分工見附屬檔案4),參與負責省份執法監督檢查,對於重大案件、重大進展及時報水利部政策法規司。
(五)總結提升
11.開展工作總結。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利部門要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全面總結專項執法行動經驗,特別是多部門協作的有益做法,不斷改進執法工作。要深挖各地的有益做法,總結執法協作的典型案例,形成示範效應。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利部門於2023年12月20日前將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總結和1至3個典型案例報送水利部政策法規司。
12.建立長效機制。在系統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和有效做法基礎上,針對防洪安全、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保護、河道采砂管理、重點水利工程安全保衛等方面發現的問題,制定或完善政策措施,不斷健全水利行業監管與水行政執法銜接機制,不斷強化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形成行業監管、行政執法、刑事司法工作合力,共同維護好河湖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省級水利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本單位、本地區專項執法行動的工作指導和監督,強化執法案件台賬建立、違法案件查處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水利部將通過《水行政執法動態信息》通報各地專項執法行動進展情況。
(二)加強協作配合。水利部門要發揮好牽頭作用,通過建立聯絡員制度、聯席會議制度等方式主動對接各相關部門,積極協調線索案件移送、案件查處、掛牌督辦、執法監督、信息報送等各項工作。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大協作力度,紮實做好職責分工中的各項工作任務,確保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將會同相關單位,適時開展聯合督導調研,指導各地深化執法協作,協調解決遇到的問題,推動相關工作開展。
(三)創新工作方法。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探索和創新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的方式方法,著力加強行政監管與行政執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等領域相銜接的有益探索,推動建立部門之間溝通協調、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具有長效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的工作機制,共同維護河湖水事秩序。
(四)加強信息報送。自2023年6月起,各級水利部門要在每月月底前,向同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了解相關工作進展,並於下月5日前完成水行政執法統計直報系統的信息填報工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掌握負責省份的專項執法行動數據,督促負責省份及時報送信息。
(五)強化普法宣傳。各地各單位要利用各類媒體平台,加大宣傳力度,向社會宣傳水利部門與各部門協作的重要意義、典型案例和取得的成果。水利部將會同各相關機構,共同總結協作經驗,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典型案例,宣傳河湖安全保護取得的成效。

專項執法行動

守護碧水長流,惠澤兩岸百姓,河南省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
2023年07月11日上午,河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河南省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新聞發布會,大河報·豫視頻記者獲悉,本次專項執法行動由省水利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五部門首次聯合開展,聚焦河湖安全保護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加強全省水利部門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依法打擊侵占河湖、妨礙行洪安全、破壞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為造成水土流失等領域的水事違法犯罪行為,以五部門聯動提升打擊合力,切實維護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國家水安全。
5部門合力,重點打擊15種違法犯罪行為
“本次專項執法行動聚焦河湖安全保護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加強全省水利部門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依法打擊侵占河湖、妨礙行洪安全、破壞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為造成水土流失等領域的水事違法犯罪行為。”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郭偉表示,本次專項執法行動以五部門聯動提升打擊合力,形成嚴厲打擊水事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立案查處並曝光一批典型違法案件,全面強化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切實維護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國家水安全。
根據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重點打擊影響防洪安全、破壞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河道非法采砂以及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等四個重點領域的15種違法犯罪行為。
影響防洪安全領域
主要包括以下5種行為: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棄置或堆放阻礙行洪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等妨礙河道行洪安全的行為,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行為;非法圍墾、填占河湖(水庫)庫容的行為;違法利用、占用河湖水域和河湖岸線的行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行為;拒不服從防汛抗旱調度的行為。
破壞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領域
主要包括以下4種行為: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檔案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行為;破壞水文水資源監測設施的行為;因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行為;開辦生產建設項目造成水土流失的違法行為。
河道非法采砂領域
主要包括以下4種行為:未經批准擅自采砂行為;在禁採區、禁采期采砂,以及超範圍、超深度、超期限、超許可量等未按許可要求非法采砂的行為;以疏浚為名行非法采砂之實的行為;在采砂管理中的黑惡勢力犯罪。
影響水利工程安全領域
主要包括以下2種行為: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的行為。
民眾可多渠道監督舉報
本次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由河南省水利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司法廳統一部署。
各地專項執法行動由本級水利部門牽頭,同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參加。
行動為期半年,具體時間為2023年6月至11月,分為動員部署、違法線索排查、案件查處、監督檢查、總結提升五個階段。
在發布會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龐景玉表示,全省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堅持用最嚴法治守護河湖生態安全,綜合運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職能,加強對河湖生態環境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依法嚴懲向河湖傾倒排放固體廢物、污水、非法采砂、破壞重點水利工程等違法犯罪行為。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田凱表示,近年來,在河湖治理實踐中,全省檢察機關注重發揮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職能優勢,探索形成“河長+檢察長”制,被中央深改辦充分肯定,納入河南省委重大改革事項在全省全面推行。
“近年來,省公安廳與省水利廳多次聯合開展專項行動,同時與省河長制辦公室聯合印發全面推行‘河長+警長’制工作實施方案,強化部門協作配合,形成打擊河湖違法犯罪的合力。”河南省公安廳二級警務專員、食品藥品環境犯罪偵查總隊總隊長尹向東介紹,下一步,公安機關將持續聚焦破壞河湖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嚴打涉河湖犯罪,積極參與聯合專項整治工作,同時加強行刑銜接提升打擊合力。
河南省司法廳二級巡視員汪奇志介紹,在此次專項執法行動中,司法行政部門將按照統一部署,與水利部門聯合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聚焦河湖安全保護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加強工作指導,協調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嚴格查處影響防洪安全和水利工程安全、破壞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河道非法采砂等領域的違法案件。
記者了解到,社會公眾可通過水利部12314監督舉報電話、水利部監督舉報服務平台網站和河南省水利廳監督舉報電話等渠道進行監督舉報,各級水利部門將認真受理,根據舉報線索開展全面核查,加強與各部門協作配合,確保此次行動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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