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還河於河”工作實施方案》是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方案,於2023年11月2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還河於河”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方案發布,方案全文,
方案發布
2023年11月2日,《吉林省“還河於河”工作實施方案》發布。
方案全文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治水的重要論述精神,全面落實國家“江河戰略”,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特別是省委書記景俊海關於“要堅決還河於河,確保最大行洪截面和河道通暢。要逐條河道清理”和省長鬍玉亭關於“系統排查,提出分類分時清理規劃、方案,省政府專項部署”的批示要求,根據副省長韓福春關於“制定整改方案,分類分時限徹底整改到位”的專題部署,統籌區域發展和安全,強化河湖空間保護和管控,著力解決過度開發河湖資源、與水爭地、擠占河湖空間、影響行洪安全等突出問題,保持河道通暢和河勢穩定,恢復和提高行洪泄洪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聚焦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嚴格劃定河湖水域岸線邊界,嚴厲打擊侵占、破壞河湖水域岸線行為,重點清理整治嚴重阻水、妨礙河道行洪等突出問題,依法規範涉河建設項目和特定活動管理,全面打造邊界清晰、權責明確、管控有序、安瀾通暢的河湖生態空間,真正做到“還河於河”,守護好江河湖泊生態風貌,切實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的永續利用,努力建設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二、重點任務
對照目標要求,利用2年時間實施完成明晰河湖邊界、系統排查問題、分類分時整治、科學空間管控4項重點任務。
(一)依法劃定管理範圍,科學明晰河湖邊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劃定河湖管理範圍,明確河湖管理邊界,確保河湖劃界規範有序,成果科學精準,做到還界於河。
1.科學精準覆核修訂劃界成果。在2020版河湖劃界成果基礎上,進一步覆核修訂河湖邊線,科學精準劃定河湖管理範圍,明晰河湖邊線界址,突出解決個別河段、湖泊劃界成果中降低洪水標準、故意避讓或不規則改變河道等不精準問題。(牽頭部門:省水利廳;實施責任主體:各市〔州〕、縣〔市、區〕政府)
完成時限:2023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流域面積20平方公里以上1633條河流、1平方公里以上152個湖泊的河湖管理範圍劃界覆核修訂工作。
2.實施河湖邊界管控“一張圖”。按照41-44緯度帶分類,將全省覆核修訂後的河湖管理範圍劃界成果測繪上圖,並與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疊加比對,使河湖物理邊界與數字邊界融合一致,形成全省河湖空間管控“一張圖”,為真正做到“還河於河”、持續規範河湖管理提供保障支撐。(牽頭部門: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配合部門: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實施責任主體:各市〔州〕、縣〔市、區〕政府)
完成時限:2023年12月31日,將全省覆核修訂後的河湖管理範圍劃界成果與自然資源部門“三區三線”及三調矢量資料庫成果疊加,形成全省河湖空間管控“一張圖”。
(二)全面系統排查,摸清底數,確保問題清倉見底。依據覆核修訂後的最新全省河湖管理範圍劃界成果,由市(州)統一組織,以縣(市、區)為工作單元,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逐河、逐湖重點排查河道記憶體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含鐵路橋、公路橋、引橋、浮橋、村屯)、阻水片林、耕地、圍堤、抬高河道地面高程和縮窄河道等五大類突出問題,全面掌握河湖管理現狀,徹底摸清問題底數,分類統計,登記造冊。經評估論證後認定是阻礙河道行洪的問題,納入整治清單。突出問題導向,制定分類分步處置措施和辦法,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形成“還河於河”排查評估報告,為全面開展河湖清理整治專項行動打下堅實基礎。(牽頭部門: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省通信管理局、國網吉林省電力公司、中鐵瀋陽局集團;實施責任主體:各市〔州〕、縣〔市、區〕政府)
完成時限:2023年12月31日前,由市(州)統籌河流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工作安排部署,全面完成區域系統排查任務,形成問題分類整治清單和排查評估報告,報送省河長辦,同時抄送省直相關牽頭部門審核指導。
(三)分類分時處置,堅決整治妨礙河道行洪突出問題。各市(州)要組織指導縣(市、區)對照自查問題清單,集中開展分類分時清理整治工作,逐項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時限和責任單位、責任人,對整改完成問題,要及時組織驗收。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嚴重阻水的房屋(含廠房、泵站)、引橋、浮橋、橫堤等突出問題清理整治;2025年5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其他妨礙河道行洪問題清理整治。對確實難以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由市(州)政府提出整改方案,報經省政府同意後可適當延期,實施掛牌督辦。
1.加快推進阻水建築物、構築物問題清理整治。對河道管理範圍內民房(包括村屯)、廠房、浮橋、引橋、攔河壩(閘)、水質監測站、供熱泵站、廢棄橋墩、光伏電站、風電設施、電力設施、有實體建築的大棚等建築物和構築物,依法依規實施分類處置。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6月)實施前建設的,作為“歷史遺留問題”,逐項科學評估,對影響防洪安全的要堅決清除,不影響防洪安全或通過其他措施可以消除不利影響的可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予以保留;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6月)實施後至2018年12月31日建設的,作為“存量問題”要依法處置,區分不同情況,限期補辦防洪論證行政許可審批手續,逾期不辦或未被批准的要責令堅決清除;對2019年1月1日以後新出現的,作為“增量問題”,要堅決依法依規予以清理。(牽頭部門:省水利廳;配合部門: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管理廳、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國網吉林省電力公司、中鐵瀋陽局集團;實施責任主體:各市〔州〕、縣〔市、區〕政府)
完成時限: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國家遙感圖斑推送河湖“四亂”問題以及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建設項目和特定活動清理整治;到2024年5月31日汛前,完成嚴重阻水的建築物、構築物及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建設項目和特定活動清理整治;2025年12月31日前,持續加強河湖規範管理,即時清除新一輪國家遙感圖斑推送及河湖新增“四亂”問題。
2.穩妥推進河道內耕地問題整治。根據摸底排查結果,明確河道內耕地性質、面積、作物種植等基本狀況,按照國家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在不妨礙行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各市、縣對河湖範圍內不同類別的耕地,落實台賬管理,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對“二調”為耕地、“三調”仍為耕地的河道內耕地,原則上應納入耕地保護任務,明確地類範圍,禁止邊界外擴;對河道內其他類別的灘地、耕地要明確地類性質,不得再將河道內灘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對已經納入耕地保護任務和暫時無法清退的河道內耕種的灘地,要依法禁止種植阻礙行洪的高桿作物,提高行洪通暢能力。同時,嚴禁以各種名義圍湖造地、非法圍墾河道等新增問題發生。(牽頭部門:省河長辦;配合部門: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應急管理廳;實施責任主體:各市〔州〕、縣〔市、區〕政府)
完成時限:2024年春耕前(3月底),要逐河、逐湖、逐項完成河道管理範圍內耕地分類整治任務。
3.積極推進阻水片林問題清理整治。對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河道記憶體在種植密集、壅水嚴重的片林,需開展科學防洪論證,要採取順水流方向間伐、擇伐、皆伐等方式,減小阻礙行洪斷面,確保行洪安全;對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下中小河流行洪斷面較為狹窄的河道,要結合近年來汛期洪水情況,對歷史上出現過嚴重阻礙河道行洪情況的林木,要全部納入本次整治範圍。如河道內林地上林木影響行洪安全,確需皆伐甚至調出林地的,應在縣域內實現林地進出平衡。同時,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清理整治”計畫,實施分類限時整治,對已實施採伐後的河道內林地不得補種阻礙行洪的林木。依法依規種植的護堤護岸林木不納入排查整治範圍。(牽頭部門:省水利廳、省林草局;配合部門: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實施責任主體:各市〔州〕、縣〔市、區〕政府)
完成時限:2024年5月31日前,要逐河、逐湖、逐項完成河道內林地的分類整治任務。
4.紮實推進圍堤問題分類治理。依據圍堤排查結果,結合建設年代、保護對象、所處位置等現狀,在保證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統籌國家糧食安全、江河生態保護及灘區圍堤治理髮展要求,結合我省“三區三線”劃定成果和流域防洪規劃、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有關要求,將灘區內現有圍堤劃分為“清除類圍堤”“保留類圍堤”兩大類。清除類圍堤主要是指河道內非法建設的圍堤,特別是阻水嚴重的橫堤應予以全面清除;保留類圍堤主要是指“降低高程”“維持現狀”“可適當加固”三類圍堤。各地應結合清堤平圍、工程治理及人口安置等制定方案,依法依規明確圍堤分類,實施分類處置。(牽頭部門:省水利廳;配合部門: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管理廳;實施責任主體:各市〔州〕、縣〔市、區〕政府)
完成時限:2024年5月31日前,要逐河、逐湖、逐項完成清除類圍堤的重點整治任務。
5.全面推進抬高河道地面高程及縮窄河道等問題清理整治。對修建公園、濕地、親水平台等活動場所而導致人為抬高河道高程,特別是發生明顯阻水或影響洪水通暢的涉河建設項目,要堅決限期改建或拆除,恢復原狀,保障行洪安全;對人為侵占原河道而導致河道縮窄的特定活動,要切實採取措施,恢復河流原初面貌;對確實無法恢復的建設項目和特定活動,應當同時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採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牽頭部門:省水利廳;實施責任主體:各市〔州〕、縣〔市、區〕政府)
完成時限:2024年5月31日前,要逐河、逐湖、逐項完成人為抬高河道高程和縮窄河道等特定活動的重點整治任務。
(四)加強水域岸線空間管控,切實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各地要以“還河於河”工作為契機,堅持建管並重,突出當前改、長久立,定期開展“回頭看”,堅決遏制“四亂”問題反彈。同時,加快河湖系統治理、綜合整治,進一步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到2025年底前,在保障河道安瀾通暢的基礎上,全面消除“光板河”行動,合力打造幸福河湖建設,推動江河湖泊面貌實現根本性改善,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
1.著力強化水域岸線規劃約束。各地要嚴格執行“沿河城市河道治理保護專業規劃需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有關規定,加快河湖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編制,按照保護優先的原則,合理劃分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實行岸線分區管理和用途管控,嚴格管控開發利用強度和方式。將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納入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目錄清單,充分發揮規劃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牽頭部門:省水利廳;配合部門: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實施責任主體:各市〔州〕、縣〔市、區〕政府)
2.用“長牙齒”的硬措施強化制度監管。逐河逐湖建立岸線利用建設項目和特定活動資料庫,嚴格規範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和特定活動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堅決防止未批先建、越權審批、批建不符,特別是堅決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違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嚴厲打擊非法采砂違法犯罪活動;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等要求,不得威脅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擅自改變水域和灘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縮小水域面積。(牽頭部門:省水利廳;配合部門:省公安廳、省應急管理廳;實施責任主體:各市〔州〕、縣〔市、區〕政府)
3.加強重大涉河涉湖問題整改攻堅。縱深推進河湖“清四亂”常態化規範化,堅決遏增量、清存量,建立跨界河湖協商共治聯席機制,實施全流域系統治理、綜合整治,特別是對中央巡視、中央環保督察、國務院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含河湖長制)指出的問題以及社會關注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要深入整改、全面整改,形成強大震懾作用,確保改到位、改徹底。(牽頭部門:省水利廳;配合單位:省生態環境廳;實施責任主體:各市〔州〕、縣〔市、區〕政府)
4.突出科技賦能,提升河湖智慧化監管能力。加強省級河湖長制專業信息系統線上套用,配備必要的河湖監督監管設施設備,充分利用大數據、實時監控、無人機巡查、衛星遙感等技術手段,強化河湖水域岸線利用項目疑似問題的智慧型識別、預警預判,對違法違規問題早發現、早處理,持續提高“還河於河”工作的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牽頭部門:省水利廳;配合單位: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實施責任主體:各市〔州〕、縣〔市、區〕政府)
5.努力打造幸福河湖。以萬里綠水長廊為載體,統籌考慮水環境、水生態、水資源、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線等多方面的有機聯繫,實行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按照每年不低於1000公里實施建設,特別是堅持以穩定河勢、規範流路、保障行洪能力、治理水污染為約束性指標,實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與修復,再實施綠美河湖兩岸500公里,全面消除“光板河”,推進幸福河湖建設,打造安瀾、生態、美麗、文化、智慧、發展的“母親河”,為實現吉林生態強省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牽頭部門:省河長辦;配合部門:省河長辦各成員單位;實施責任主體:各市〔州〕、縣〔市、區〕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壓實責任機制鏈條。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還河於河”工作負總責,各級河湖長分級負責,切實做好責任河湖具體工作。省政府建立以分管副省長為召集人的“還河於河”統籌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重大涉河涉湖問題,定期通報進展情況。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特別是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林草等部門要做好系統指導,按照“誰設障、誰清除”原則,切實開展本行業涉及河湖的相關工作,形成強大攻堅合力。各級河長辦要切實做好組織、協調、分辦、督辦、調度、匯總等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二)規範用河行為,嚴格水域岸線審批機制。各地區、各部門嚴格落實涉河建設項目和特定活動審批制度,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嚴禁開工建設;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限期補辦許可審批手續,限期內不補辦或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要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防洪安全與生產生活關係,在拆除橋樑(浮橋)、用於農業生產的攔河(壩)閘等設施時,做到科學論證、拆建結合、合理化處置,在確保防洪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底線的同時,最大程度保障民眾日常生活生產發展必需。各地要依據河湖管理範圍劃定最終成果,依法依規定位河湖邊線,科學設定岸線界樁、界碑,也可通過消除“光板河”實施堤防背水側或岸線外側植樹、種草等措施,進一步明晰河湖邊線界址。
(三)強化聯合執法,夯實“四長”協作機制。要把“還河於河”納入縣級以上河湖長牽頭、河長辦與公檢法機關協同參與的“四長”協作機制的重要內容,聚焦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危及河道行洪安全等突出涉河涉湖問題,對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大案件實行掛牌督辦、重點盯辦、共同查處,堅決守護好區域的“母親河”。
(四)多方籌措資金,拓寬投融資保障機制。要結合工作任務,創新思維,緊盯上級政策導向,多層次研究政策、多領域謀劃項目、多渠道籌措資金,為工作任務順利推進提供堅實的資金保障。結合各行業領域政策,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資金,加大各級財政對“還河於河”工作支持力度,符合專項債券發行條件的積極申報專債資金支持。加強與農發行等銀行金融機構溝通協調,進一步拓寬建設資金來源渠道。支持和引導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營造全社會關注、保護共建河湖的良好氛圍。
(五)突出監督檢查,落實激勵問責推進機制。要採取“四不兩直”等方式,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的監督檢查,對重大涉河湖違法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定期拍攝製作“還河於河”警示片,並將其作為一項制度性安排,在省級相關會議上播放,指導督促各地進行整改落實。把“還河於河”作為河湖長制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加大賦分權重,考核結果作為各地區、各級河湖長和各級河長製成員單位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成效突出的地區及河湖長,要進行激勵表彰;對未完成任務且造成重大損害的地區及河湖長,依法依規予以追責問責。
(六)常態化宣傳報導,建立社會輿情正面引導機制。要通過電視、媒體等多種渠道,多角度多方位解釋、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提高社會公眾河湖保護工作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做細做實民眾工作,確保“還河於河”順利推進。要做好宣傳輿論引導,弘揚正能量,強化區域協調聯動,確保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及多部門、多層級共同參與協同推進,形成復甦河湖生態的強大合力,營造全社會守河共治的良好氛圍,保障“還河於河”工作落地落實。